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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疾病鑒定標準
上海市疾病鑒定標準發(fā)文單位:上海司鑒辦
發(fā)布日期:2002-7-24
執(zhí)行日期:2002-7-24
本市各精神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就有關精神疾病鑒定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對醫(yī)療機構的診斷復核結論或者會診結論有疑義的,應當在收到醫(yī)療機構診斷復核結論或者會診書面結論后半年內,向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申請可以由具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的監(jiān)護人,或其委托的律師提出。
專家委員會受理地址:上海市衡山路283號三樓,電話:64374961,傳真:64373439,郵編:200031.
二、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監(jiān)護人向專家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鑒定申請書;
(二)醫(yī)療機構書面的復核診斷或者會診結論;
(三)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的其它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專家委員會接到鑒定申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人需填寫《鑒定委托書》,寫明被鑒定人概況、申請鑒定理由和鑒定要求等項目內容,并按規(guī)定繳付鑒定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專家委員會在正式受理鑒定申請后,應依法開展各項準備工作。調取鑒定材料時,有關醫(yī)療機構應提供(或復印)鑒定所需材料。
五、專家委員會在完成鑒定所需材料的收集和調查后,應組織5名以上專家或特邀專家進行精神疾病鑒定。鑒定結束后,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鑒定書,鑒定書應由鑒定人簽名和專家委員會蓋章。鑒定書一式三份,申請人、原診斷的醫(yī)療機構、專家委員會各執(zhí)一份。
參與原初次診斷、復核診斷或者會診的醫(yī)師,或者接受過診斷、會診咨詢的,以及與鑒定結論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人員應當回避。
六、鑒定一般應在正式受理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可適當延長,并應及時告知鑒定申請人。
附件: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精神疾病鑒定委托書(格式)。
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衛(wèi)生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司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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