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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權利的變化探析論文

時間:2021-09-09 11:52:42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權利的變化探析論文

  論文摘要:由于制度變遷,使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發(fā)生了較大變化,而對高校學生權利變化的認識與研究卻相對滯后,高校學生權利的保護出現缺失,由此引起高校學生狀告母校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訴訟日益增多。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權利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民事權利、受教育權利及其相關權利的變化,探究其變化對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及建設和諧校園具有重要意義。

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權利的變化探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制度變遷;學生權利的變化

  近年來,高校學生狀告母校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訴訟日益增多,引發(fā)社會各界對高校學生權利的高度關注。2005年國家教育部重新修訂了1990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在《規(guī)定》中明確了高校學生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增加了學生對學校處分或處理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同時取消了關于學生在校結婚限制的規(guī)定,賦予學生婚育權。這表明,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在悄然發(fā)生著變化,這些變化不僅體現在權利的內容與種類上,也體現在某些權利的屬性上。高校學生之所以與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門對簿公堂,其深層次原因是由于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權利發(fā)生了變化,而立法、司法和高校管理認識和體現這一變化相對滯后,沒有對這一變化進行深入研究,必然就會出現高校學生權利保護的缺失。因此,研究高校學生權利的變化可以促進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更好地進行政策和制度設計,以有效保護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推動高校管理法治化和實現學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性。

  一、制度變遷與高校學生權利變化的必然聯系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和交易的過程”,本文指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過程。權利是“人們通過自身意志實現某種利益的法律資格”,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由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即權利是一個歷史范疇,它始終與當時的經濟結構及其文化發(fā)展相適應,它不是靜止不變的,它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變化的。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高等教育體制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體現在高校辦學體制、招生就業(yè)制度、上學交費制度、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同時市場的力量也逐漸滲透到高校的各個方面。與計劃經濟體制相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的經濟結構及所制約的文化發(fā)生了很大變化,與之相適應的權利無疑要發(fā)生變化。因此,在高等教育領域,高校學生權利的變化與高等教育制度變遷緊密相聯。

  二、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權利變化的具體體現

  高校學生權利,是指正在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依法享有的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主張或利益,高校學生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既包括一般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般權利,也包括學生作為受教育者在受教育過程中所享有的特殊權利。

  1.高校學生民事權利的變化

 。1)高校學生財產所有權的變化。財產所有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財產所有權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財產所有權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化以及對財產所有權保護的變化。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學生屬于“公家人”,國家發(fā)放生活費和助學金,除了書本、衣物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以外,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很多財產都是國家的,學生享有的財產所有權非常有限,學生的權利主體概念十分模糊,權利的客體和內容也很簡單。制度變遷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校學生財產領域發(fā)生了變化,學生自己擁有的財物趨向多樣、高檔和貴重,一些學生有自己的電腦、手機、自行車等較高檔的消費品,對這些財產所有權的重視程度有了較大提高,權利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強烈,權利的內容也日益豐富起來。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也越來越依靠法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是國家的代表,是準行政部門,與學生的關系是行政隸屬關系,加之當時法制的不健全,高校有權力依據學校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罰款和沒收其財物。對于學生在校期間財物被盜,學校的保護責任并不清晰,靠行政措施和命令解決問題的情況更多一些。制度變遷下,高校不具有沒收財產和罰款的權力。沒收財產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guī)定,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沒收其財產的一種處罰措施,作為一種處罰措施,其基本條件是:有權決定沒收財產的機關是國家專門機關;沒收財產的處罰只能針對非法獲得或持有的財產;沒收

