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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2023-11-10 07:24:50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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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辦法

財產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yè)銀行將本行開發(fā)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tǒng)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第三條 商業(yè)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銀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第六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第七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準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范合規(guī)風險。

  第八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yè)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 宣傳材料,指商業(yè)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fā)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短信、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 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xié)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yè)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制作和發(fā)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yè)銀行總行統(tǒng)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制作和分發(fā)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guī)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yè)績優(yōu)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夸大過往業(yè)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yè)銀行開發(fā)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yè)績及最好、最差業(yè)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引用的統(tǒng)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注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yè)績和商業(yè)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yè)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fā)理財產品業(yè)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注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yè)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fā)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qū)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qū)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qū)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fā)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并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愿意承擔投資風險”,并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yè)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yè)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yè)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xù)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qū)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yè)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yè)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fā)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guī)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第四章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

  第二十四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范圍,并在銷售系統(tǒng)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商業(yè)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二)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

  (三)本行開發(fā)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yè)績;

  (四)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yè)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yè)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后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后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xù)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fā)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yè)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yè)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tǒng)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yè)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fā)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yè)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yè)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yè)銀行客戶;商業(yè)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并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yè)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yè)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tǒng),用于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 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yè)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yè)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并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yè)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yè)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yè)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yè)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jié)監(jiān)管指標,進行監(jiān)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采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yè)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yè)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yè)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于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yè)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yè)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規(guī)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yè)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征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于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錄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yè)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yè)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fā)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xié)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xié)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yè)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guī)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fā)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xié)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xié)議約定方式執(zhí)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對于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yè)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yè)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準和審核權限,由商業(yè)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yè)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yè)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后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yè)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準,由商業(yè)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yè)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fā)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后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yè)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jiān)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yè)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yè)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金融、財務等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yè)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規(guī)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jiān)管部門和商業(yè)銀行制定的理財業(yè)務人員職業(yè)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jiān)管部門要求的行業(yè)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執(zhí)業(yè),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于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tài)度、合法的方式執(zhí)業(yè),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fā)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yè)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yè)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愿,不得在客戶不愿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xù)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yè)賄賂;

  (二)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guī)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guī)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yè)務監(jiān)管政策、規(guī)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yè)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xù)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采用以銷售業(yè)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并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guī)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yè)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tǒng),持續(xù)跟蹤考核。對于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yè)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guī)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明確規(guī)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銷售業(yè)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yè)務運營系統(tǒng),健全、有效的內部監(jiān)督系統(tǒng),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guī)范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guī)定分支機構的業(yè)務權限;

  (二)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化銷售服務規(guī)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tǒng)一信息技術系統(tǒng)和平臺,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基本規(guī)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yè)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yè)務做出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統(tǒng)一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并公布投訴處理規(guī)則;

  (五)準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并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采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fā)現業(yè)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huán)節(jié)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tǒng)和后臺保障能力,盡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tǒng),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tǒng)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jiān)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guī)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jiān)督。內部調查應當采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jiān)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托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jiān)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第九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jiān)管要求,對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jiān)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y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yè)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fā)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yè)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yè)銀行主管理財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準。商業(yè)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jiān)會負責法人機構監(jiān)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jiān)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zhí)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guī)模、擬銷售地區(qū)、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xié)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yè)網點、銀行官方的網站和銀行委托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八)中國銀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yè)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fā)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七十條 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fā)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jiān)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fā)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yè)網點、銀行官方的網站和銀行委托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五)中國銀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yè)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fā)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后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fā)生群體性*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fā)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yè)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tǒng)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yè)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yè)務發(fā)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商業(yè)銀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qū)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

  第七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采取相關監(jiān)管措施外,還可以并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規(guī)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戶資產的;

  (四)利用理財業(yè)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guī)則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yè)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中國銀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外,還可以區(qū)別不同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財產管理辦法2

  第一條公司財產范圍

  本公司財產主要為:

  1.辦公事務用品:桌椅、公文箱、電話機、打字機、復印機、計算機、交通車等;

  2.建筑物:辦公樓、廠房宿舍等;

  3.機器設備:xx;

