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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習慣法在民法中的應用的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習慣法也逐漸被應用在社會日常管理中,習慣法作為法外之法在整個社會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本文針對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健全我國民法體系。
習慣法是法律起源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逐漸健全和完善,習慣法已經退居于之后。由于人們的理性是由有限性和無限性兩方面構成的,因此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民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之外,還需要用習慣法來管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習慣法存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僅是彌補法律缺陷的重要組成方法,同時也是調節(jié)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工具,因此只有充分發(fā)揮習慣法在民法中的應用,才能加快構建法治社會。
一、習慣法的概述
關于習慣法的概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秩序方面
著名的法律學家梁治平先生曾經明確指出:“習慣法是從民間在長期的生活中和勞動中漸漸成型的,它主要是用來調節(jié)人們之間的權利、利益、義務等方面的內容,習慣法是與國家法不同的一種法律文化。”
(二)立法方面
習慣法又被稱作是國家認可法,一般認為習慣法主要是指經過國家認可或者國家默許的習慣性法律,它同時也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之一。著名的法律研究學家孫國華曾經指出:“所謂習慣法就是指在國家已經認可的范圍之內,由國家來確保其能夠正常運行的一種方法和手段,但是原始習慣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的!
(三)其他方面
以田成有教授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人們總是將習慣法進行曲解,根據(jù)自己所想,想當然就對其進行加冕,隨意的貼上各種標簽,這種想法是及其錯誤的,長此以往法律無處不在,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會受到約束,法律從而也失去了其價值。”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一)習慣和習慣法
習慣屬于一種十分規(guī)范的體系,但是這種體系并不是由某一個人或者是某些單位制定的,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變遷逐步形成的,是在實踐中逐漸養(yǎng)成的,它的形成也不是帶有目的性的,恰恰相反的是習慣的形成是自發(fā)的也是不自覺的。習慣法和習慣二者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是其內容和形式存在很大的差異,要想將習慣變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要得到國家和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只有這樣才能將習慣列入法治的范疇。習慣法作為一種社會群體反應,但是習慣法并不僅僅是社會群體的行為,歷史上習慣法究竟是什么時候產生的,還有待進一步查找和分析,習慣法的性質是不涉及國家間的階級斗爭和統(tǒng)治等內容。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習慣法的構成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積極部分和消極部分。
積極部分包括:第一,形成的某種習慣。很多人通過長時間、反復的重復同一個行為的時候,就可以稱之為習慣,當習慣得到群體和國家的認可之后就會形成法律約束,也就是習慣法,因此習慣是習慣法的堅實基礎,習慣法和社會規(guī)則一樣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其約束力更加穩(wěn)定持久。第二,具備的某種習慣。有些行為和習慣是通過人為的選擇而形成的,因此我們應該尊重這些習慣,并且將其認為是個體應該遵守行為和方法,是用來自我約束的行為,它的存在必須是客觀的。第三,習慣法一般都是由法官決定并且進行判別的,習慣一旦變成法律,它自身就附有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只有對其進行調解才能始終使法律保持在達到平衡狀態(tài)。
消極部分包括: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人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只是補充法律的一種形式,起到輔助作用,始終處于次要地位。習慣法適用于當明確法律沒有對該項目進行規(guī)定的情況下而產生的,這時候才能用習慣法,否則則不需要用習慣法來約束。另一方面,習慣法不能違背約定促成的規(guī)定,一旦違背了它也就失去了作為習慣法的地位,由此可見,對于整個法治社會而言如果一旦違背了相關的秩序,習慣法的意義就不復存在。
三、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有效策略
(一)明確習慣法是民法構成的主要來源
民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習慣法的法律地位,一旦確定了這種地位就能夠直接應用到社會日常管理中去,并且能夠得到實踐,雖然社會管理十分繁瑣和復雜,變動性很強因此國家法律不可能進行全面的管理,因此在沒有涉及的部分只能依靠習慣法來彌補和補充,這樣的立法才有預見性,由此可見習慣法已經在民法中得到應用和重視。
(二)取習慣法中精華、棄習慣法中糟粕
習慣法具有很強的習慣性和合理性,它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習慣法中既包含了積極方面同時又包含了消極的方法,在吸收習慣法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同時還要做到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在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實踐,從而制定一整套科學合理的習慣法,彌補法律體系的不足。
(三)提高法律人員的自身素質
法律人員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定和頒布法律的過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員要清楚的掌握和了解習慣法的內涵和定義,不能想當然的隨意增加習慣法的內容,要努力提高自身責任意識和能力,明確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重要意義,從而提高自身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與此同時,民法相關部門也要組織對法律人員進行二次培訓,聘請國內外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對其進行教導,調動法律人員工作的熱情和信心。
綜上所述,制定相關法律來進行社會管理、來約束人們日常行為是社會進步的主要表現(xiàn),而習慣法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漫長歲月中曾經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合理進行運用,從而彌補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完善的環(huán)節(jié),起到社會管理的作用?傊,要想將習慣法廣泛應用于民法中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任務,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從而逐步完善我國法制社會建設,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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