  財產的處罰決定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另外,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备咝2皇切姓䴔C關,也不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它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2)高校學生人身權的變化。人身權是指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高校學生生命健康權的變化。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生命權以生命的存在和安全利益為根本,健康權則以維持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為根本利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學生是作為“公家人”而給以高度重視的,同時又是作為國家棟梁和精英而加以培養(yǎng)的。雖然高校對學生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的義務,但大多沒有上升到法律關系的層面,更多是一種行政命令和措施,或者說是國家與高校的一種職責,一旦由于工作疏忽侵害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往往追究的是學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國家和學校從經濟上給予補償和撫恤,而不是學校和工作人員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制度變遷下,高校作為獨立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具備保護學生生命健康權的責任和能力,學生交費上學,有權利要求學校在法律上履行相應義務,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具體規(guī)定了學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高校學生身體權的變化。身體權是以自然人的身體及其利益為客體,主要表現為對自己身體組成部分完整性的維護和支配權。對于高校學生,其身體權的體現大多是有關獻血方面的權利。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學生隸屬于國家和學校,其身體是自己的,同時更是國家的,國家一旦有要求學生獻血的號召,高校學生應該義不容辭,有責任和義務進行獻血,如果不積極響應號召,就可能被行政處分和遭到譴責,可見,法律談不上對學生身體權的保護。制度變遷下,法律承認了自然人享有對身體的支配權,高校學生大部分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他們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完全應該由自己做主,我國《獻血法》規(guī)定“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币虼,是否獻血,只能由本人在沒有任何外在壓力的情況下自愿作出決定,不應有別人的強制和命令。在高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中,常常出現侵害學生身體權的情況,主要體現在管理者抱著舊體制下的觀念不放,為使更多的學生進行獻血,采取班級分指標、領任務、定比例的方式變相強迫學生獻血,甚至規(guī)定學生不積極獻血不得評各種獎項,就業(yè)也受到限制,這些都是對學生身體權的侵犯。

  高校學生人身自由權的變化。人身自由權指公民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自主的權利,婚姻自由的權利,住宅和人身不受非法搜查。高校學生受到非法拘禁,一般是指學校的保衛(wèi)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構成對學生的侵權。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就等同于國家的法律,學生要無條件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學校保衛(wèi)部門對違紀學生的“關押”和處理被認為是正當和合法的。制度變遷下,依法治校成為學校的必然選擇,這里的“法”,是指國家頒布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規(guī),而不是指學校自己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章制度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否則將視為違法而無效。法律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人進行人身限制只有特定的司法機關才有權實施,一切非司法機關對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嚴重者將構成非法拘禁罪。對學生人身和宿舍進行搜查,往往發(fā)生在被懷疑偷盜或尋找證據的情況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學校行為理所當然被認為是正當合法的,制度變遷條件下,學生則擁有了身體和個人物品不受非法搜查的權利,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搜查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批準,由偵察人員執(zhí)行,不是偵察人員,或者雖然是偵察人員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對公民的人身、住所和物品進行的檢查,都屬于侵權行為。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在有關婚育方面的權益發(fā)生了較大變化。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第三十條規(guī)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xù)的學生,作退學處理”,即高校學生只能在受教育權和結婚權兩者之間選其一。2005年9月1日,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正式實施。新規(guī)定對在校學生結婚問題不再干涉和禁止,在校學生只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即可登記結婚,從此,賦予了高校學生有關婚育方面的權益。因此,如何正確對待高校學生的戀愛、結婚和生育等現實問題,傳統(tǒng)的教育管理模式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需要從觀念、制度、措施上進行深入探討。高校學生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的變化。

  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在學校涉及學生肖像權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關學校的新聞報道中,涉及學生的肖像,二是在學校的宣傳廣告中涉及學生的肖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高校一般不進行營利性活動和廣告宣傳,談不上對學生肖像權的侵害。制度變遷下,高校作為獨立法人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會經常進行新聞報道和廣告宣傳,對于新聞報道,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學生肖像的,不構成侵權,對于學校的宣傳廣告,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招生宣傳廣告,可以使用學生肖像,但應征得學生同意,如果是學校的營利性廣告,必須征得學生的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名譽權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對自己的名譽給予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并維護自己的名譽不受他人非法貶低的權利。隱私權是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高校學生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只是在制度變遷下,才得以重視和受到保護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很少有人考慮到學生的名譽和私事,學校更多關注的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強調的`是個人要無條件服從集體,個人如果違紀造成很壞影響,學校作為反面典型宣傳是很正常的事,而忽視學生是否有名譽和隱私的問題。在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下,學校必須正視學生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學校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宣傳中,要檢查是否有侮辱和貶低的言辭,是否有涉及到學生隱私的問題。   2.高校學生受教育權及其他權利的變化