  4.原料及成品:xx。

  第二條主管部門

  xx部門負責公司財產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采購

  1.各部門根據需要提出請購單或請購計劃,報xx核準后,交由xx部門辦理采購。

  2.采購品經驗收合格后,即由采購部門填寫財產卡交由xx建檔管理,財產實物由使用單位領回使用并負責保管。

  3.由購入而取得的'不動產,應由xx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四條折舊盤點

  xx部門應會同xx于每年xx月xx日前對公司財產進行盤點,對新購置的財產應于次月xx日對賬一次,采用xx方法,并以賬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稅規(guī)定。

  第五條報廢、出售

  對無法繼續(xù)使用的財產按規(guī)定辦理報廢,或以xx方式出售,并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六條其它

  各項財產的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等資料統(tǒng)一由xx部門保管,使用單位可使用復印件。

  第七條責任及處分

  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財產負有保管、保養(yǎng)的責任。財產發(fā)生損害時,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出具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分。

  第八條生效

  本管理辦法自即日起生效,xx對本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

財產管理辦法3

  一、班級財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及職責班主任是班級財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本班學生是班級財產管理的責任主體,班主任須履行以下職責:

  (1)經常對學生進行愛護公物,厲行節(jié)約的思想教育,指導學生管好用好班級財產,培育愛護公物,人人有責的班級氛圍。

  (2)執(zhí)行學校的財產管理與損壞賠償制度,若發(fā)現有公物損壞、丟失等現象及時填單上報學?倓仗,協(xié)助學校做好管理工作。

 。3)配合學校做好班級財產檢查工作。

  二、班級財產管理細則(1)學校辦公室統(tǒng)一為各班出具班級財產價目清單,由班長和生活委員與學校校產管理員當面進行實物核對,核對無誤后在價目清單上簽字。

 。2)各班班長和班主任履行監(jiān)督職能,指定專人負責以下工作:

  ①及時關閉門窗,班級任何同學最后離開教室,必須關好門窗后方可離開。

 、陴B(yǎng)成節(jié)電意識,及時關閉教室電器、燈具。

 。3)公物使用中,若發(fā)現人為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財產設備損壞、丟失情況,由班級財產協(xié)管員負責及時匯報班主任對損壞的財產由班主任落實到人追究賠償。特殊維修,填寫報修單上報辦公室。

 。4)公物使用中,屬自然損壞或質量原因壞損,班級生活委員應及時向班主任匯報并向學校辦公室申請報修,經認定損壞原因屬實,由學校負責修理或更換。

  (5)學校按班級財產損壞、丟失、報修單應盡快安排。修理后,事故責任人須按照修理零配件價格賠償,如無法修復,將按照物品價值(當前市場價格)全額賠償,如無法查清事故責任,由集體共同負責賠償。

  (6)教室和管區(qū)要保持清潔、整齊,嚴禁在公共財產上隨意刻畫、涂寫、踩踏、粘貼,如發(fā)現須及時清除。

  (7)每學期放假結束前,學校辦公室、政教處對班級財產進行清核。每學年換教室時,均需辦理班級財產交接手續(xù),發(fā)現問題要現場及時反饋辦公室,否則由現使用班級負責。

  三、班級財產管理激勵辦法學期財產管理情況,依據報修單作為優(yōu)秀班級、優(yōu)秀班主任評比參考依據,對于財產無損壞班級,學校將給予表彰,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財產管理辦法4

  學校公物人人要愛護,班級財產是學校公物的主要部分,愛惜班級財產,使其延長使用期限,是愛惜勞動成果的好思想、好品德的表現,是班級學生執(zhí)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的具體體現。為加強班級財產的管理,經研究,學校將執(zhí)行管理責任制,由班主任負責,檢查督促,班長和勞動班委具體負責班級財產管理,各班級必須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責任制,校后勤保障部在學期開學時點交,學期結束時驗收,并進行檢查評比,將班級財產管理好否,作為評選規(guī)范合格班的重要條件,對管理好的班級給予表揚,獎勵,管理差的批評、賠償,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一、凡在一學期內,除正常消耗(如掃帚、抹布、垃圾袋等)外,其他班級財產包括衛(wèi)生用品保管完好,表彰,獎勵班主任及班級,并將財產管理作為評選學期規(guī)范合格班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嚴格執(zhí)行損壞公物的賠償的'制度。教室的內外墻面、門、窗、鎖、課桌椅、講臺、電器用品、開關、教學設施等均屬班級財產,學生應妥善保管,不得涂、刻、畫、損壞,如有違反者,根據市場價賠款 2倍。

