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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時間:2024-04-07 08:12:47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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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xx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強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改革、管理經濟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想》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y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事務。包括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咨詢論證、規(guī)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商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向工貿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全面負責或參與處理公司業(yè)務中的法律問題。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三)參與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四)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jiān)督或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五)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公司發(fā)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或解決的意見與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企業(yè)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公司法律工作實行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業(yè)務向企業(yè)負責人負責,確保本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

  (二)對貫徹上級單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等方面向上級單位負責,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務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與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共同處理。

  第三章法律業(yè)務管理

  第五條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公司應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專項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條公司的法律事務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權利、義務、責任、利益等方面的證明、承諾、說明、確認、授權等,如確需出具,應在企業(yè)發(fā)展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統一出具,并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及仲裁、公證、律師等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簽收。其他部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不得擅自簽收,應立即送交法律事務部門。

  第七條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具備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具備考試報名條件后三年內取得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轉崗。公司應鼓勵和支持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第八條法務管理專員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詢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詢人的不正當要求,損害企業(yè)的利益;

  (三)不得對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企業(yè)規(guī)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權限從事與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它法律事務工作要求。

  第九條法務管理專員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對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應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的范圍、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條完成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后,相關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公司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經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及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書面法律意見以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完善法律授權制度,授權手續(xù)由企業(yè)發(fā)展部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企業(yè)發(fā)展部應當與其他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企業(yè)發(fā)展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涉及相關部門業(yè)務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法務管理專員及業(yè)務部門相關人員對其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的法律意見書制度。

  第十八條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出具法律意見書(重大事項法律審核意見表格式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經理審批,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條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是法律意見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內法律意見書出具的管理協調工作,并履行向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條公司的下列情形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變更,公司的兼并、破產、解散、清算等活動。

  (三)資產的轉讓、出租,轉讓股權,發(fā)行債券、股票,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企業(yè)資產處置方面的活動;

  (四)公司子公司的設立,所屬企業(yè)的合并、分立;

  (五)企業(yè)資本經營決策,包括大額融資(大于100萬元)、對外拆借,向其他企業(yè)投資、聯營、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

  (六)決定大額索賠(大于100萬元)、行政復議、聽證、起訴、上訴、申訴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的提起:

  (一)公司經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總法律顧問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領導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業(yè)務主辦部門。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按以下方式進行:各職能部門及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法律事務部門及時解答;或法律事務部門主動指導。

  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主要以法律事務咨詢單的形式進行,法律事務部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事務咨詢單格式見附件2)。法務事務咨詢應在“法務信息系統”上進行。

  第二十三條法律意見書中,不得出現“基本符合條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條件”等不確定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不能確定意見的事項,應要求其做出說明或發(fā)表保留意見,并指出此事項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企業(yè)發(fā)展部應與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書。

  第五章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jié)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二十五條企業(yè)發(fā)展部是公司糾紛案件的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糾紛案件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和修訂;

  (二)組織處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法律糾紛案件

  (三)負責辦理需要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審批、授權或需向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備案、報告的糾紛案件呈報及處理事宜;

  (四)對公司所屬部門、駐站糾紛案件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協調、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公司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建立糾紛案件處理臺賬;

  (六)負責辦理糾紛案件所必須的授權事宜;

  (七)負責公司糾紛案件承辦人員的培訓、考核;

  (八)按照業(yè)務分工,協助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職責。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部門、駐站按照業(yè)務分工,協助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公司負責糾紛案件管理的部門或有關專職人員應建立公司糾紛案件處理臺帳,詳細記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起糾紛案件都應向工貿公司報告。

  第二十九條糾紛案件業(yè)務報表必須按統一格式每季度上報。

  第二節(jié)管理權限

  第三十條油品調運分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要公司協調處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管理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公司發(fā)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工貿公司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fā)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外糾紛案件;

  (二)涉訴標的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100萬元)糾紛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發(fā)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涉及股東方重大權益或對股東方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六)其他工貿公司要求報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節(jié)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公司依規(guī)定上報糾紛案件時,應向工貿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證據;

