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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翻譯權合同
授予翻譯權合同正文: );(國家版權局 1992年9月) 。藴蕵邮剑┘追剑ㄖ鳈嗳耍骸 〉刂罚 乙方(出版者): 國籍: 地址:(主營業(yè)所或住址): 合同簽訂日期: 地點: 鑒于甲方擁有(作者姓名)(下稱作者)的作品(書名)(下稱作品)第(版次)的著作權,雙方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授予乙方在保同有效期內,在(國家、地區(qū))以圖書形式用(文字)翻譯 、出版 冊(印數(shù))上述作品譯本(下稱譯本的專有使用權。 第二條 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菱權,甲方 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三條 為翻譯的目的,甲方應免費向乙方在 在內提供上述作品的 本加工副本。 第四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為獲得出版譯本的權利,向甲方支付報酬,支 付方式為: (一)版稅: (貨幣單位)[譯本定價X %(版稅率)X銷售數(shù)(或印數(shù))];(例 如文學作品8%,科技作品10%)或 。ǘ┮淮涡愿冻辏海ㄘ泿艈挝唬ɡ缥膶W作品每千字20元,科技傷口每千字25元) 如果譯本的最后定價高出預計定價,乙方應在譯本出版后按%增加向甲方支付的報酬。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月內,向甲方預付 %版稅,其余版稅開出版后第 月結算期分期支付,或在 月內一次付清。 第五條 乙方負責安排有資格和有能力的譯者對作品進行準確性確的翻譯,譯者姓名和其 資格證明應送交甲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刪節(jié)、增加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作. 第六條 有磁譯本的質量問題,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七條 乙方將作者的姓名標注在譯本的封面、護封和扉頁的顯著位置,并注明:此版 本(書名)系(乙方名稱)與(甲方名稱)于 年 月協(xié)議出版。 第八條 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出版譯本。乙[1] [2] [3] 下一頁【授予翻譯權合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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