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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3 22:57:4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物資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或一定的規(guī)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物資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資管理制度

物資管理制度1

  1、學校的一切固定資產要登記入帳,建立管理卡片。總管理員定期與會計核對固定資產總金額,與儀器、圖書、校舍、辦公家具、器械等管理員核對各類固定資產金額。每年清查一次固定資產,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2、購置、自制、調入的固定資產都要經校產管理員驗收,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憑單”由負責人、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后,一份交會計記帳,一份由管理員記帳,一份由保管使用人記帳。

  3、固定資產實行包干使用,學校固定資產原則上不準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經校長簽字批準,辦理借用手續(xù),并限期收回。

  4、對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損壞、丟失的固定資產要查清丟失損壞原因。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賠償或處理,然后辦理報損手續(xù)。

  5、自然損壞的固定資產,確已失去使用價值,不能使用時應辦理報廢手續(xù)。填制“固定資產減損憑單”一式四份,由校長、總務主任、管理員、使用人員簽字后,分別由會計和管理員記帳。對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及價值高、批量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時,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再辦理報廢手續(xù)。

  6、經批準購入的辦公用品,維修物資一律交保管員驗收入庫,登記造冊,記入庫存材料明細帳,憑發(fā)票和入庫單經校領導簽字后報銷;領用物品時,填制領料單,需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保管員見單發(fā)放。未經批準保管員不得隨意發(fā)放,否則,責任自負。

  7、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的保管使用實行責任制。教室的門窗、玻璃、五金件、照明燈具、黑板、桌凳、監(jiān)控器、微機、音箱、窗簾等由使用班級管理。宿舍的門窗、玻璃、支撐、拉手、照明燈具、床、櫥等,由住宿班級管理。各處室所配備的辦公用品及設施由各處室管理。

  8、學校定期對物品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量化積分,根據保管情況發(fā)放獎金。

  9、實行公物損壞賠償制度,無意損壞照價賠償。故意損壞,加倍處罰。

  10、教職工個人使用的公物,在工作調動時,應辦理清交手續(xù),由管理人員寫出清單。辦理完畢,會計方可辦理工資轉移、戶口等手續(xù)。門衛(wèi)負責看好大門,防止學校財物流失。

物資管理制度2

  為加強全局的物資管理,保證財產、物資安全和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資范圍是指除建筑物、機動車以外的所有物資。包括:由本局購買的物資、長期借用外單位的物資、與外單位交換使用的物資。

  二、各種物資在購入、借入或調換使用后,應當立即辦理物資入庫手續(xù),由主管科室登記物資明細物。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領用物資時,應當憑領料單領取。并按單位或個人登記物資領用明細帳。除了日常消耗的低值易耗品以外,領用物資時應當明確實物負責人。

  四、各分局自己購買或從局機關領用物資的,計入該分局的'包干經費。

  五、實物負責人對物資的安全和正確使用負責。如果物資出現(xiàn)丟失或非正常毀損,實物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六、區(qū)局定期或不定期統(tǒng)一安排全局范圍內的實物盤點。在用物資一般每半年盤點一次,庫存物資每月盤點一次。盤點后,有關單位應向區(qū)局主管科室報送盤點表。

  七、本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在調整工作崗位或調出本局或辭職時,應當在區(qū)局要求的期限內清交所保管的物資。逾期未清完畢的,以丟失論處。

  八、故意隱匿公共財產,意圖據為己有的,按照財產價值不同,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九、各單位的領導和財務人員、物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管理辦公經費和物資,加強核算,確保國家財產的安全。如因違犯管理規(guī)定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區(qū)局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物資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jié)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tǒng)一購置;負責閑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并對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七條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yǎng)、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yī)療器械、文體事業(yè)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xù)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xié)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fā)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fā)現(xiàn)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單臺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yè)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guī)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

  第三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五條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fā)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xù)。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fā)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xù)。

  第十七條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xù)。

  第十八條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九條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yè)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fā)出到維修保養(yǎng)、處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fā)出、維修保養(yǎng)、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fā)又要注意節(jié)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xiàn)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guī)定實行統(tǒng)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xù)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發(fā)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guī)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后勤企業(yè)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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