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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予執(zhí)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jīng)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不予執(zhí)行:。ㄒ唬┎脹Q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ǘ┻m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ㄈ┲俨脝T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ㄋ模┤嗣穹ㄔ赫J定執(zhí)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院可不予執(zhí)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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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予執(zhí)行哪些仲裁裁決書》(http://www.szmdbiao.com)。人民法院在不予執(zhí)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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