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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遴選制度歷史考究
司法職業(yè)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是高素質(zhì)的。要成為一名法官,必須經(jīng)過嚴格的遴選。在國外,法官一般都是社會的精英。反觀我國法官遴選制度的現(xiàn)狀,卻不盡如人意。在目前有關我國法官遴選制度現(xiàn)狀之成因探究的論著中,往往將其歸咎于歷史。事實并非如此。其實,在中國的歷史上是比較重視法官遴選的,尤其是民國時期,法官遴選程度甚至已超過今天。研究法官遴選制度的歷史,有助于當前我國法官遴選制度改革。一、中國古代法官遴選制度
據(jù)史料記載,中國古代重視司法官吏的選拔是從商周時代開始的。商朝把“政務、民事、執(zhí)法”作為選拔和任用官吏的標準予以規(guī)定,形成“三宅三俊”選任法。要求司法者做到執(zhí)法嚴明、公正無邪。西周時期比較強調(diào)法官依法辦案。為保證依法辦案的貫徹落實,西周統(tǒng)治者非常重視司法人員的任選,要求司法官的入選,必須要有“德”,具體德行標準是“三俊”:一是“敬于刑、有德惟刑”;二是“哲人惟刑”,三是“茲式有慎”。強調(diào)避免任用奸佞決獄斷案。《尚書?呂刑》指出,“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其中!贝送,該時期還對司法官員的選拔程序作了具體規(guī)定。
秦朝厲行法治,官員大多從熟悉法律的刀筆吏起家,直到漢代,“以吏為師”的傳統(tǒng)依然在發(fā)揮影響力。據(jù)《文獻通考?選舉考》的統(tǒng)計,《漢書》所記載的人物中有二十九人是小吏出身,占了各類人物出身的第一位。而西漢的五十七位廷尉中,《漢書》有傳的有十一人,其中六人是掾吏出身,另有二人是以學律令治刑名而著稱。東漢時,律學興盛一時,穎川郭氏“家世衣冠”世傳律學,郭弘任穎川太守的決曹掾三十多年,其子郭躬聚徒講學,后以郡吏起家而兩任廷尉。郭氏在百年之中出了七位廷尉。與郭氏齊名的是沛國陳氏,也家傳律學,而陳寵官至廷尉。據(jù)統(tǒng)計,東漢的二十二位廷尉,就有十七人被譽為“明習法律”。以至于形成廷尉必選于律學世家的習慣。東漢末年,經(jīng)學世家的楊賜被命名為廷尉,楊賜即以“代非法家”為由推辭不受?傊谇貪h時代,司法審判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說是專業(yè)化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律學一蹶不振,不再是儒家經(jīng)學的組成部分。世家大族子弟依靠“九品中正制”,舉孝廉為官如探囊取物,不屑于學習律學。司法審判也被士族視為“濁務”,不愿擔任司法審判官職。但自魏明帝時起,為增加司法官的法律知識,提高審判效能,采納衛(wèi)凱建議,首次在廷尉中增設律博士一職,負責教授法律,培養(yǎng)司法人員,成為我國最早設置的專門從事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的機構和官員。該項制度為西晉以后所繼承,并在北齊時由一人的編制增至四人,表明當時的統(tǒng)治者比較重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并開始注意對司法人員進行專業(yè)培養(yǎng)。
隋唐確立科舉制后,在國子監(jiān)保留了“律學”,由三名律學博士教授法律,學生定額五十名,通過考試后可由吏部授予從九品上、下階的官職。科舉中也設有“明法”一科。隋初通過一系列制度來普遍提高官吏知法、用法水平,督促各級機構嚴格執(zhí)行法律,涌現(xiàn)了一批執(zhí)法嚴明的官吏。唐朝對司法官的委任,設有特定的程序,須由吏部與刑部尚書共同研究決定,然后注擬。
宋朝是我國封建社會中一個比較重視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和法律考試的朝代。選用司法官員時,把法律考試作為重要內(nèi)容。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八月詔規(guī)定選用各道司寇參軍,“皆以律書試判”。選拔刑部的詳復官和三法司的法直官時,要試以斷案幾十道。就是選拔低級的司法官,也要舉行律學考試。宋神宗時,還規(guī)定進士也須經(jīng)過“試法”才能授官。另外,朝廷也累累下詔:“今中外臣僚習讀法令”。有的學者指出,宋代以注意司法官吏的選拔和任用,為后世所重視,具體表現(xiàn)在:第一,置律學,設明法科考試;第二,革新司法隊伍,選明法,任清廉;第三,嚴賞罰,懲贓官。
明朝中央及地方的官辦學校教學完全為儒學內(nèi)容,科舉僅進士一科,進士及第后往往即派往各地擔任知縣或擔任監(jiān)察御史巡撫按一省,所讀、所考與法律毫無關系,而一任官職就要審判案件。為防止官員不懂法律造成冤案,《大明律?吏律?公式》專設“研讀法令”條,規(guī)定: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nèi)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使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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