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喻華峰案看司法的職業(yè)尊嚴
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聖人之言!-《論語.季氏篇第十六》
轉型時代,一切都給人希望,一切也都給人失望,如狄更斯對當年英國的描述,處在轉型時代的倫理道德的狀態(tài)于是混亂不堪,這當然包括司法倫理。也許2003年的《南方都市報》太像一份真正的報紙了,于是它等來了今年的喻華峰案、李民英案,以及接下來可能繼續(xù)出現(xiàn)的程益中案。此事一方面暴露當前司法不獨立,制度脆弱的基本特點,同時也暴露出當下司法倫理的極度脆弱。
照說,法官也好,檢察官也罷,他們都是司法公正最前沿的守護者,如果他們不能形成抵制司法干涉的最基本防線,即使社會輿論力量再大,我們可能也只有望司法興嘆的份了。司法人員也是人,有七情六欲,有三親四眷,我們當然沒有理由苛責他們一定要如何如何。但是,不管什么人,不管什么共同體,都有一些基本的行為準則需要服從,否則即不成其為人,不成其為人的共同體。司法人員也一樣,在有能力堅持的限度內(nèi)保持獨立司法的權力是一切司法人員的基本操守,即使無能為力,至少也要謹守“不與不公正為伍,不與邪惡合作”-這甚至已經(jīng)退到了作為一個人的最基本操守上了。
話雖如此,可是一旦司法人員遇到一個明顯被人操縱的冤案,而且這種干預司法的行為來自權貴,一般人根本無力抵御,這時,司法人員該怎么做?
記得小時候讀過一本《歷史故事新編》,是當代著名戲曲評論家蔣星煜先生的作品,其中有一篇《大理寺正卿的失蹤》,講述岳飛案中,大理寺正卿(相當于現(xiàn)在的最高法院院長)周三畏不愿昧良心殘害忠良而掛印逃亡的故事,給我留下深刻印象。
雖然宋史并沒有記錄這段歷史,但是當年周三畏避禍之所蘭溪白露山下的忠隱庵已于2002年重修,或茲可佐證。
在當時宋高宗、秦檜君臣沆瀣一氣,欲致岳飛于死地而后安的大形勢下,如果寄希望于周三畏上抗皇權,下護國本,顯然不可能。周三畏于是處在了倫理沖突最激烈的火力交叉點上,如果將岳飛釋放,一則岳飛自己未必愿意逃亡,二則即使逃亡也不會有什么好結果,岳飛的命運無論如何,抗金大業(yè)都必亡無疑;如果按照宋高宗、秦檜的意思判處岳飛謀反,則陷害忠良之罪不可免,并將遺臭萬年。以周三畏的耿介秉性,很難昧良心害人,而且這樣做即使保住功名利祿,那也同樣面臨戰(zhàn)戰(zhàn)兢兢、如履薄冰的未來。于是周三畏在這樣一個兩難的關頭,做了自己能夠做到的事情,棄官遠走。
與周三畏相比,南都案中司法人員的倫理沖突,其激烈程度可能遠遠不及,我們也無權要求他們成為周三畏,但至少他們應該為公正作過基本的努力,至少,拒絕辦理這起案件還不至于到遠避他鄉(xiāng)隱沒江湖的地步吧?以當前中國的一般情況而言,拒絕辦理這種案件可能也就影響升遷,或者至多是從此工作不好作,穿點小鞋罷了。如果司法人員本身連這樣的一點代價都不肯付出,那么他就沒有資格埋怨司法不獨立,因為司法獨立不會從天而降,而是全社會的人們共同爭取,尤其需要司法從業(yè)人員的共同努力才可能結出的果實。
可是,目前我們看到的南都案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無法讓我們得出辦案司法人員沒有助紂為虐的結論。如楊支柱先生、許志永先生已經(jīng)證明的,喻華峰等人的行為即使按照現(xiàn)行法律中最僵化的條文衡量,他們的行為要符合貪污罪、行賄罪的犯罪要件都很難。因此,作為司法專業(yè)人員的法官、檢察官,如果明知自己的司法行為將導致冤案,而依然出入人罪,草菅人命,那么他們的行為就會構成瀆職。退一步說,即使以最低倫理要求來評價作為公共官員的司法人員,即應當以政治行為的后果來判斷其正當性,這些司法人員的行為也未必是合格的-這樣的判決嚴重地打擊了媒體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
現(xiàn)實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一些受政府或者權貴干擾的案件,法官常常會很無奈地告訴即將敗訴的當事人:“這案子我們也作不了主。”對于這樣的法官,我首先是同情地理解,同時也很沮喪,因為我忍不住會想,難道你們就連拒絕辦理這個案件都不能嗎?
確實,要完全與上司針鋒相對,這對任何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司法大環(huán)境極差的前提下,南都案這樣的案件尤其不該要求司法人員完全我行我素,不顧來自政府的壓力,因為這樣要求可能是不人道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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