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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與法官自由裁量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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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自由心證制度因其科學性和合理性越來越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我國的訴訟證據制度必須導入自由心證制度,與法定證據制度相輔相成,從而建立起一種法定證據為主、自由心證為輔的訴訟法律機制。自由心證的確立必須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又必須以良好的職業(yè)素養(yǎng)為前提。
[關鍵詞]:程序公正 自由心證 自由裁量權
“自由心證一詞最初出現(xiàn)在1791年法國發(fā)布的訓令中,1792年被寫入《法蘭西刑事訴訟法典》。作為法律概念,自由心證已不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專有名詞,它是法治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法律規(guī)范。自由心證制度是資本主義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人權、民主”思想對封建專制思想形成巨大沖擊,導致資本主義法制體系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發(fā)展到今天,自由心證制度因其科學性和合理性越來越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我國的訴訟制度設計不能忽視自由心證,尤其是在大力培植法官職業(yè)素養(yǎng)的過程中,必須關注和審視自由心證的內在要求,實現(xiàn)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恰到好處。
一、自由心證對實現(xiàn)程序公正的科學合理性及其訴訟價值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發(fā)現(xiàn)過分強調當事人利益和實體正義而導致司法活動無法完成的情況,突出表現(xiàn)在:有一些案件,法 官根據在案的證據,明明已經能夠對事實作出認定,但為了“保險”,仍不惜做大量的“取證工作,對一些當事人都已不爭的證據,法官還要作調查;稍微復雜一點的案件總希望技術鑒定部門來代替自己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或者不敢判決而空耗時日進行調解,如此等等。這種帶有法定證據制度色彩的訴訟與我們司法制度的內在價值要求是相背馳的。由此可見,單一的法定證據制度不適合現(xiàn)代訴訟發(fā)展的需要,故法治國家在訴訟制度中均引入了自由心證制度,作為法定證據制度不足之彌補。
所謂自由心證,就是對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guī)則加以指示或約束,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來自由判斷,取舍證據和認定事實。從法官自由心證的動態(tài)過程看,自由心證表現(xiàn)為法官對案件爭訟中的一切證據證明力的主觀認證活動,完成自由心證之后,便是裁判。自由心證要求法官對證據證明力及其取舍的自由判斷須達到內心確信,然后方能認定案件事實。因此,自由心證的過程實質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
根據訴訟證明標準的二元制理論,“內心確信”,是指法官內心對于案件事實形成確信,即法官心證程度應當達到“不允許相反事實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或者”真實的可能性大于虛偽的可能性,即高度蓋然性‘’(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疾熳杂尚淖C制度的立法本意及對其的實證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現(xiàn)代意義上的自由心證不是法官的自由擅斷,而是一種辯證的“自由”,法官在自由 心證過程中,必須遵循辯證的認識論規(guī)律,同時,必須執(zhí)行與自由心證相配套的一系列相關制度,尤其是不能逾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和規(guī)定的制約。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心證中的“自由”是一種相對自由。同時,由于自由心證是法官在確定訟爭中所涉及的證據與訟爭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的認證活動,它又具有純主觀的特性,而對這種主觀特性的認證活動本身,法律賦予它是絕對自由的。相對于靜態(tài)的其他法律制度而言,自由心證特性在于它的動態(tài)性,它是一種重要的執(zhí)法手段,其價值在于用這種手段去補救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備性”,故有人認為“自由心證是程序公正的終點站”。
從以上自由心證的內涵不難看出,自由心證是讓法官放飛自己的思想,擴張自己的思維,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在法律匡定的制度下,展現(xiàn)證據的證明力。再完備的訴訟證據制度,只有通過法官的自由心證這種動態(tài)的執(zhí)法活動,才能將其轉化成維系社會秩序的活性力量;再完備的法律制度,它都不能窮盡社會事物,只能靠法官依其良知和法律意識并用自由心證的手段去補救與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心證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相輔相成,共同發(fā)揮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的作用,
二、我國訴訟法律制度移植自由心證的現(xiàn)實意義
從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進而推動我國司法改革的長遠考量,對自由心證制度的移植與利用,完全適應我國的法制環(huán)境,而且,為革除我國訴訟法律制度中現(xiàn)存的證據制度的某些弊端,我國訴訟法律制度更需迫切建立自由心證制度。
1、自由心證是任何訴訟終結的必經程序。追問我國過去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不難發(fā)現(xiàn),實行的是一種以“客觀真實為證明標準的一元制證據制度,但不能否認其中同樣也存在一個自由心證的過程。因為客觀事實的再現(xiàn)只能是一種可能性或偶然性,難于復原是必然的,所謂的‘’查清案件事實‘’也是通過自由心證來完成的,無論采取何種訴訟模式,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是靠法官的最后認證來完成的。因此,無論采用何種訴訟模式,都不能排除自由心證。
2、我國法律制度客觀上已造就了自由心證存在的空間。放眼法的淵源和框架,我國各部門法的法條中,大量的彈性條款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種自由裁量權的正確恰當運用與自由心證的過程是一脈相承的,大量的彈性條款需要法官在執(zhí)法中運用良知與法律意識去把握,我國訴訟法上的“認證‘’就是法官將認證范圍內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進行主觀分析的過程,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 4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坝纱,我國的法律制度已經承認了自由心證的存在。
3、自由心證是彌補法律制度滯后性的重要手段。相對于社會生活的發(fā)展變化,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都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未來科技突飛猛進,新生事物層出不窮,相對穩(wěn)定性的法律制度必然滯后于社會生活的變化節(jié)奏,在新的法律法規(guī)未出臺前,法官又不得拒絕裁判,要解決那些法律尚未來得及規(guī)范的社會現(xiàn)象,只能依靠法官運用自己固有的知識和經驗來自由心證。
考量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只能說是承認自由心證的合理存在(提法上尚未正名,實踐中采用的是“認證”),尚未將其上升到與證據制度相輔相成的地位。但隨著我國當事入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訴訟模式的確立和發(fā)展,我國的訴訟法律制度必須對自由心證加以大力的移植與利用,從而建立起一種法定證據為主、自由心證為輔的訴訟法律機制。
三、法官自由裁量權對自由心證的呼應
