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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爭議中應引用無過錯原則
[案情簡介]申訴人:牛某某,男,21歲
被訴人: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
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為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為5年,
工傷保險爭議中應引用無過錯原則
。1993年3月4日該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發(fā)組織學友出外游玩,違章通過“禁止通行”的鐵路隧道,被火車撞傷,久治未愈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牛某某代為申訴,提出:牛某某是因在緊急情況下?lián)尵人硕蛔矀職,要求按工傷處理,并撤銷解除牛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發(fā)組織學友劉某等5人出外游玩,當他們進入標有“禁止通行”的28號隧道,正在鐵路線上行走時,某次列車亦鳴笛聲不斷。此時,牛等4人已退至道軌外的安全地帶,唯有劉某尚在道軌之中。劉只注意到正前方開來的某次客車,卻沒有發(fā)現(xiàn)另一列車已驟然駛近其身后。牛某某見狀,撲上前去將劉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卻因躲閃不及,被機車手扒桿撞傷頭部。被立即送鐵路醫(yī)院搶救。后又轉外地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經過一年多的治療,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付2萬余元醫(yī)療費。牛某某的生命雖然得以保全,但已成為植物人。
2、牛某某等人進入有“禁止通行”明顯標志的28號隧道,在鐵路線上行走,造成傷殘事故。按照國務院國發(fā)[1979]178號轉發(fā)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負有責任。
3、牛某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況下,舍己救人造成傷殘。
[處理結果]
根據(jù)以上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jù)勞動部工資局[1963]中勞薪字17號第2項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2)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
1、牛某某雖有違章行為,但考慮到牛的實際情況其致殘應比照工傷處理。
2、撤銷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1993]6號《關于解除牛某某同志勞動合同的決定》。
3、仲裁費20元和處理費15元由被訴方承擔。
[案例評析]
本案事實清楚,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本案適用的法規(guī)。勞動部工資局[1963]中勞薪字17號第2項規(guī)定:“在從事對社會有利的工作情況下傷亡的”應享受工傷待遇。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指出:“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yè)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牛某某的情況是否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呢?圍繞這一問題,申訴方與被訴方展開了爭論。
申訴方強調:牛某某是在火車即將從劉某身上軋過的緊急關頭,奮不顧身,舍己救人而被撞傷致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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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爭議中應引用無過錯原則》(http://www.szmdbiao.com)。牛某的行為是值得人們謳歌和贊揚的,是有利于社會的好事,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二,牛某等人雖有違章之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牛的舍己救人致殘的上述規(guī)定的一致性。因為從字面上看,上述兩條中都不追究個人責任,沒有“本人應負責任者除外”的限制性規(guī)定。故此,牛某某應當享受工傷待遇,被訴方解除牛某某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被訴方雖然對牛某某的救人之舉表示贊賞,但同時又對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2)所指的“緊急情況”有不同理解,認為這里所說的“緊急情況”不應當包括行為人自身過錯所造成的緊急情況。牛等人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時間,自發(fā)組織游覽活動,違章進入標有“禁止通行”字樣的鐵路隧道,在鐵路線上行走,才造成火車即將從劉身上軋過的險情。牛雖然有舍己救人行為,但并不能因此抵消其過錯。換言之,牛某被撞傷致殘是由于自身過錯造成的,故并不是因工負傷,而是非因工致殘。那么牛某的情況究竟如何處理呢?被訴方認為:這里又涉及到另一層民事法律關系。依民法講,牛某某系救人過程中的受害人,而劉某系受益人。牛某可以要求受益人劉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于此,被訴方認為其作出的解除牛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極為重視。在做了大量調查,弄清事實的基礎上,首先召開了市勞動局安全監(jiān)察科、保險福利科負責同志座談會,征求他們對適用法規(guī)的意見,與會者觀點不一。為慎重起見,又向省勞動廳仲裁處進行了書面請示,省勞動廳仲裁處電話指示:“省勞動廳召集有關處負責同志會議,因對法規(guī)理解不一致,待請示勞動部答復后再定。”隨后,勞動部向省勞動廳仲裁處電話答復,并由省廳仲裁處向市仲裁委轉述內容如下:“關于牛某是否享受工傷問題的請示我們和有關單位研究了一下。對工傷的條件,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字17號文第2項規(guī)定,在從事對社會有利的工作的情況下傷亡的;《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第2條明確,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從事對企業(yè)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的,都算工傷。如果按上述文件精神,牛某某應按工傷辦。要死扣文件‘工作’兩個字,加上牛的情況復雜,也可以不按工傷。這個問題部不作文字答復。”據(jù)此,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仲裁進行合議,一致認為:第一,牛某舍己救人是其被撞傷致殘的直接原因。牛某等人違章進入“禁止通行”的鐵路隧道造成火車即將從劉某身上軋過的險情的原因,對于牛某被撞傷致殘來說則是間接的。因為,當時,牛某等4人已退至鐵軌外的安全地帶。如果他不是奮不顧身搶救他人的話,是不會被撞傷致殘的。第二,我國工傷保險中引用無過錯原則,即發(fā)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用人單位就要負賠償責任。由于行為人違章操作引起的工傷事故的原則,也適用于上述牛某的情況。故牛某雖然有責任,亦不應加以追究。第三,勞動部電話答復講得十分清楚,即按照勞動部工資局和勞動保險部兩個文件的精神,牛某應按工傷辦,這說明牛的情況和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谏鲜隼碛桑俨米龀隽松鲜霾脹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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