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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弱化
新刑法對于1979刑法而言,從“罪行法定”、“疑罪從無”等諸多方面已凸顯了我國法制的進步。但是, 新刑法并未在立法上對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緩刑不當適用這一問題進行具體規(guī)制,使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仍充滿了法外變數(shù),法官對犯罪人在法定情形以外宣告緩刑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甚至有個別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利。在加強和完善刑事法治的今天,“緩刑適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弱化”這一命題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一、緩刑適用現(xiàn)狀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報告顯示:1998年至2002年,全國法院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和單處罰金的占24.37%。這是建國以來,拘役、管制、緩刑和單處罰金比率的最高值 ,是新刑法施行的顯著效果。但是,在這個比例中包含了不斷攀升的緩刑比率,在倡導罪行法定的前提下,過高的緩刑比例,不能不說是 新刑法施行中的敗筆。據(jù)報載,1998年以來,某法院刑事審判共審結各類案件1669件,判處各類犯罪分子2265人,其中適用緩刑521人,緩刑率達23%。23%是五年的平均緩刑率,實際上,該法院近幾年適用緩刑的人數(shù)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據(jù)司法統(tǒng)計,從1998年到2003年2月,該法院宣告緩刑的521人中,交通肇事197人,占37.81%;輕傷害積極賠償126人,占24.18%;經(jīng)濟犯罪93人,占17.85%,三類案件占全部適用緩刑總?cè)藬?shù)的79.84%。(1) 23%的緩刑率相對全國法院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和單處罰金24.37%的比率已經(jīng)很高,該院的調(diào)查報告證實是準確適用法律的結果。而我們許多法院緩刑適用的現(xiàn)狀恰恰是居高不下的緩刑率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相結合,使本應收監(jiān)的罪犯仍在社會游蕩,誘發(fā)新的不穩(wěn)定因素,動搖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在審判實踐中,緩刑適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主要表現(xiàn)有以下幾種:
1、避重就輕,盲目判緩。審判實踐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那些罪行較重,不能判處緩刑或不適宜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僅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就過多地考慮到這些從輕或減輕的情節(jié)而忽視其罪行、犯罪情節(jié)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處緩刑。有的對于本應依法判處實刑但有一定社會背景的犯罪分子,卻以罪犯有自首情節(jié)或認罪態(tài)度好為理由,脫離罪犯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這兩方面的客觀情況,隨便判緩;有的對那些罪行較重的罪犯特別是在附帶民事訴訟的故意傷害案件和盜竊犯罪案件中,僅以其民事賠償或交納罰金的多少來決定是否判處緩刑。
2、保留公職,刻意判緩。那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曾被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和被賦予一定管理職權的公務人員是知法者,他們理應帶頭遵守國家法律。他們一旦實施犯罪,純屬是知法犯法,就其主觀上講對社會具有更深的惡性和更大的罪過,造成的后果和影響也更嚴重,這本應是對其依法定罪和適用刑罰的酌定條件,而且還要依法免去其原任的公職,即使是被宣告緩刑的也不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少數(shù)人員認為被宣告緩刑后罪犯不僅可以不予關押,還可以從事各種社會活動,錯誤地將宣告緩刑等同于無罪釋放,有關機關甚至仍舊保留已犯罪公職人員的公職。以至于,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憑借原職位優(yōu)勢,千方百計動用一切社會關系向法官施加影響,法官屈于上級機關(人員)的壓力和一己私利濫用自由裁量權刻意判緩的情況比較普遍。
3、貪污賄賂,唯利判緩。受利益驅(qū)動個別人民法院在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處理上,執(zhí)法不夠嚴格,對犯罪分子該判實刑的卻從輕判處了緩刑。有的法院因辦案經(jīng)費嚴重不足以贓款贓物的收繳為目的,主要被告人足額退贓即宣告緩刑;有的法院受檢察機關(紀委)利益的影響,照顧執(zhí)法部門間的關系而判緩;還有的法院以被告人單位的贊助作為判緩的條件。對貪污賄賂罪犯量刑失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反應,引起了廣大群眾的不滿,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失去信賴,對舉報貪污賄賂犯罪分子也失去熱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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