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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8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燃氣器具市場,增強售后服務保障,減少安全用氣隱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壁掛爐、茶爐、鍋爐等燃氣用具。
第三條 本公司只從事民用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和壁掛爐銷售業(yè)務,大型燃氣器具及鍋爐由用戶自行購置。
第四條 公司燃氣器具實行招標采購,每年組織一次,具體辦法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五條 公司采購壁掛爐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1-2年。
第六條 凡使用本公司氣源的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燃氣鍋爐,不論用戶自己采購設備還是由本公司統(tǒng)一采購,均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章 燃氣器具準入條件
第七條 公司采購燃氣器具實行準入管理,燃氣器具生產企業(yè)和經銷商除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八條 燃氣器具生產企業(y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2、生產許可證;
3、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的質檢合格證明;
4、根據國家、行業(yè)標準或公司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一級代理商,有生產企業(yè)的委托代理證書;
2、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3、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
4、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的質量要求
1、產品外觀、結構、各種標識符合有關標準;
2、質量性能穩(wěn)定,試用期內用戶反映良好,投訴率在3‰以內;
3、經現(xiàn)場試驗,運行效果良好,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4、必須是強排風或平衡式。
5、根據國家、行業(yè)標準或公司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對供貨商售后服務的要求:
1、為產品辦理保險;
2、產品從安裝調試開始,出現(xiàn)質量問題一年內免費更換,終身負責維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務機構,產品出現(xiàn)問題在4小時內能趕到現(xiàn)場并做出處理;
4、為本公司免費培訓安裝和維修技術人員,能滿足日常維修需要。
第十一條 燃氣灶、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合同及資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簽訂供貨協(xié)議。
2、壁掛爐的試用期為兩個采暖季,試用期內除保留20萬元的質量保證金外,其余貨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質保金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供貨人系連續(xù)中標的,保留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一直延續(xù)到終止供貨。供貨終止后,按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壁掛爐貨款的10%扣押質保金,直到壁掛爐達到報廢條件。
3、熱水器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連續(xù)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后退還。
4、燃氣灶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5%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連續(xù)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后退還。
第三章 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
第十二條 公司在營業(yè)網點經銷各種民用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具零配件,燃氣器具的經銷實行獨立核算,經銷收益應列入相關部門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用戶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我公司營業(yè)網點選購各種型號的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等產品,我公司負責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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