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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是程序公正的終點站--關于自由心證問題研究的理念式大綱
導言自由心證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上溯到成熟的教會法當中,就能找到它的影子。然而,教會法的體系及其封建法律的本質決定了那時的自由心證制度與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心證制度在本質與功能上是大相徑庭的。作為法律概念,自由心證不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專有名詞,但是作為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心證制度,卻不能不說它是歐美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在法制建設中的產物。
十七世紀中葉,歐美大陸的封建統(tǒng)治發(fā)展到極至,人被劃分為三等,婦女毫無地位,這樣的統(tǒng)治反映到法律制度上,便決定了法定證據制度的確立,這種證據制度規(guī)定:證據的證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均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法官不得自由評斷和取舍。依照這個制度,男人的證言的證明力高于女人的證言的證明力,貴族的證言證明力高于普通人的證言的證明力,僧侶、牧師的證言證明力高于俗人的證言證明力,基督徒的證言證明力高于猶太人的證言證明力,而不問證言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關聯(lián)性如何。這種證據制度同時還規(guī)定,一個證人的證言只能算半個證據,只有當兩個證人的證言相符時才能作為一個證據。針對這種歧視人權的形而上學的證據制度,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之后,便立即著手尋求與建立新的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作為證據制度之一便應運而生了。
所謂自由心證,就是對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規(guī)定,由法官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以自己的法律意識及道德良知來自由判斷、取舍的證據制度。從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自由心證制度從它一產生便肩負著革除以人的社會政治等級為基礎的法定證據制度的使命,是一項資產階級法制革命的重要成果,是當時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展要求的產物,是法制文明進步的里程碑;
第二,自由心證制度的動態(tài)表現為法官對案件爭訟中的一切證據證明力的主觀認證活動;
第三,不管是當事人主義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所有證據要對訟爭中的待證事實發(fā)生證明作用,都必須經過法官對證據的證明力的主觀認證之后方能實現;
第四,自由心證制度是一項證據制度,但它的具體實現過程中,由于對案件審理的進程具有階段性的推進作用,這就使得這一制度自然而然地具備了十分強烈的程序功能。如前所述,任何案件的訟爭中所產生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官的主觀認證方能對待證事實發(fā)生證明作用,由此可見,法官的自由心證對于任何訴訟的最終解決都是一道不可繞行的橋。因此,可以說,自由心證不僅具有程序功能,而且是訟爭活動中結束的最后一道程序,因為法官的心證之后便是裁判?裁判不是訟爭程序,而是法院的職能行為了?;
第五,由于法官在完成自由心證即對證據進行認證之后,便是裁判,因此,這種認證活動便成了保證法律的正義與秩序價值實現的最后屏障。
對于這樣一項制度,多少年來,我們在實事求是證據制度思想的指引下,將它視為“毒草”而加以批判,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制建設中對法的移植上的悲哀。為了廓清對自由心證制度認識上的偏差,并使這一制度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證據規(guī)則與程序公正制度改革的有益借鑒,有必要對它的產生及其在資本主義法制體系中的位置與作用進行系統(tǒng)分析與研究。對此,筆者擬作一些粗淺探討。
一、自由心證制度產生的背景
既然自由心證是歐美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那么,它就必然地要打上那個時代的歷史烙印。
。ㄒ唬┳杂尚淖C制度產生的社會背景
十七世紀初期,歐美封建統(tǒng)治逐漸走向腐朽,在封建制內部產生出的資本主義經濟,越來越使封建統(tǒng)治者感到恐慌。為維護風雨飄搖的統(tǒng)治,各國封建王朝在政治上不斷加強壓迫,在經濟上不斷加劇壓榨。統(tǒng)治者采取各種手段,當然最重要的是法律手段,來保護封建主的財產所有制,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利用殘酷刑罰,鎮(zhèn)壓一切反抗封建專制的革命行為和革命運動。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法蘭克王國的《撒利法典》,它規(guī)定土地歸封建主所有,農民則成為被束縛在土地上的封建主的農奴。封建等級特權劃分最為典型的則是法國,它將國人劃為僧侶、貴族、市民三等,并對三個等級的服飾、生活方式和禮儀等都作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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