  (二)專職人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有關的起訴狀、應訴答辯材料;

  (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五)擬選案件訴訟(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六)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情況(如有);公司應通過法律事務信息系統上報。

  第三十四條應訴案件應自首次接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上報;主訴案件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且決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十五條公司所發(fā)生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大糾紛案件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工貿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進行備案,備案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六條提交備案的書面報告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發(fā)生后公司已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案件處理意見或解決方案。

  (四)處理結果。包括一審、終審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司向工貿公司備案糾紛案件,應當遵守以下時限規(guī)定:

  (一)公司為原告、申請人的,自決定起訴、決定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二)公司為被告、被申請人、被上訴人、被處罰人的,自應訴通知或處罰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三)一審訴訟案件,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案件的,調(和)解協議簽署前備案申報;

  (五)已審結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第三十八條公司各部門不得隱瞞糾紛案件。

  第四節(jié)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fā)生法律糾紛案件,視案情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采用風險代理方式。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為當事人起訴、應訴、仲裁的糾紛案件,代理人由經理進行委托,代理人的選聘建議以及辦理委托事宜由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選聘律師作為個案代理人時,要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業(yè)績、代理費用等因素,保證案件得以及時、經濟、有效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糾紛案件代理人為公司內部員工的,應當具備以下兩條以上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yè)資格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二)有處理糾紛案件的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責任心。

  第四十三條案件結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關案件的代理人或承辦人應向糾紛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結案報告,會同案件主要材料、結案法律文書形成案件檔案(一式兩份),由糾紛案件處理部門和檔案部門各存一份。

  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辦案經過、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書面材料。

  第四十四條綜合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企業(yè)所聘律師的管理,對其代理工作進行跟蹤、監(jiān)督和評價。

  第六章

  商標管理

  第一節(jié)商標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十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承擔以下主要商標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商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三)履行保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參與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使用的集團公司商標進行管理、保護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四)負責向工貿公司上報公司擬使用集團公司商標計劃;

  (五)對商標的使用、保護等事項向工貿公司提出建議。

  (六)負責組織安排商標專業(yè)知識培訓及指導;

  (七)負責公司商標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

  第二節(jié)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六條對外進行合作時,《合營協議》《公司章程》中未約定商標使用的,應取得集團公司商標授權許可。

  第四十七條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許可手續(xù):

  (一)向工貿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集團公司對擬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集團公司與被許可單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被許可單位在三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機構存查,并報工貿公司備案。

  第三節(jié)商標標識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使用集團公司商標標識,應依據集團公司商標標識的印制標準,依照集團公司標識管理相關規(guī)定,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

  第四十九條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fā)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信譽良好企業(yè)。

  第五十條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應建立商標使用臺賬,對商標名稱、持有人、開始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節(jié)商標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商標注冊信息和使用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員工應予以保護。集團公司VI手冊、施工手冊等設計文件資料屬于商業(yè)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傳播。

  第五十二條各部室以及員工發(fā)現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團公司的情形時,應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在工貿公司的指導下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保障

  第五十三條公司管理層應為企業(yè)發(fā)展部廣泛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介入企業(yè)經營管理給予保障,并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并不得阻礙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企業(yè)發(fā)展部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庫(包括計算機法律數據系統)。

  第五十五條對法務管理專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與考核,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能力。

  第五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應選擇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中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且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審批后聘用。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公司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應給予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并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五十八條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在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授權私自對外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二)超越授權范圍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三)應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沒有提起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

  (四)借辦案之機非法牟取個人利益的;

  (五)在承辦經濟案件中玩忽職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損失的;

  (六)對糾紛案件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并因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糾紛案件承辦人有阻撓、設置障礙、打擊報復等行為的;

  (八)拒報、延報、謊報、瞞報、漏報糾紛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案件糾紛管理規(guī)定的。

  經糾紛案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應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對于糾紛案件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且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糾紛案件管理或承辦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六十二條對在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為企業(yè)挽回或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公司對于商標管理工作突出和對商標權益保護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部門或個人可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細則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單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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