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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定申請書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下面我們來看看價格鑒定申請書,歡迎閱讀借鑒。
價格鑒定申請書1
XX市價格鑒定中心:
在鄧X訴XX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申請人對奈曼旗價格認證于20xx年1月6日作出的價格鑒定有異議,現(xiàn)申請復核或重新鑒定。
異議的理由是:
一、價格鑒定標的物不具體明確,價格鑒定結論中的標的物為青山花園住宅樓房20xx年11月份上漲價格顯然是不符合本案鑒定要求的,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房屋為青山花園住宅樓七號樓03-062號住宅,想知道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鑒定應以此住宅為基準,否則具體住宅處所、一樓與六樓的價格漲幅均是有很大差別的;
二、價格鑒定標的物不具體明確,價格鑒定結論中的標的物為青山花園住宅樓房20xx年11月份上漲價格顯然是不符合本案鑒定要求的`,本案中,原告于20xx年7月9日購買的爭議房屋,申請人認為其申請鑒定應以購買時至違約時之中的時間段房屋上漲的價格為鑒定標準,而不只是單就20xx年11月份此一個月作出鑒定,顯然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
三、價格鑒定依據錯誤,房產交易稅計算。其依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顯然是不符合本案具體案情的。
四、價格鑒定過程違法,并對維修成本價格進行了調查與本案不符;
五、價格鑒定結論不明確,價格鑒定標的人民幣:陸佰元整,是鑒定什么為陸佰元,具體是標的物價值還是具體每平方米上漲陸佰元,沒有具體說明,另人產生誤解。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奈曼旗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應當重新鑒定或重復核。
申請人: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9日
價格鑒定申請書2
申請人:
住所地:XX市XX路XX號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將被申請人XXX的位于##(房產證號:##)進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因遺產繼承糾紛一案,目前在XX人民法院審理,案號:##,繼承糾紛房產為(具體情況協(xié)商,證號、面積、位置),現(xiàn)因需要分割該房產但無法確認其價值,特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價值評估,以方便查明事實進行遺產分配。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公司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涉案物價格鑒定行為,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對司法機關、執(zhí)法部門、仲裁機構辦理的各類案件的涉案物價值進行估算、鑒別和認定的活動。涉案物包括各種涉案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服務產品。
第三條 市、區(qū)、縣級市涉案物價格鑒定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涉案物價格鑒定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qū)、縣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qū)內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活動實施管理。工商、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鑒定范圍
第六條 經批準的價格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執(zhí)法部門、仲裁機構的委托,對下列涉案物進行價格鑒定:
(一)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
(二) 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執(zhí)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需要進行價格鑒定的;
(三) 執(zhí)法部門辦理的案件中以價格數(shù)額作為處罰依據而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 涉案物當事人認為需要對涉案物進行價格鑒定的,可以委托價格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第三章 鑒定機構
第八條 申辦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的人員;
(三)從事價格評估工作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未因評估失實受到罰款以上處罰。
第九條 申辦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和價格鑒定人員資格證書;
(三)近三年的業(yè)務開展情況報告、人員現(xiàn)狀和典型評估實例。
第十條 申辦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的,由所在地的區(qū)、縣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復申請人;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批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價格評估資格等級認定部門履行專項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的管理,實行許可證和年檢制度。
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
第十二條 經批準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的機構,可以從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但從事刑事案件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專門批準。
第十三條 價格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涉案物價格鑒定有關資料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鑒定人員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方可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五條 委托人委托價格鑒定機構對涉案物進行價格鑒定時,應當提出涉案物價格鑒定書面委托。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鑒定案由和基準日;
(二)涉案物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來源以及生產、購置、使用時間;
(三)鑒定要求;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委托書應當有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機關、執(zhí)法部門、仲裁機構或者涉案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價格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時,應當對涉案物價格鑒定委托書載明情況進行核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書。
第十七條 價格鑒定機構辦理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指定兩名以上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共同承辦。
第十八條 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涉案物價格公正鑒定的。
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價格鑒定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定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無主管部門的,由所在地的區(qū)、縣級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要求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委托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議一次;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十九條 價格鑒定機構接受價格鑒定委托后,應當及時進行鑒定。對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對其他案件的涉案物價格鑒定,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委托時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價格鑒定標的和基準日;
(二)價格鑒定的原則、依據、方法、過程、結論。
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應當真實、合理。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當由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簽名和加蓋價格鑒定機構印章。
第二十條 對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價格鑒定機構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向高于原價格鑒定機構資格等級的價格鑒定機構提出重新鑒定。
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提出理由并提供證據和有關資料。
原價格鑒定機構對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經審核后,有權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價格鑒定機構接受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后,對刑事案件,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其他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相應結論書。委托時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涉案物價格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理由;
(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針對性問題的說明、結論。
涉案物價格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應當由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簽名和加蓋價格鑒定機構印章。
第二十二條 對涉案物價格重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涉案物價格鑒定收費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鑒定依據
第二十四條 價格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基準日當?shù)赝悩说牡膬r格、涉案物的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進行價格鑒定。
第二十五條 已進入流通領域的涉案物,屬于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鑒定;屬于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鑒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按市場平均價格鑒定。
第二十六條 尚在生產領域的涉案物,按完工程度、成本折算和合理的利潤鑒定。
第二十七條 無法追繳的涉案物,以委托人提供的有效憑證,根據其實物形態(tài)依照本章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 涉案的無形資產,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其性質分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市價法等方法進行鑒定。
第二十九條 涉案的服務產品,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進行鑒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根據服務產品發(fā)生的成本,結合市場平均價格水平鑒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價格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許可證、許可證不按規(guī)定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而從事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的,責令停止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專門批準,從事刑事案件涉案物價格鑒定的,責令停止涉案物價格鑒定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吊銷涉案物價格鑒定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guī)定,指定無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鑒定的,限期改正,按每一無證人員一千元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吊銷涉案物價格鑒定許可證;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法定期限提交價格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結論書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 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致使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失實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yè),直至吊銷涉案物價格鑒定許可證的處罰;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價格鑒定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涉案物價格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第 十三條、第 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泄露秘密的,以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價格鑒定機構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按規(guī)定程序提請取消其涉案物價格鑒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委托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工商、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負責監(jiān)督處理。
第三十五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涉案物品估價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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