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證人保護制度亟待完善
提到證人保護制度,筆者想到一部外國影片《蒸發(fā)密令》,劇中的特工為保護證人,可以幫助其更改姓名、更改信用卡號、轉移到安全的地方,這從某種角度反映了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就顯得單薄和不完善。一些相關的保護性措施散見在刑事訴訟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很顯然,這樣的保護措施是在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后的措施,不具有前瞻性,證人保護的優(yōu)越性沒有體現,因為即便是普通的公民在受到他人打擊報復時,法律同樣保護其合法權益。
證人保護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導致證人由于害怕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拒絕出庭作證。我國的證人到庭作證比率相當低,雖然與我國公民的一些意識不無關系,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完備的證人保護制度。
要完善證人保護制度,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我們應當重視證人的事前保護,逐步建立事前保護制度。在訴訟前或者損害發(fā)生前,對于申請救助的相關證人采取一些特別保護措施。在西方一些國家,他們甚至有專門的司法整容醫(yī)院、證人避難所等機構。在我國由于具體的經濟情況和國情等其他因素,決定我們不可能做到這一點,所以,這更加要求我們的司法機關探索其他的措施對證人進行事前保護。
其次,要注意對證人財產權利的保障。在我國,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出庭作證都是一種“義務服役”,雖然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給予證人誤工費等補貼,應當看到,這種補貼對于證人的高風險的投入來講,是不成比例的。
第三,我們還應當特別重視證人和證人親屬的人身和名譽權的保護。我國的法律對于侵害證人及其親屬的人身等權利,在處罰上并沒有規(guī)定有加重情節(jié),是否可以通過一些司法解釋,對于那些打擊報復證人的犯罪設定為加重情節(jié),讓證人真正享有證人的權利。
證人保護制度亟待完善
【證人保護制度亟待完善】相關文章:
如何完善產權保護制度04-29
亟待建立實習制度04-29
現行普查制度亟待改進04-27
中小企業(yè)法律體系亟待完善05-01
證人出庭制度研究04-30
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研究04-28
如何完善股權激勵制度04-27
不斷完善制度建設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