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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社會審計權利與義務不平衡的影響及其對策
社會審計主要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鑒證會計信息公允性服務的。社會審計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既負有提供真實審計信息的義務,又享有向審計信息使用者收取審計費用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平衡是保證審計信息質量的關鍵。目前,我國社會審計的權利與義務并不平衡。這種狀況嚴重地制約著我國社會審計質量的提高。本文試圖在描述這種不平衡及其影響的基礎上,分析其產生的根源,并進一步探討其對策。一、權利與義務不平衡對審計
信息質量的影響在法律上,權利是關于權利主體具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義務是關于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權利與義務密不可分,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保障各權利主體利益的前提條件。
社會審計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一種經濟性權利與義務。在這一權利與義務體系中。存在著三種權利主體:會計信息提供者(被審計者),會計信息使用者(審計信息需要者)和會計信息鑒證者(審計者)。從審計產生的歷史來看,三者應有如下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被審計者的義務是向審計者提供審計所需的全面、真實的會計資料,權利是要求審計者公正評價其提供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審計信息使用者的義務是向審計者支付合理報酬并按約定范圍使用審計信息,權利是要求審計者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公允程度的審計報告;審計者的義務是幫助會計信息使用者鑒證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和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并在約定范圍內對審計報告的質量承擔責任,權利是向審計信息使用者(理論上的審計委托人)收取審計費。
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由于審計信息使用者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態(tài),審計者既不知道有多少人使用審計信息,又無法向使用審計信息的人收取費用。因此,審計費用轉由被審計者支付成為司空見慣之事。這就在被審計者、審計信息使用者和審計者三方之間產生了權利與義務的不平衡。(1)就被審計者而言,通過支付審計費用成為審計委托人后,就享有了要求審計者出具審計報告的權利。當作為審計委托人的被審計者有不良企圖且有多個審計者可供選擇時,被審計者可以較容易地尋找到易被其操縱的審計者。(2)就審計信息使用者而言,由于不承擔支付審計費用的義務,也就喪失了作為審計委托人的權利。相應地,他們獲取真實審計信息的權利也會受到影響。(3)就審計者而言,其權利是針對作為委托人的被審計者而言,義務卻是針對非委托人的審計信息使用者而言。這樣,審計者正常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被割斷了,審計者的義務約束全來自于法規(guī)形式的社會責任,而非合同的經濟約束。
這種三方權利義務不平衡狀況的最終后果是:審計者不是以滿足 審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為目的,潛心研究如何提高審計信息的質量, 而是以回避法律責任為目的,潛心研究回避法律責任的審計方法和程 序,F代審計中的諸如內控制度測試、重要性判斷、抽樣審計、風險 控制等方法均深深地帶有回避法律責任的烙印?梢哉f,社會審計中 權利與義務不平衡是影響審計信息質量提高的主要因素。
二、審計市場不健全是審計權利與義務不平衡的根源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審計是由于委托人需要了解代理人對其委托 財產的經管狀況的需要而產生的。在委托人遠離其委托財產的經營過 程的條件下,委托人對委托財產經管情況的了解,主要依靠代理人提 交的反映受托財產經管情況的會計報告。而該報告又是由代理人編制 的,其公正性容易受到質疑。委托人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就產生了聘用外部審計的需要。
按該理論,在規(guī)范的審計市場中,供需雙方分別應是審計者(審 計信息供應方)和財產委托者(審計信息需求方)。審計信息就是該市 場中的商品。這種商品所具有的專門為財產委托人“訂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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