  三、誰損壞公物,由誰承擔賠款,查不出原因的由班級集體負責賠償。一經查實后仍由損壞者賠償,并視其情節(jié)從重處理。

  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按規(guī)定賠款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1 、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2 、有人證、物證,不承認態(tài)度惡劣者;

  3 、策劃、煽動者;

財產管理辦法5

  第一條

  所謂財產系指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屬于固定資產科目者,其有關事務處理悉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財產管理系由財務部統(tǒng)籌管理并委托使用單位保管,依其性質劃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設備:辦公室、廠房、酸洗間、倉庫、宿舍、護堤、水道、圍墻、停車場、道路。

  3、交通及運輸設備:小轎車、客貨車、推高機、起重機、機車、手推車、臺車。

  4、機器設備:連續(xù)式鑄造鋼板設備、鋼鐵熱軋設備、鋼鐵冷軋及冷壓成型設備、金屬熱處理設備。

  5、電氣設備:輸電、配電、變電設備、照明設備。

  6、空氣調節(jié)設備:冷氣機、抽送風機、電扇。

  7、事務設備:機具設備(計時機、復印機、打字機、計算機、電話機、對講機、擴音機、油印機等)、家俱設備(寫讀家俱、儲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訊設備。

  8、供水設備:水塔、儲水池、過濾設備、抽水機、馬達、給水配管設備。

  9、其他設備:防護設備(清防警衛(wèi)、醫(yī)療)裝潢設備、康樂設備。

  第三條

  財產保管部門應會同財務部每年定期盤點,但對新置者每月對帳一次,其盤盈或盤虧應確實辦理增值或減損。

  第四條

  由購入而取得之不動產,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有關產權之登記與變更登記及稅法規(guī)定事宜與減損報廢之報備均由財務部另行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各項工程修造不論金額多寡均應編列預算表,并送財務部備查復核,其緊急處理者仍應補辦手續(xù)。

  第六條

  有關不動產出租或租入,均應事先訂立契約書,并會財務部復核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辦理。

  第七條

  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之標準如下:

  1、支出結果能獲得其他資產者屬資本支出,否則應列為費用支出。

  2、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而能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屬資本支出,否則即為費用支出。

  3、支出結果所獲得之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者屬資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僅及本期者屬費用支出。

  4、凡為維持財產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維護費用作為費用支出。

  第八條

  財產支出核決權限,依內購核決權限表之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平均法,并以帳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稅規(guī)定。

  第十條

  使用年限屆滿之固定資產,仍繼續(xù)使用者,得不折舊,但主要或重要生產設備得予調整以往舊額,并繼續(xù)折舊。

  第十一條

  有關固定資產設帳,財務部于總分類設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機器設備、電氣設備、空氣調節(jié)設備、事務設備、供水設備、其他設備,機械與各項設備之備抵折舊等科目,設置財產目錄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負責管理部門設置同式財產目錄表,詳細記錄負責保管人及移動情況,并經使用人簽認留存。財務部門與管理部門于每年會同盤點時并應互為核對雙方登記卡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呈準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產管理辦法6

  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學校財產,增強財產對教育、教學服務的能力,做到財盡其力,物盡其用,同時進一步對學生加強愛護公共財物教育,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良好風尚,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校財產管理規(guī)程

  一)加強領導,實行分層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學校設立理財領導小組,總務處主抓全校具體財產管理,年級部部長對全年級財產(含本年級教學樓、學生公寓樓財產)負總責,班主任負責各自班級財產管理(含各班教室、寢室、環(huán)境衛(wèi)生責任區(qū)財產),各辦公室、各功能室、餐廳、物業(yè)管理處財產由各自負責人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各會議室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二)班主任要加強本班財產管理,選擇一名工作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學生擔任本班財產管理員,協(xié)助班主任抓好本班財產管理工作,及時將本班財產管理、損壞情況報總務處備案。實行班級財產承包責任制,損壞物品由損壞人負責賠償或修理(未查明損壞人的由班級負責,在本班財產管理包干經費中扣除)。

