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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中個人所得稅的探微論文
一、我國現(xiàn)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分析
(一)我國現(xiàn)行的股權激勵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點
激勵對象接受企業(yè)授予的股票期權時,一般不發(fā)生納稅行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行權日,即以行權價購買本公司股票的當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納稅內容
對于股票期權來說,激勵對象在行權時需以當日的市價跟行權價之間的差價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稅;激勵對象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激勵擁有的股權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激勵對象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價差收益暫免征稅。對于股票增值權來說,激勵對象在行權時需以行權日與授權日的股票收益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對于限制性股票來說,應當在解鎖時對解鎖的股票進行征稅。
3.征稅稅率
股權激勵的所得在12個月內分攤,我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相關規(guī)定,最高稅率可達到45%,稅負相對較高。
(二)我國主要的三種股權激勵方式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我國目前明確的工資薪金所得股權激勵形式有三種: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有關的稅收方面的法律條文明確規(guī)定了這三種股權激勵方式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權激勵中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工資薪金形式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股票期權(財稅[2005]35號)(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shù)量(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股票增值權(財稅[2009]5號,國稅函[2009]461號(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二級市場股價-授權日二級市場股價)×授權股票數(shù)量限制性股票(國稅函[2009]461號)(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shù))對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釋:
1.激勵對象為獲得股權激勵所支付的款項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年度業(yè)績考核的需要和現(xiàn)有對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較多,納稅有困難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為繳納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時間、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稅額。其出售股票的行為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相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政策的中美比較
(一)美國的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在美國,存在兩種股票期權:法定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者的稅收處理方法迥異。兩類期權關鍵區(qū)別在于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同,法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場公允價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并無此規(guī)定,其行權價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價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勵性遠不如法定股票期權。
1.法定股票期權
法定股票期權在授予時和行權時均不發(fā)生應稅行為。當經(jīng)理人賣出執(zhí)行期權所得的股票時,如果賣出行為構成合格賣出,則對股票的售出價和期權執(zhí)行價格之間的差價部分征收15%資本利得稅。如果出現(xiàn)“在股票期權行權后一年內賣出行權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權授予日起2年內賣出行權所得股票”的情況,均視為不合格賣出,被定為不合格賣出的,行權時股票市價同行權價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股票時的股票市價同行權時的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征收15%的資本利得稅。
2.非法定股票期權
非法定股票期權在授予時不發(fā)生應稅行為。當激勵對象行權時發(fā)生應稅行為,按行權時股票公允市價同執(zhí)行價格的差值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一般工資薪酬的邊際稅率。如果激勵對象將行權所得股票在行權后一年內賣出,則按35%的最高工資薪酬邊際稅率征收。如果在行權一年后賣出的,則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稅率征收資本利得稅。
(二)中美兩國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比較分析相對于美國而言,我國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日同一征稅,而且只是按照工資薪酬所得征稅,稅率較高,激勵對象在行權時的成本太高,擔負的風險較大;另外,沒有相關的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不利于長期激勵目的的實現(xiàn)。
三、我國現(xiàn)行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我國納稅義務產(chǎn)生的時點過早
我國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會使激勵對象在行權時的成本過高。在行權時征稅,激勵對象就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費用和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費用,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會大大增加行權的成本,可能會使許多人無力支付,打擊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不利于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雖然為解決行權時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我國缺少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我國現(xiàn)行的稅收政策是無論激勵對象持股時間長與短,在行權時均按照工資薪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行權后激勵對象出售股票時暫不發(fā)生應稅義務,這樣會導致激勵對象再行權后無任何后顧之憂,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而不是長期持有,因此就達不到股權激勵的長期性目的。而美國、英國、法國等資本主義國家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均包含了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助于公司進行長期的股權激勵,真正達到了長期激勵的效果。當激勵對象享有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時,為減少所持股票的稅收成本,他們會選擇長期持股。
3.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相對較高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3%~45%的7級累進稅率,邊際稅率高達45%,而美國的最高邊際稅率為35%,兩者相差10%,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稅負相對較重,行權時的成本較高,減少了激勵對象的收益。而我國又沒有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持股的稅收成本過高,會打擊激勵對象長期持股的積極性,無法實現(xiàn)激勵目的。
4.我國在股權激勵中采用的稅種過于單一
我國對于這三種股權激勵方式的所得額均按照“工資、薪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未開設個人的資本利得稅,在股票出售時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有些企業(yè)就可以通過股權激勵將法人股個人化,將股份從應繳企業(yè)所得稅的法人企業(yè)名下轉到免征資本利得稅的自然人名下,從而在二級市場上*現(xiàn),以達到幫助股東逃避稅收的目的?梢,行權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時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或是個人所得稅,不僅達不到長期激勵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縱以此來避稅,損害國家利益。
四、改進建議
1.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時點: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納稅時點對于股權激勵的效用來說是很重要的,過早的納稅會打擊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使得股權激勵的效用不高。針對我國的特殊國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xiàn)狀,合理設置納稅時點,建議在行權后出售股票時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激勵對象行權時的成本,有利于股權激勵的實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勵對象在持股期間由于股票價值下跌而擔負的風險,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2.適當增加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我國可以參照美國,按照持股時間的長短,制定不同等級的征稅稅率,降低長期持有股票的稅率,鼓勵長期持股,充分發(fā)揮長期激勵的目的。另外,由于國有控股企業(yè)的管理者一般由國家委任,經(jīng)理人的上任和離任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因此針對此種情況,建議對經(jīng)理人提前離任、但符合行權條件并提前行權的股票期權可以重稅。
3.適當降低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稅率,部分可按資本利得征收。適當降低股權激勵所得稅稅率,或者將股票期權進行分類,部分按資本利得征稅。這樣可以降低激勵對象行權時的成本,吸引激勵對象的偏好向股權激勵轉移,刺激股權激勵在我國的發(fā)展。
4、在股票出售時征收個人所得稅,防止股東以此避稅。我國沒有設置資本利得稅,行權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日暫不征稅,這樣不僅會影響長期股權激勵的效用,而且容易被股東操縱以此來避稅。因此,為防止這些不利影響,在股票出售日征稅,設置相關限制條款是很有必要的。五、結論本文對我國現(xiàn)行的股權激勵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做了簡要分析,并與美國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對比,發(fā)現(xiàn)我國現(xiàn)行政策中存在的幾點問題:納稅義務產(chǎn)生時點過早、稅率過高、缺少長期持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以及稅種過于單一容易被人操控避稅。本文對我國現(xiàn)行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以下建議:我國應當合理確定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征時點,適當降低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稅率或部分可按資本利得征收,適當增加股權激勵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鼓勵長期持有股票,以及在股票出售時征收個人所得稅,設置相關限制出售的條款,以此鼓勵激勵對象長期持股和防止股東以此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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