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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書面申請,調解協議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嗎
魯律師:
我們在工作中遇到一個關于勞動爭議調解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特向您請教!
200X年7月15日,申訴人以其未書面申請調解為由,要求我委撤銷原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由申訴人自己私自找被訴人處理。其理由是申訴人只是口頭申請調解,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未在調解的過程中制作調解筆錄,由申訴人簽字證實,應認定為其未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
請問:我們的理解是否正確﹖請專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湖南省衡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楊
進
蔣華平
楊進
蔣華平:
你們好!你們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求助于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您給予的信任與支持,F就你們咨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理》第四條規(guī)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著重調解,及時處理;(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三)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據上述規(guī)定,重調解,講效率是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時,根據特殊情況和當事人的請求,在沒有接到書面申訴請求的情況下進行調解,體現了重調解,講效率的辦案原則。關于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是否必須有書面申訴請求的問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理》規(guī)定: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從該規(guī)定看,書面的申訴是針對申訴人一項義務,作為仲裁委員會一方,在被訴人未表示異議的情況下,口頭申訴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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