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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其他違約救濟方式能否并用
一、違約金與強制履行
由于懲罰性違約金可與其他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并用,囚此.其可與強制履行并用,
違約金與其他違約救濟方式能否并用
。此處專門討論賠償性違約金與強制履行的關系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履行之實際違約情形而約定的,違約金旨在彌補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使達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狀態(tài),因此違約金請求權與實際履行請求權并存,但兩種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否則使債權人獲取雙份利益。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0條所規(guī)定之情形,則債權人只能行使違約金請求權,不能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
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遲延履行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遲延履行賠償額的預定,債權人可以行使違約金請求權,并可以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使債權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約履行所應獲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條也規(guī)定了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適當履行而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修理、更換或重作,修理、更換、重作在效果上屬于按約實際履行合同,只解決了合同給付本身的問題,并未解決違約造成的損失問題,因此,《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根據該規(guī)定,在實際履行(修理、更換或重作)之外債權人有損失的,債務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而賠償性違約金旨在彌補損失,與損失賠償主旨相同,因此,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的規(guī)定,違約金請求權也可以與實際履行請求權一并行使
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部分履行而約定的,與不適當履行類似,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及賠償性違約金彌補損失的功能,支付違約金并不當然免除債務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并在債務能夠履行之場合請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在債務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強制履行之場合,最終所達到的效果實際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債權人要求支付違約金并實際履行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guī)定。
以上關于賠償性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并用的論述,是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別約定為前提進行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是否并用另有約定的,只要約定有效,從約定。但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審判實踐中的經,F象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與實際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約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場合),但債權人起訴僅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并不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人也沒有異議,且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往往也較高,足以使債權人獲得如合同實際履行其所能夠取得的利益,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以違約金的支付替代了債務履行。第二,合同中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權人既要求實際履行,又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如果債務人認為違約金是替代債務履行的,則其可以通過請求降低違約金數額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以外的損害賠償能夠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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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其他違約救濟方式能否并用》(http://www.szmdbiao.com)。賠償性違約金又可區(qū)分為作為最低數額的損失賠償(又稱抵銷性違約金)與作為總額的損失賠償(又稱為排他性違約金)。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1條所規(guī)定的違約金系抵銷性違約金,若當事人在違約金之外還有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逗贤ā窙]有繼續(xù)采用這種立法例,而是規(guī)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因此,《合同法》第 114條所規(guī)定的違約金系排他性違約金。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目的本身就是對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而損害賠償也是賠償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兩者指向同一損害,且作用也是相同的,因此,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不能并用。
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遲延履行(這里的遲延履行應指履行了債務但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約定的,債權人除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實際履行。如果債務人最終未實際履行又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遲延履行轉化為不履行,債權人有權就不履行造成的損失要求損害賠償。由于債務人的違約形態(tài)實際上為不履行,則債權人應請求債務人賠償不履行造成的損失,而不能再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
如果違約金是針對不適當履行約定的,債權人除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債務人采取修理、更換、重作等補救措施。債務人進行了修理、更換或重作的,債權人仍然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調整時的標準是采取補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損失;債務人未采取修理、更換、重作措施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此時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應當是未采取補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如消費者從商店中購買一雙皮鞋,幾天后鞋面皮與鞋底處斷開,消費者找商店,如果商店給予修理或換貨,則消費者的損失為再回商店的路費損失,如果商店拒絕修理或換貨,則消費者的損失為鞋本身的損失及路費損失。
如果違約金是針對部分履行約定的,除非雙方約定違約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否則,債權人除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如果債務人最終未實際履行又不存在免責事由的,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是未履行部分對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
在此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如果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所指向的不是同一違約行為時,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可以并用。二是違約金無論是懲罰性的還是賠償性的,與懲罰性損害賠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均不能并用,債權人只能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兩種責任之間擇一請求)如當事人就瑕疵給付約定違約金后、因為出賣人交付瑕疵的貨物中具有欺詐行為,可以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此時,買受人只能請求適用一種責任。因為懲罰性賠償己經超出了實際損害,如果在債務人承擔了此種責任以后,再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對違約方的懲罰過重,非違約方也獲得了不應有的利益。
有觀點認為,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條款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自訂立時起失去效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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