  三)各辦公室、功能室要認真管理好各自物品,發(fā)現損壞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時處理,自行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總務處,由總務處安排維修,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負;微機室、學生公寓、餐廳、物業(yè)管理處等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具體實際制訂財產管理制度,防止失竊、防止使用不當而損壞以及人為損壞。

  二、學校財產分類

  學校財產根據其價值、使用壽命和物品性質可分為:

  一)固定資產;

  (1)單價在500元以上、耐用在一年以上的各類物品。

 。2)課桌椅。

 。3)圖書資料。

  二)低值耐久物品。價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財產列為低值耐久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凡領用后就被消耗的材料物品即為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品,實驗用藥品材料,維修用材料等。

  三、物品采購、驗收與登記

  一)采購。

  1、各部門添置辦公用品都必須填寫《宣城市第十二中學物品采購計劃報告單》,由科室分管主任和分管財產的總務主任簽字后報校長室批準。

  (1)總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內的由分管校長批準;總價值在500—1000元(不含1000元)之間的經分管校長簽字后由校長批準;總價值在1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之間的物品采購,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采購時必須由學校財產管理員協(xié)同相關人員(不少于2人)共同進行。

 。2)總價值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購,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財政局采購中心統(tǒng)一監(jiān)督采購。

  2、對經常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品、實驗藥品、衛(wèi)生潔具、水電配件),必須在上學期末或學期初作好計劃由總務處統(tǒng)一采購。

  二)驗收。

  1、財產物資驗收登記。

  凡訂購、自行采購和上級調撥的財產物資,無論是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還是低值易耗品都必須經由財產管理員驗收登記入帳,記入《財產物資驗收登記簿》。

  2、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驗收。

  財產管理員按物品分類,對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開出驗收單,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財務(必須是固定資產)登記入固定資產總帳,低值耐久物品驗收單不需要交會計,第三聯交部門管理員登入部門財產帳。

  三)登記。

  1、固定資產登記。

  學校固定資產情況要及時詳細錄入《固定資產登記冊》,財產管理員憑《固定資產驗收單》登入《固定資產登記冊》。

  固定資產的計價。

 。1)新建、購入、有價調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入價和調撥價入帳。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人工費、材料費入帳。

 。3)原財產改制成另一財產,應先辦理報廢手續(xù),后將改制成的財產估價入帳。

  (4)無償調入、贈送的固定資產,按同期市場價估價入帳。

 。5)調出、報廢、盤虧和變價處理的固定資產在辦妥手續(xù)后按帳面數銷帳。

 。6)房屋和建筑物擴建、拆除應分別增減其原值。

 。7)修理、修繕所開支的費用不計固定資產(不增加其原值)。

 。8)購置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包裝費、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購置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附加費(除汽車外)也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2、耐久物品登記。

  耐久物品登記使用《耐久物品登記冊》,登記方法同固定資產登記。

  3、低值易耗品登記。

  消耗性物品登記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細賬》,由于其面廣量多,在記錄同一物品,不同型號或不同價格時,可一并記錄,在記錄中宜粗不宜細,但必須做到帳與實物數相符,并結出存數。

  4、學校教職工借用或專人保管學校固定資產、低值易耗物品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記錄在卡,不滿一個月的使用借條的方法,便于教職工在離開學校時移交所有物品。

  四、財產管理。

  一)組織管理。學校財產由總務處統(tǒng)管,設立財產管理組,由主辦會計兼組長,另設專職財產管理員和兼職總務管理員各一人。

  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1、建立學校固定資產總帳和部門財產明細帳。

  2、部門指定專職財產管理員,建立部門財產明細帳。

  3、定期清查財產,做到學校帳、部門帳,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4、固定資產購置,必須經由財產保管員驗收、登記,在核對數量、規(guī)格、質量和金額無誤后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記帳,一份連同實物交使用部門驗收入帳,一份連同發(fā)票辦理報銷手續(xù)。

