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留學生的工作居留條件
1月12日電 據(jù)法國《歐洲時報》報道,法國政府周四(12日)向各省省長寄發(fā)了新通函。新通函松動了備受批評的2011年5月31日蓋昂通函有關希望在法國工作的有文憑外國留學生的工作居留條件,但留學生們認為這只是邁出了第一步,要求見到實效。
法新社報道,這份補充通函周四由移民部長蓋昂、就業(yè)部長貝特朗和高等教育部長沃基耶共同簽署,然后寄給各省長。
三位部長發(fā)表公報宣稱,補充通函吁請省長采取措施,以期控制職業(yè)移民措施不要影響高等教育體制的吸引力,也不要影響我們特殊高科技企業(yè)的某些需求。
從補充通函看,政府采納了大學校長會議(CPU)、名牌高等專科學校會議(CGE)以及工程師學校會議(Cdefi)周二(10日)提出的'大量修改意見。
新通函包括了一系列特別舉措,如實施留學生特別措施(外國人入境及居留法L311-11條款);增強大學校長、名校及雇主的作用;從事首份工作的整個期間延續(xù)居留證。
假使外國留學生獲頒文憑之前得到一份工作或一份預聘合同,也應發(fā)給他居留證。
凡是2011年6月1日以來遭拒、后來重新遞交的材料應當根據(jù)上述原則優(yōu)先重新審理,重審期間不得驅逐申請者。
對于這個問題,大學和名校曾要求不另外再遞交材料就重新審理,因為有些留學生不敢再到省府去。
5.31外國留學生團體發(fā)言人舒埃布女士聲稱,這是邁出了第一步,因為新通函考慮了大學校長會議和名牌高等專科學校會議提出的某些修改意見。
但她說:遺憾的是,新通函只字未提某些保護外國留學生的規(guī)章,如遞交申請材料的期限,或處理材料的期限,甚至臨時居留證的頒發(fā)。
可惜正是這些小小的疏漏有時會使申請人陷入沒有身份證的尷尬。
這位發(fā)言人最后指出,新通函過多地強調(diào)臨時居留許可(APS),而這條限制性很強的措施是專門針對打算返回原籍國的人。最后,我們還要靜觀新通函對緊急案例究竟有何實效,今天緊急案例多達70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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