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的影響
簡介編輯
行省一詞,源于金朝。金國因地方上戰(zhàn)爭的需要,設行尚書省以分任軍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時,開始設置中書剩中統(tǒng)、至元年間,在各地分置行中書省,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后逐
漸成為固定的地方行政機構,掌管轄內軍政要務。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臺負責監(jiān)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陜西、四川、甘肅、云南、江浙盛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里”,由中書省直轄。
使命編輯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和金代行尚書剩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剩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剩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設置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zhí)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qū)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tǒng)和至元前期的陜西四川行盛河東行盛北京行盛山東行盛西夏中興行盛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盛云南行盛平宋戰(zhàn)爭前后的荊湖行盛江淮行省等。其中,設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說,這一階段的行省已顯現(xiàn)朝廷派出機構與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端倪。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xiàn)在云南等少數(shù)行省范圍內,多數(shù)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陜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zhí)"系銜" ;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shù)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 ;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并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于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 機構的規(guī)模和權力框架。
經(jīng)費
另外,朝廷為部分行省提供經(jīng)費,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質。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給河南行中中書省歲用銀五十萬兩"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給嶺北行省經(jīng)費鈔九十萬錠、雜彩五萬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閏六月賽典赤o贍思丁赴任前所賜白銀二萬五干兩、鈔五百錠 ,也屬于云南行省設立之經(jīng)費。以上朝廷撥給經(jīng)費雖限于甘肅、河南、嶺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時間上卻囊括行省演化嬗變的前后兩個階段。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對部分行省的財政支援,也是行省作為朝廷派出機構在財政方門面的證據(jù)。設置目的各有側重和半數(shù)左右行省經(jīng)費由中央提供,也可以從側面印證元行省并非純粹的地方官府。
職能
元代各地的租稅征收,主要采取路府總領,"府科于州,州科于縣,縣科于民" ,逐級科級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轄區(qū)內,路府州縣的賦稅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綜領和監(jiān)督。首先,行省有權參與議定路府州縣所掌的賦稅數(shù)額、征收方式,也擁有對路府州縣賦稅額高低上下、此增彼減的調整權 。對轄區(qū)鹽、酒、金銀、市舶等課稅,行省也有節(jié)制、掌管、監(jiān)督等權力。其次,行省還代表中書省接受所屬路及直隸州的"上計",上計稽考完畢,又需要"總其概,咨都盛臺憲官閱實之" 。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有責任隨時向行省報告財賦收入情況。發(fā)現(xiàn)累年"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shù)巨萬",也申報行省"銷破" 。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 。這就是柳貫所言行省"財賦之簡稽"職能的基本內容。再次,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辦的錢糧賦稅已有了數(shù)額方面的規(guī)定。此類規(guī)定,即所謂"合辦額",是以年份為單位計算的。"合辦額"直接向朝廷負責,或增余,或足額,成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 ,并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干錠,遣札刺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陜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余錠……各賜衣以旌其能" 。通過掌管稅額、上計稽考和以行省為單位的定額辦集,行省充當了元廷搜刮各地財賦的重要工具。有的學者稱江浙等行省相當于向中央轉送財賦的`"中轉站" ,不是沒有道理的。
元朝版圖
與財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軍事。司法三領域內代中央行事或收權更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則相對弱化。這或許是元廷在行政、軍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jié)制和統(tǒng)屬,而這種節(jié)制和統(tǒng)屬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縣的重要政務必須申稟行剩第二,行省有權臨時差遣所屬路府州縣官員辦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權號令指揮路府州縣的各項政務 。
行省雖然得以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tǒng)屬中發(fā)揮承上啟下和代朝廷統(tǒng)攝節(jié)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關鍵-一命官權或人事權方面,又表現(xiàn)得無甚作為。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通常,從七品至從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擬注",中書省參知政事等審核,每月舉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書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長貳)則"選自特旨",由皇帝根據(jù)需要選拔,中書省宰相入宮 "取進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員,其選格一律由中書省吏部確定,每月由吏部銓注一次 。平宋以后,兩廣、福建、陜西等地區(qū)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許"從行省就便銓注"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針對湖廣、云南、福建、四川等處"要荒州縣赴京師動沙萬里"的情況,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書省委派使者會同行省官及行臺監(jiān)察御史,遷調所在官吏,"課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于這項制度,元廷基本解決了行省所轄邊遠地區(qū)官吏銓調遲緩,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終將包括邊遠地區(qū)在內的各級地方官吏的銓調權緊緊地掌握在中央?傊骷壍胤焦倮舯仨"受命于朝而后仕" 。行省雖可會同朝廷使者銓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縣低級吏員,但對絕大多數(shù)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調,是無法問津的。這比起漢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屬吏和唐節(jié)度使辟官之權,實在是難望其項背。行省幾無任官和銓調權,表明它未能像漢唐地方大吏那樣從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權。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權、代中央節(jié)制路府州縣的作用相當顯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權、任官權則微乎其微。
元代,鎮(zhèn)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于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財政,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zhèn)戍于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管轄。行省即成為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由于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若干具體規(guī)則或情況,行省在軍寧L的功用顯得比較復雜。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現(xiàn)出為中央集權服務和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因而,需要認真辨析。
歷史編輯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 所不領。行省轄區(qū)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據(jù),故為明代、清代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tǒng)屬關系,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jiān)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jiān) 督各級官吏,執(zhí)掌最高權力?h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tǒng)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shù)氐淖罡咧髟。由此使?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nóng)民大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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