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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2003年4月,曾某將自己的一輛中型自卸貨車掛靠在某汽車配件經營部,并以該經營部名義對外經營,每年向其繳納400元服務費。5月5日,曾某個人出面聘請呂某為其駕駛該貨車,呂某的支出費用全部由曾某個人負擔。9月5日,呂某駕駛該車時因塌方墜入路邊河溝,曾某和呂某死亡。10月24日,呂某近親屬向當?shù)貏趧雍蜕鐣U暇稚暾埞J定。該局認為無證據證明呂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建立了勞動關系,曾某又不屬于法定用人單位,故呂某死亡性質認定不屬于我國勞動法調整范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建議通過民事法律途徑解決。呂某近親屬不服上述認定,向當?shù)胤ㄔ禾崞鹦姓V訟。
我國實行道路運輸許可制度,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不少車輛掛靠或承包具有運輸資格的公司中從事運輸工作。在掛靠或承包關系中,掛靠人、承包人所聘用的勞動者與被掛靠方、發(fā)包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受傷后是否享受工傷待遇,我國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有意見認為,呂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不屬工傷關系的認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呂某間接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從曾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簽訂的合同看,曾某將自己的貨車掛靠該經營部,車籍單位為該經營部。曾某雖以個人名義招聘呂某為駕駛員,但曾某是以該經營部的名義對外從事貨運服務的,曾某個人并無資格從事貨運工作,故汽車配件經營部是呂某法律上的雇主,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法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護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后的保障權利,呂某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事故,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
筆者認為,呂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認定為工傷關系是正確的,應予維持。理由如下:
1.呂某與曾某之間是一種勞務關系。本案中,曾某以自己的名義招聘呂某為駕駛員,為其長期從事貨物運輸開車,雙方之間是一種固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勞務關系,但雙方是否適用勞動法調整呢?根據《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關系,故曾某與呂某之間的雇傭關系不受勞動法和《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調整。
2.曾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是掛靠關系。我國從事道路運輸(包括客運和貨運)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曾某未辦理有關手續(xù),以汽車配件經營部的名義對外從事貨物運輸,雙方形成掛靠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合作合同關系。從民法關系上講,雙方是一種連帶法律關系,即曾某對外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由汽車配件經營部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完全由經營部承擔民事責任。
3.呂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呂某受雇于曾某,曾某雖掛靠汽車配件經營部,以該經營部的名義對外從事貨物運輸,但該經營部與曾某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合作合同關系。經營部每年僅收取曾某400元的服務費,其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介紹貨源、代辦手續(xù)、代收運費、代辦車輛的有關證明、代交有關稅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一致,經營部從曾某的身上并未獲利。而呂某的一切費用均由曾某直接開支,呂某與經營部之間并未直接發(fā)生任何法律關系,曾某是否雇傭呂某僅是曾某的個人行為,與經營部無關,也并不需要取得經營部的同意,故呂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
雖然呂某與汽車配件經營部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但并不意味著呂某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呂某近親屬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曾某和汽車配件經營部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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