  5、固定資產的報損、報廢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置。屬自然損耗可由使用部門財產管理員經部門主管審定后填寫報損、報廢單連同報廢殘品如數交總務處核對驗收。

  6、報廢殘品變價處理后的殘值收入交學校財務部門,作重置固定資產之用。

  7、圖書、音像資料借閱產生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對貴重和稀缺圖書、音像資料無法補充的應視其價值增加不同倍數補償。

  8、部門財產管理員應相對穩(wěn)定,確因工作原因變動,必須會同學校財產管理員一起辦妥財產清點交接手續(xù)。

  9、固定資產帳務核算。會計控制固定資產總值,總帳設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部門設部門明細帳記錄本部門新有財產物資,會計和學校財產管理員應定期對帳,保持帳帳相符。學校財產管理員應定期與部門財產管理員對帳,保持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三)低值耐久物品管理

  1、低值耐久物品管理辦法與固定資產管理相同。

  2、學校設低值耐久物品總帳,部門設低值耐久物品明細帳。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材料物品都是先行于工作和教學活動的必備物資,在財產物資中占相當大的比重,有的還要經常保持一定的庫存量。學校財產管理員應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做好購入驗收登記和使用登記手續(xù)。

財產管理辦法7

  第一條所謂財產系指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屬于固定資產科目者,其有關事務處理悉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財產管理系由財務部統(tǒng)籌管理并委托使用單位保管,依其性質劃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設備:辦公室、廠房、酸洗間、倉庫、宿舍、護堤、水道、圍墻、停車場、道路。

  3.交通及運輸設備:小轎車、客貨車、推高機、起重機、機車、手推車、臺車。

  4.機器設備:連續(xù)式鑄造鋼板設備、鋼鐵熱軋設備、鋼鐵冷軋及冷壓成型設備、金屬熱處理設備。

  5.電氣設備:輸電、配電、變電設備、照明設備。

  6.空氣調節(jié)設備:冷氣機、抽送風機、電扇。

  7.事務設備:機具設備(計時機、復印機、打字機、計算機、電話機、對講機、擴音機、油印機等)、家俱設備(寫讀家俱、儲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訊設備。

  8.供水設備:水塔、儲水池、過濾設備、抽水機、馬達、給水配管設備。

  9.其他設備:防護設備(清防警衛(wèi)、醫(yī)療)裝潢設備、康樂設備。

  第三條財產保管部門應會同財務部每年定期盤點,但對新置者每月對帳一次,其盤盈或盤虧應確實辦理增值或減損。

  第四條由購入而取得之不動產,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有關產權之登記與變更登記及稅法規(guī)定事宜與減損報廢之報備均由財務部另行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各項工程修造不論金額多寡均應編列預算表,并送財務部備查復核,其緊急處理者仍應補辦手續(xù)。

  第六條有關不動產出租或租入,均應事先訂立契約書,并會財務部復核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辦理。

  第七條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之標準如下:

  1.支出結果能獲得其他資產者屬資本支出,否則應列為費用支出。

  2.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而能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屬資本支出,否則即為費用支出。

  3.支出結果所獲得之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者屬資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僅及本期者屬費用支出。

  4.凡為維持財產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維護費用作為費用支出。

  第八條財產支出核決權限,依內購核決權限表之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平均法,并以帳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稅規(guī)定。

  第十條使用年限屆滿之固定資產,仍繼續(xù)使用者,得不折舊,但主要或重要生產設備得予調整以往舊額,并繼續(xù)折舊。

  第十一條有關固定資產設帳,財務部于總分類設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機器設備、電氣設備、空氣調節(jié)設備、事務設備、供水設備、其他設備,機械與各項設備之備抵折舊等科目,設置財產目錄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負責管理部門設置同式財產目錄表,詳細記錄負責保管人及移動情況,并經使用人簽認留存。財務部門與管理部門于每年會同盤點時并應互為核對雙方登記卡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呈準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產管理辦法8