 。1)高校學生受教育權的變化。計劃經濟體制下,高等教育是一種國家的權力和責任,國家無償撥款,高校學生的招生、分配以及各種教育教學活動都由國家包下來,高校學生只是被動接受學校安排的各種教育。制度變遷下,由于終身教育和學習化社會的到來,人們受教育權有了一個質的發(fā)展:即從受教育權走向學習權。學習權是與學習化社會相伴而生的,由于“終身教育”是學習化社會的基石,而終身教育的內容大多與自身職業(yè)需要有關,因此,終身教育的階段也大多體現在人生教育的終端,即高等教育領域?梢赃@樣說,學習化社會以及終身教育的特征在高等教育領域體現得更為明顯,高校受教育權走向學習權更為可能!敖虒W活動便讓位于學習活動,雖然一個人正在不斷地受教育,但他越來越不成為對象,而越來越成為主體了!笔芙逃龣嘧?yōu)閷W習權,教育的客體變?yōu)橹黧w,意味著教育活動不應是單方教育行為,更不應是單方強制性行為,“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成為他自己”“人們?yōu)樯嫦氯,為充分發(fā)展自己的能力,為有尊嚴地生活和工作,為充分參與發(fā)展,為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為做出有見識的決策”,受教育已成為人們的基本需要,高等學校受教育權更多體現了個人需要的特征,學習權不是把人作為經濟工具和手段而是作為發(fā)展的目的來對待的。因此,受教育權走向學習權是制度變遷下的必然結果。高校學生受教育權的變化推動高校改變傳統(tǒng)的教育教學模式,更加突出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更加尊重受教育者的參與權、選擇權,更強調高校與學習者之間的平等地位。

 。2)高校學生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變化。高校學生的知情權指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學校的發(fā)展狀況、自己所學專業(yè)的發(fā)展前景、對本專業(yè)的師資隊伍水平、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入等基本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的一切費用統(tǒng)由國家經費撥款,招生、教學活動及畢業(yè)分配等,統(tǒng)由國家計劃安排,有關個人人生前途、命運的大事,個人只是被動的參與者,而非自主活動、自我主張、抉擇并決策的主體,受教育者沒有自我生涯設計、自我資源配置的權利。因此,也就沒有必要清楚國家和學校是如何實施以及為什么實施這樣的教育活動。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作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費者,應該有權利全面了解學校以及自己所學專業(yè)的基本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9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jiān)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yè)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這是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反過來也就是學生應享有的權利。因此,知情權是高校學生全面加強對學校了解,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學校自身爭取學生對其理解和自覺接受學生對其監(jiān)督的需要。

  選擇權指高校學生有自主選擇專業(yè)、自主選擇課程、自由選擇課堂和教師的權利。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教育活動、安排與管理擁有全部權利,如學生應上什么學校、讀什么專業(yè)、聽什么課、聽誰的課,畢業(yè)后到哪里就業(yè),就業(yè)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等,都是完全聽從于學校和國家的計劃安排,學生是“公家人”,“我是一塊磚,隨黨任意搬”,學生沒有自己的選擇權。制度變遷下,高等學校收費制和學分制的全面實施,作為消費者的高校學生,有權自主選擇專業(yè)、選擇課程,同時對個別教學態(tài)度不好、教學水平不高、教學效果不佳的教師,有權通過一定程序要求撤換。如:學生被某高校錄取,如學生感到不滿意,可以不去報到,選擇來年參加高考,以考取自己更滿意的大學;在實行學分制的高校,學生可以選擇專業(yè)、課程和教師。選擇權具體體現以下幾個權利:擇校權、擇專業(yè)權、擇聽課權、擇教師權、擇就業(yè)權等。