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有依據地自主作出裁判的權力。法官裁判案件首先必須依法,而后方能“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所指之自由,是指法官要獨立自主地作出裁判,而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擾。它既包括法官個體之間之自由,也包括法官整體對外之自由。但同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具有相對性和限制性,不得任意濫用。這種自由,不是可以隨心所欲裁判案件的絕對自由,而是強調要充分發(fā)揮法官主觀能動性的相對自由。自由裁量權是法官的權力,它不同于可以放棄的權利。法官如果把自由裁量權視作權利而不行使,那他就是瀆職。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就是正確把握自由心證。
1、根據法律真實裁量。法律真實是相對于客觀真實而言的。所謂客觀真實,是指導司法活動中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完全符合客觀的實際情況,即符合客觀標準的真實。所謂法律真實,是指司法活動中人們對案件的認識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或認可的真實,是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是在具體案件中達到法律標準的真實。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各種原因,人們不可能完全認明客觀事實,而審判又是一種有時間和資源限制的工作,因此,在“公正與效率‘’被確立為人民法院永恒工作主題的新形勢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一方面要努力追求客觀真實,盡量使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相一致,另一方面要注意遵循審判活動的客觀規(guī)律,堅持以法律真實作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和依據。只有這樣,審判工作才能保持主動,才能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不斷取得新成就。
2、嚴格依法裁量。即行使自由裁量權要體現(xiàn)法的公正價值,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如果說具體法律規(guī)范在執(zhí)行時可以根據情況加以改變的話,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能改變的,都必須加以遵守和執(zhí)行!痹趯嵺`中,由于法官的學歷、經歷和年齡等的不同,導致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盡相同,體現(xiàn)在對同一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決都會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樣,都應當把嚴格依法作為最基本的標準。嚴格依法,要求法官準確、全面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以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必須克服機械唯物主義的思想。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必然全面充分,即要根據立法原意、立法精神等來理解法律,并高水平地運用法律。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得好:“將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處理具體的案件,并不是一個死板、機械的過程,而是一項創(chuàng)造性的活動!比绻ü傥茨軓姆删竦幕疽蟪霭l(fā),片面地、機械地適用法律,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
3、以有利于實現(xiàn)“兩個效果”相統(tǒng)一裁量!皟蓚效果‘’是指導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是審判工作的立足點,是社會效果的前提條件。只講社會效果,而不依法公正裁判,不但沒有社會效果,反而會帶來極大的負面效應。社會效果則是審判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是法律效果的集中體現(xiàn)。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既應追求法律效果,又應追求社會效果。社會效果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六點:一是要有利于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二是要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三是要有利于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德的進步;四是要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五是要有利于審判結果的實現(xiàn);六是對審判結果有較高的認度。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往往只注意法律效果而忽視社會效果,這是應當避免的。但另一方面,也決不能將社會效果庸俗化,以追求社會效果為名行踐踏法律之實。
4、以有利于實現(xiàn)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tǒng)一裁量。法律程序是人們按法律規(guī)定的時序、方法設定,調整、實現(xiàn)權利義務的步驟和過程。在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常常是“重實體、輕程序‘’。其實,程序是實現(xiàn)正義的必由之路。程序公正不應簡單地被理解為對程序法的嚴格遵守,它更包括法官公平地對待各方當事人的言行方式,甚至還包括法官在日常生活中表現(xiàn)的嚴謹的行為方式。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同樣重要,二者是辯證統(tǒng)一的: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忽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單純地追求實體公正,將難以保證實體公正;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將會導致更大更多的不公正,曾經轟動一時的美國辛普森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
5、依據公開原則裁量!肮_原則是制止裁量權專橫行使最有效的武器!蓖ㄟ^審判規(guī)則的制訂,將審判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法、時限等公之于眾,既可以使當事人知悉法律內容,也可以保證公民對審判自由裁量權的監(jiān)督。一旦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自由裁量行為的侵害,公民可以很快知曉并及時采取措施!皼]有公開,很難實現(xiàn)公正和無偏私!币虼耍_原則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所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6、依據合乎情理原則裁量。所謂情理即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觀,指事物的客觀規(guī)律和多數人關于公平合理的社會共識。這種價值觀表現(xiàn)為一定時代的社會基本結構所決定的并被普遍接受的某些正義觀念。合乎情理就是指“不任性、不個人化和不(狹義上的)政治化”,就是指法官是正義的代言人,而不是任何個人的代言人。在他的身上,必須體現(xiàn)出社會公正合理的價值觀和公眾普遍共識。此外,在現(xiàn)代法治條件下,正義觀念的一項基本要求是法律不僅要向公眾施加其要求、義務和命令,而且還要求把公眾視為負責任的理性主體。與此同時,法院在實施法律過程中也應給大眾合理的正義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當然不僅應讓大眾知道他們是在主持正義,而且更重要的是讓大眾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們會主持正義。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果做到了這一點,那他就是遵循了合乎情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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