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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小議
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的反請求,其目的是為了使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降低原告的訴訟標的,并從中主張獲得某種利益。反訴與反駁的區(qū)別就在于被告可以在反蘇中獲得利益,而被告在反駁時則不會獲得任何利益。反訴有以下優(yōu)點:反訴可以平衡被告的訴權,被告面對原告的起訴就不會處于被動的防守中。有了反訴制度后,被告就可以主動出擊。
反訴可以使得若干案子在同一程序中得到解決,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反訴也有一些缺陷:
反訴中本訴的被告利用原告的程序解決自己的事務,這會造成被告對自己權利保護的懈怠,從而侵害原告的利益。
反訴可以提高訴訟效率,但是用一個程序處理多個案子會增加法院審理難度。
反訴的提起可能會損及法院的管轄權,提起反訴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擴張,從而會侵害單獨提起反訴時應受理的法院的利益。
訴訟程序所要制造的是一個平衡的環(huán)境,這包括當事人雙方之間訴權的平衡,也包括當事人的訴權與法官的審判權之間的平衡。反訴制度的設立不當就會破壞這里面的一些平衡,從而影響訴訟的進程。因此所有的國家的設立反訴制度時,都會對反訴的提起進行一些限制,限制的多少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是要平等保護的,所以立法機關在對這些限制進行價值選擇時所考慮的關鍵是訴權與審判權的強弱。如果這個國家關注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他就會甚少限制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權利。如果一個國家著重于對審判權的保護的話,他就會為了法院的利益而限制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權利。反訴的提起的限制程度就處在訴權與審判權的這種此消彼長的關系中,這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社會發(fā)展狀況以及文化背景的客觀條件。
這種對反訴的限制在我國被稱之為“反訴與本訴的牽連關系”,在美國被稱之為“邏輯關系”(logic relation),法國稱之為“足夠的聯(lián)系”,日本稱之為“反訴請求的標的與本訴請求的標的或防御方法有牽連”。無論是怎么樣的稱謂,其本質都是訴權與審判權的對比強弱的外在表現(xiàn),其目的是為了限制反訴的行使,從而保證對訴權或審判權的保護。這種平衡的完美結合點是要達到這樣一種狀態(tài):(一)便于法官操作,同時防止因彈性過大,法官任意裁量;(二)便于當事人掌握,及時提起反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能較好的實現(xiàn)立法目的,達到訴訟經(jīng)濟。
用這種理論能很好地解釋為什么許多國家在處理“原告可不可以針對被告的反訴再行提起反訴”是態(tài)度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對反訴限制較小的國家不提倡原告可以針對被告的反訴再提起反訴。如不這樣,因為反訴與本訴可以無實質關聯(lián),所以原告被告可以無限制的提起反訴,自然會增加訴訟審理的難度。這是用對原告再提起反訴的限制來平衡審判權。而對反訴限制較大的國家一般都允許原告可以針對被告的反訴再提起反訴,比如說我國。這一點其實也可以理解,這些國家一般要求反訴必須與本訴有實質聯(lián)系,以此可以提起反訴的機會并不會很多,這是如果限制原告提起反訴幾乎是不可思議的。用這種方式可以平衡原被告之間的訴權,因為被告利用原告的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原告也要針對被告的主動出擊予以還擊。
反訴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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