 。3)高校學生監(jiān)督權和參與權的變化。監(jiān)督權指高校學生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tài)度以及課堂教學質量,對學校教學經費投入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高校的各種經費全部來自國家,學校只對國家負責,國家負責監(jiān)督學校,學生只是被動的受教育者。隨著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和辦學模式的改革,學費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高校學生有權利對教師的課堂教學態(tài)度和教學水平進行評估與監(jiān)督。《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4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第65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這里的監(jiān)督,既包括高校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當然也包括學生的監(jiān)督。參與權是指學生有權參與管理、監(jiān)督校方履約,并有權就履約具體事項提出自己的建議和要求的權利。

  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學生隸屬于高校,不可能真正參與高校的各種事務。制度變遷下,越來越強調高校與學生的平等地位,學校在做出事關學生權益的重大決定時,應當征求學生意見,讓學生參與其中。

  “參與管理是學生的一項重要權利,沒有學生參與的(學校)管理是非法的管理!币虼,學!敖處熗ㄟ^一定的組織機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自身權益獲得法律支持的同時,學生也應獲得法律支持,以一定的組織機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4)高校學生學業(yè)資助權的變化。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國家承擔學費,困難學生的學業(yè)也能完成,制度變遷下,學生交納部分學費,就可能出現學生交不起學費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國家從政策上給予保障,學生則享有學業(yè)資助權。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币虼耍瑢W生有獲得獎學金、申請減免學費、申請助學貸款、申請困難補助、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權利。當然,在學生充分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各項義務。學生有義務接受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動,養(yǎng)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學費等。

 。5)高校學生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的變化。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這些權利,2005年9月1日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制度變遷下學生權利的變化,在有關高校學生救濟程序方面規(guī)定學生可享有陳述、申辯權和申訴權,應該說是學生權利救濟的一大進步。陳述、申辯權指學生在學校對自己作出處分決定前,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權利,申訴權指學生對學;蚪搪毠そo予的處分、處理或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進行申訴的權利。無救濟則無權利,制度變遷下高校學生被賦予諸多權利,其權利的實現需要相應的救濟制度,規(guī)定學生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是對其他權利的有效保障。

  三、更新觀念以適應高校學生權利發(fā)生的變化

  高校的教育管理者要充分認識到制度變遷下學生權利發(fā)生變化的必然性,在制定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進行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應該研究學生權利發(fā)生了怎樣的變化,觀念上是否還受傳統(tǒng)體制的桎梏。我們說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前提是該“法”是制定良好的、是合法的,學校的校規(guī)不合法,自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更談不上依法管理,而要達到校規(guī)合法,就要把握和研究學生權利的變化,比如,學生的哪些權利是法律新賦予的,哪些權利的內容和性質發(fā)生了變化,校規(guī)的制定是否適應了學生相關權利的變化。另外,高校教育管理者還要避免走入這樣的誤區(qū),即惟恐違法和侵犯到學生的合法權利,對學生不敢管理和教育,對學生在學習和紀律上縱容遷就或者無原則滿足學生各種不合理要求。

  這樣表面上迎合了學生,實際上是從另一個方面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因為伴隨著學生權利的變化,高校學生的義務也發(fā)生了變化,權利與義務是共生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作為高校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學生健康發(fā)展,學生有權利要求高校認真履行義務,高校也有權利要求學生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新《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在賦予高校學生權利的同時,也規(guī)定了學生應履行的六條義務,高校在教育管理上的不作為就構成了對學生權利的侵犯。高校的教育管理者既要充分認識制度變遷下依法治校的必然性,主動積極維護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更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這樣才能夠真正實現對學生權益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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