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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可視為新的證據”的理解及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對“可視為新的證據作了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可視為新的證據”是指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翱梢暈樾碌淖C據”的規(guī)定,使司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司法的實體公正,符合公正與效率的司法理念,這充分體現了法律理性的一面。對“可視為新的證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把握。一、“可視為新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
“可視為新的證據”能夠產生與“新的證據”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可視為新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二者有質的區(qū)別!翱梢暈樾碌淖C據”從立法技術上講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即法律將A擬制為B,使有A與B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實質上二者并不相同。
“新的證據”按照《證據規(guī)定》包括三種情況:1、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的證據和舉證期限內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且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和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3、再審程序中,原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舉證是“新的證據”的本質屬性。構成新的證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時間條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或庭審結束之后獲得。二是實質要件,當事人未按期提交證據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毙碌淖C據“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掌握的證據,包括舉證期限屆滿后或庭審一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和舉證期限內證據已出現,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通常無法知道的證據以及申請一審法院調取而未獲準許而二審法院準許并依當事人的申請而調查取得的證據。舉證期限內,證據客觀上沒有出現,當事人自然無舉證之能,而證據雖已出現,但是當事人通常情況下無法知道其出現,是指證據雖已客觀存在而為當事人所不能認識而沒有掌握的情況下,當事人也無完成舉證責任之能力。而未獲準許調取的證據因涉及檔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等材料,當事人客觀上舉證不能顯而易見的。二是舉證期限內當事人雖已經掌握或雖已實際控制該證據,但是因外界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證據。比如舉證期限內突然發(fā)生戰(zhàn)爭、地震等自然災害,在這種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無論如何也不能提出證據或者提出證據的困難相當大,當事人自身的能力無法克服,就是法院自身也無法為之,難度很大。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證據構成”新的證據“的本質屬性。
“可視為新的證據與新的證據”的第一種情況,從文義上看毫無差別,都強調的是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在延長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仍無法提供的證據。是立法的相互雷同?則法條在規(guī)定了“新的證據”后完全不必要再對“可視為新的證據”作出規(guī)定。那么差別在哪里?
筆者認為兩者強調的客觀原因是不相同的?陀^原因按照哲學的觀點是指獨立于人的意識之外,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一般有自身客觀原因與外界客觀原因的劃分。通過上述對“新的證據”的分析,可見構成“新的證據”的客觀原因是指外界客觀原因。當事人因外界客觀原因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構成“新的證據”。
而“可視為新的證據”強調的是客觀原因則是自身的客觀原因。當事人因自身客觀原因不能按期舉證可歸結為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比如當事人生病住院或出差在外時,當事人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取證并提供證據,其不按期舉證,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材料則不能構成“新的證據”。該證據材料在法律上造成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因自身客觀原因不能按期舉證,舉證期滿后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有在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時,才可能構成“可視為新的證據”。為什么說構成“可視為新的證據”。的客觀原因是指當事人自身的客觀原因呢?這要結合《證據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的整條規(guī)定來進行理解。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第二款是對第一款情況中的例外情況的規(guī)定,這種例外規(guī)定是法律的擬制性規(guī)定,不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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