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理論的再思考
「內容摘要」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行政執(zhí)法程序證明責任的延續(xù)和再現(xiàn),其基本的標準為:訴訟的提起,要求原告應首先負推進的責任;在行政程序中主張權利成立的一方在行政訴訟中仍要對權利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另一方對所主張的權利妨害要件或者權利消滅要件負舉證責任。但是,上述分配規(guī)則如果在特定的情境中會產生不合理、違背行政訴訟目的的結果時,就必須結合行政訴訟屬性和利益衡量來作個別的調整和分配。「關鍵詞」行政訴訟 舉證責任 分配
一、問題之所在
亙古以來,證明問題(the question of proof)在確定家庭關系、所有權、名譽和商事關系,刑事訴訟程序,以及行使司法權等方面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就明晰與確定法律關系(the clarity and security of legal relationships)而言,其亦至關重要,因為證據(jù)決定了法律適用的方式,而且事實一旦被證實,也就同時鎖定了(entail)刑事判決或民事裁決的內容。 而在這過程中,由誰提交證據(jù)并證明主張至法定標準,并承擔案件真?zhèn)尾幻鲿r的不利裁判,就成為問題的關鍵。因此,無論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晚近才出現(xiàn)的行政訴訟上都需要規(guī)定出一些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標準或規(guī)則,用于指導訴訟當事人和法官。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薄白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又列舉了原告需負舉證責任的一些情況。 然而,透過這些立法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以及通過閱讀目前已付梓的、而且是較為權威的對“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闡釋文章和著作, 我們仍然發(fā)現(xiàn)不了當時在做上述立法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時所憑據(jù)的標準,相反倒是覺得上述規(guī)定,特別是司法解釋更像是經(jīng)驗主義的總結,是對以往實際判案中遇到問題的歸納,在總體上缺少一些理性的、清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分配舉證責任的標準。而解決這些標準又是極其重要的,因為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有個兜底條款,即“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那么,法院和訴訟當事人憑什么來操作這個條款呢?憑法官豐富的經(jīng)驗、敏銳的感覺或者一時的靈感,還是雙方當事人的實力對比?要想最理性地、也是爭議最小地解決這個問題,恐怕還是需要我們事先在理論上明確若干公正合理的標準。
近年來,隨著行政訴訟的發(fā)達,各類案件的相繼出現(xiàn),理論研究也隨之深入。以往我們都認為行政訴訟法最具特色、與民事訴訟迥然不同的特點之一,就是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并且認為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結果。然而,現(xiàn)在又有人反樸歸真,回歸故里, 認為還應當像民事訴訟那樣實行“誰主張,誰舉證”。 姑且不說就是在民事訴訟法學界早已有人對“誰主張,誰舉證”這種論說的合理性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zhàn), 單就民事案件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基礎上形成的特點和權力行政下產生的行政案件極其不同而言,完全地、不加區(qū)別地引用民事訴訟上的舉證規(guī)則似乎也是極不妥當?shù)摹?/p>
舉證責任分配關系到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地位,在一定意義上主導著訴訟的進行,因而在應然的基礎上研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標準及其法理依據(jù)實為必要。標準不是能憑空得來,它是考慮各種影響因素的基礎上的抽象。本文擬從行政執(zhí)法程序入手,考察行政執(zhí)法程序證明責任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在關聯(lián)性,從中發(fā)現(xiàn)和歸納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標準,并從行政訴訟屬性和利益考量角度作進一步的考證、彌補和完善,為解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標準問題提供一種思路。
二、&n
[1] [2] [3]
【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理論的再思考】相關文章:
關于理論創(chuàng)新的再思考05-02
翻譯倫理再思考04-30
人的本質的再思考05-03
對矛盾問題再思考04-29
認知隱喻理論再研究04-28
對科學與宗教關系的再思考04-29
關于意識本質的再思考05-01
對幼兒活動自由的再思考04-28
對《課程綱要》的理解與再思考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