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與法的價值
法是人的創(chuàng)造物,法與人性之間就必然地具有這樣那樣的聯系,簡直就是人性發(fā)展的產物。法學中的價值研究必須將人性與法的價值聯系起來。因為,“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聯系,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它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人性問題是人類關于自身認識上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霸跁r間不斷流逝的長河中,在人類生活的千變萬化后面,傳統(tǒng)哲學家們總是希望發(fā)現經久不變的人本性,曾提出了各種各樣而又相互歧異的定義! 具體地說,在西方,人性問題上最大的爭議是人性的理性與非理性的問題,即究竟人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在中國,人性問題上最大的爭議是人性的善與惡的問題,即究竟人性是善良的或是邪惡的;馬克思主義主要從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三個方面揭示了人性的內涵 .在人性上的不同認識往往會導致不同法律學說的產生與形成。換句話說,不同的法學學術主張可能是導源于不同的人性認識的。這些學說具有或多或少的科學性,為了全面探討法的價值的人性依據,有必要對這些主要的人性理論進行評說,并肯定其中科學的部分。要探討法的價值問題,就必須關注從人性角度進行的法的價值詮釋,并應力爭對法的價值與人性之間的基本關系作出科學的結論。 法與人性的關系問題,法與人性的關系問題一直為許多學者所關注。中國古代的荀況、古希臘的柏拉圖都是將法與人性聯系起來的思想家、哲學家和法學家。荀況在《荀子。性惡》中提出,法是以人性惡作為其產生的基礎的。他說,“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 “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性情而導之也! 柏拉圖在其《法律篇》中指出:“人類必須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祟惖谋拘詫⒂肋h傾向于貪婪與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人們會先考慮這些,然后才考慮到公正和善德。這樣,人們的心靈是一片黑暗,他們的所作所為,最后使他們本人和整個國家充滿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據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陽光指導自己的行動,他們就用不著法律來支配自己;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識更有力量,理性不應該受任何東西的束縛,它應該是萬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實,而且本質上是自由的話。但是,現在找不到這樣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們必須作第二種最佳的選擇,這就是法律和秩序。”
。ㄒ唬┓ǖ膬r值的人性基礎
1.理性與非理性的統(tǒng)一是法的價值的人性基礎
也許是由于理性問題本身就過分艱澀,也許是由于理性在歷史上被在多重意義上廣泛使用,以至于現代的人們難以清楚地把握,現代的著作對于理性的講解與描述,頗多參差,以致使人莫衷一是。理性被作為人的本性探討的時候,情況更為復雜。有的學者認為,在人性學說中,理性觀是與經驗觀相對應的。其實,情況并非如此。與理性相對應的,可能是感性或經驗,這是從認識論角度提出的;也可能是愚昧和迷信,這是針對神學而提出的。有的學者,往往不區(qū)分在不同意義上使用的理性,而將其混用。其實,這二者間有著聯系,也有著差別。在論述有關問題時,要徹底區(qū)別開來是不現實的,作者本人也無法作到。但根據筆者的體悟,在人性問題上,將與理性相對立的觀念稱為“感性或經驗”或者“愚昧與迷信”都有不妥之處。似應稱之為“非理性”。 (1)人性的理性性質與法的價值
人性是理性的,這一觀點在西方源遠流長。柏拉圖將人性分為三個部分,即理性、志氣、欲望。其中以理性為最高。因為,如果志氣獲得理性的支配,志氣便表現為勇敢;如果欲望獲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現為節(jié)制;如果志氣、如果都獲得理性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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