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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哲學的基本問題[下]
2、 要求論與資格論某個人應該或可能向他人或社會要求某種特定的行為或不行為,這是一種權利現(xiàn)象。在此意義上,對某個個人來說,權利就是他對他人或社會的正當要求。早在羅馬法里,就有了這種權利概念。[37] 20世紀,許多詞典給權利下定義,都用“要求”(claims)這個術語來描述權利,而且往往將“要求”看作權利本身。這就是所謂“要求論”(claims-theory)。按照該理論,“要求”與“要”(demand)、“請求”(ask)、“給”(give)、“想要”(request)等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它是一種對合法性的正式表達,相當于漢語里的“主張”。所以,一項要求本身,就意味著一項權利。
那么,如果“claim”(要求)就是權利,這是否會在英語里與通常所說的“要求權”(claiming rights)構成同義反復即成了“claiming claims”?主張要求論的學者解釋說, “要求權”一詞里的“要求”相當于“要”(demand),是訴求意義上的,這不妨礙“要求”(claim)本身是權利。在要求論看來,權利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可要求性(claim-ability)。“一項不能被主張、被要求、或者被請求享有或行使的權利,不只是‘有缺陷的’,而且是一個空洞的規(guī)定。”[38]繼而,他們對“要求”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將它理解為“可能性意義上的要求或要求的能力”。因為在有些場合,某些人不提出要求,就享有權利,例如某人得到一筆遺產(chǎn)并對它享有權利,但事先對該遺產(chǎn)一無所知;幼童享有某些他們既不知道也不能行使的權利。所以,權利既指已經(jīng)有效地提出的要求,也指可能有效地提出的要求。權利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可要求性(claim-ability)。
對“要求論”的批評,主要來自懷特(Alan R. White)。懷特認為,要求不是權利,權利也不是要求。他提了兩條理由:第一,要求一項權利與要求那些不計其數(shù)的東西(諸如知識、經(jīng)歷、雨傘等) 并無不同,所以,提出一項要求與享有一項權利全然無關。第二,有些權利如被當作要求,肯定是值得懷疑的,如雖然我們享有大笑、期望或感到愉悅的權利,但如果將它們作為要求提出來,就荒唐可笑了。[39]H.J.麥克洛斯基從另一方面對“要求論”提出批評,并由此提出了“資格說”(entitlement-theory)。他認為,我們最好把權利看作資格,而不是對他人的要求。在他看來,“權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據(jù)、去完成的一種資格。權利就是有權行動、有權存在、有權享有、有權要求。我們所講的權利正是擁有、實施和享有。在此意義上,我們談論權利與談論能力、權力和喜好是密切相關的, 但與談論要求恰好相反,因為我們提出要求,并不意味著擁有、實施或享有它們!薄拔覀兯f的權利是‘對什么享有權利’(比如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和享福的權利),而不是像常見的錯誤主張那樣,是‘根據(jù)什么而享有的權利’!盵40]?
從某種意義上講,把權利看作資格,不免有循環(huán)定義之嫌。因為有資格享有某物,也就是有權利享有某物;有權利享有某物,也就是有資格享有某物。但是,這種循環(huán)并非空洞無意義,因為它提醒人們注意到,權利并不一定同義務和要求的特定指向相聯(lián)系。資格理論強調的是要求出自權利,而非權利出自要求。所以,一個人之享有結婚權、交換權,是憑據(jù)他有如此行為的資格,這種意思是“權力”(power)、“能力”(capacity)等詞所表達不了的。這樣,權利本身的存在就不受外在干預,不依賴所要求的對象而存在。同時也表明不會因為一個人有某種要求就享有某種權利。還有的論者從權利來源的角度支持“資格論”。如A.J.M.米爾恩在《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一書里指出,權利之要義是“資格”。說你對某物享有權利,是說你有資格享有它,如有資格投票、接受老年撫恤金、持有個人見解以及享受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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