  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學校財產,增強財產對教育、教學服務的能力,做到財盡其力,物盡其用,同時進一步對學生加強愛護公共財物教育,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良好風尚,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校財產管理規(guī)程

  一)加強領導,實行分層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學校設立理財領導小組,總務處主抓全校具體財產管理,年級部主任對全年級財產(含本年級教學樓、學生公寓樓財產)負總責,班主任負責各自班級財產管理(含各班教室、寢室、環(huán)境衛(wèi)生責任區(qū)財產),各辦公室、各功能室、餐廳財產由各自負責人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各會議室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二)班主任要加強本班財產管理,選擇一名工作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學生擔任本班財產管理員,協(xié)助班主任抓好本班財產管理工作,及時將本班財產管理、損壞情況報總務處備案。實行班級財產承包責任制,損壞物品由損壞人負責賠償或修理(未查明損壞人的由班級負責,在本班財產管理包干經費中扣除)。

  三)各辦公室、功能室要認真管理好各自物品,發(fā)現損壞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時處理,自行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總務處,由總務處安排維修,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負;信息中心(含網絡中心、多媒體教室、語音室、微機室、課件制作室、理化生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公寓、餐廳、服務部等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具體實際制訂財產管理制度,防止失竊、防止使用不當而損壞以及人為損壞。

  二、學校財產分類

  學校財產根據其價值、使用壽命和物品性質可分為:

  一)固定資產;

  (1)單價在500元以上、耐用在一年以上的各類物品,

  (2)課桌椅,

  (3)圖書資料。

  二 )低值耐久物品。價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財產列為低值耐久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凡領用后就被消耗的材料物品即為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品,實驗用藥品材料,維修用材料等。

  三、物品采購、驗收與登記

  一)采購

  1.各部門添置辦公用品都必須填寫《**中學物品采購計劃報告單》,由科室分管主任和分管財產的總務主任簽字后報校長室批準。

 。1)總價值在20000元以內的物品采購(不含20000元)?們r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內的由分管校長批準;總價值在500―1000元(不含1000元)之間的經分管校長簽字后由校長批準;總價值在1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之間的物品采購,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采購時必須由學校財產管理員協(xié)同相關人員(不少于2人)共同進行。

  (2)總價值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購,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財政局采購中心統(tǒng)一監(jiān)督采購。

  2.對經常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品、實驗藥品、衛(wèi)生潔具、水電配件),必須在上學期末或學期初作好計劃由總務處統(tǒng)一采購。

  二)驗收

  1. 財產物資驗收登記

  凡訂購、自行采購和上級調撥的財產物資,無論是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還是低值易耗品都必須經由倉庫管理員驗收登記入帳,記入〈〈財產物資驗收登記簿〉〉。

  2.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驗收

  倉庫管理員按物品分類,對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開出驗收單,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財務(必須是固定資產)登記入固定資產總帳,低值耐久物品驗收單不需要交會計,第三聯交部門管理員登入部門財產帳。

  三)登記

  1.固定資產登記

  學校固定資產情況要及時詳細錄入《固定資產登記冊》,倉庫管理員憑《固定資產驗收單》登入《固定資產登記冊》。

  固定資產的計價

  (1)新建、購入、有價調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入價和調撥價入帳。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人工費、材料費入帳。

  (3)原財產改制成另一財產,應先辦理報廢手續(xù),后將改制成的財產估價入帳。

  (4)無償調入、贈送的'固定資產,按同期市場價估價入帳。

  (5)調出、報廢、盤虧和變價處理的固定資產在辦妥手續(xù)后按帳面數銷帳。

  (6)房屋和建筑物擴建、拆除應分別增減其原值。

  (7)修理、修繕所開支的費用不計固定資產(不增加其原值)。

  (8)購置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包裝費、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購置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附加費(除汽車外)也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2.耐久物品登記

  耐久物品登記使用《耐久物品登記冊》,登記方法同固定資產登記。

  3.低值易耗品登記

  消耗性物品登記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細賬》,由于其面廣量多,在記錄同一物品,不同型號或不同價格時,可一并記錄,在記錄中宜粗不宜細,但必須做到帳與實物數相符,并結出存數。

  4.學校教職工借用或專人保管學校固定資產、低值易耗物品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記錄在卡,不滿一個月的使用借條的方法,便于教職工在離開學校時移交所有物品。

  四、財產管理

  一)組織管理。學校財產由總務處統(tǒng)管,設立財產管理組,由主辦會計兼組長,另設專職倉庫管理員和兼職財產管理員各一人。

  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1.建立學校固定資產總帳和部門財產明細帳。

  2.部門指定兼職財產管理員,建立部門財產明細帳。

  3.定期清查財產,做到學校帳、部門帳,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4.固定資產購置,必須經由倉庫保管員驗收、登記,在核對數量、規(guī)格、質量和金額無誤后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記帳,一份連同實物交使用部門驗收入帳,一份連同發(fā)票辦理報銷手續(xù)。

  5.固定資產的報損、報廢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置。屬自然損耗可由使用部門財產管理員經部門主管審定后填寫報損、報廢單連同報廢殘品如數交總務主管核對驗收。

  6.報廢殘品變價處理后的殘值收入交學校財務部門,作重置固定資產之用。

  7.圖書資料按《圖書管理辦法》管理,凡借閱圖書產生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對貴重和稀缺圖書資料無法補充的應視其價值增加不同倍數補償。

  8.部門財產管理員應相對穩(wěn)定,確因工作原因變動,必須會同學校財產管理員一起辦妥財產清點交接手續(xù)。

  9.固定資產帳務核算。會計控制固定資產總值,總帳設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部門設部門明細帳記錄本部門新有財產物資,會計和學校財產管理員應定期對帳,保持帳帳相符。學校財產管理員(倉庫管理員)應定期與部門財產管理員對帳,保持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三)低值耐久物品管理

  1. 低值耐久物品管理辦法與固定資產管理相同。

  2. 學校設低值耐久物品總帳,部門設低值耐久物品明細帳。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材料物品都是先行于工作和教學活動的必備物資,在財產物資中占相當大的比重,有的還要經常保持一定的庫存量。學校倉庫管理員應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做好購入驗收登記和使用登記手續(xù)。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學校財物是保證教育教學順利進行和保障師生員工學習、工作、生活的物質條件,管好、用好學校財物意義十分重大。為管好用好學校財產特制定制度如下:

  1.要求全體師生積極提高認識,以主人翁的思想用好、維護好學校財產,使有限的財力物力發(fā)揮出更大的效益。

  2.財產管理組應及時對學校所有固定資產、低值耐久物品進行清理登記建賬。

  3.各班級財產實行承包責任制,年級部總承包,各班分包。每學年開學初進行登記,履行交接簽字手續(xù),學期結束時對各班使用的財產進行驗收檢查,具體操作方法見《**中學班級財產管理制度》、《班級財產承包及維修、賠償細則》。

  4.各行政辦公室、各功能室等部門常規(guī)用品,每學年初由財產管理員一次性配齊交付使用,填寫《**中學財產登記表》(一式兩份,部門、學校財產管理員各執(zhí)一份),并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字,學年末以此為依據組織核查,凡遺失、人為損壞的,由各部門負責維修、賠償,非人為損壞的由總務處安排維修、更換。

  5.學校如需添置、更換設備用品,首先由各部門報書面計劃到總務處,再由財產管理小組結合倉庫庫存情況做好計劃安排.

  6.更換各種物品時必須先將舊物上交,管理員本著節(jié)約的原則,能用則用,能修則修,爭取做到財產潛能的最大利用。

  7.添置采購各種財產物資,必須健全各項手續(xù),保管員做到見物簽字,貨物必須先進庫、入帳;再按計劃、按標準發(fā)放,履行領發(fā)簽字手續(xù)。

  8.保管員定期對倉庫進行盤存,做到心中有數,存貨先用,杜絕重復購置和物資積壓以及物資過期變質的浪費現象。

  9.財產管理小組 在每年寒、暑假期間對校舍、各班、各處室財產進行全面檢查,須維修和添置的假期必須做好計劃,安排落實到位,對常用易耗性物資應略有庫存以備急需,杜絕急用急買,急用濫買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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