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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法律家之治
我覺得飲食與法律發(fā)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題目。在美國法學院中經(jīng)常有午餐沙龍,因為吃西餐不占雙手,而且食物的味道也不重,而中國菜正好相反;況且,中國人一向認為吃飯是件輕松的事,不喜歡邊吃邊干正事,排斥餐桌上的學術。不過,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與大家進行一些學術上的探討,倒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今天的主題是“法治與法律家之治”之間的聯(lián)系;這是我近來一直在思考并在課堂上宣傳的主題,因此,聽過我的課的同學可能會對其中的觀點感到很熟悉,可是,我很重視這么一個交流和質(zhì)疑的機會。最近,北大法學院的一位博士生寫了一篇探討法治意義的文章,登在《法制日報》上,批評“法律家之治”這一觀點,讓我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思考。
我傾向于把“法治”理解為早期的人們提出的治理國家的幾種主張之一;這些主張互有沖突、交鋒和交流。比如說,我認為“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為了矯正法治的弊端。以法治國,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無需質(zhì)疑的正當性和優(yōu)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價的,這些代價是這種治理模式內(nèi)在的。有哪些代價呢?首先,人治與法治的一個主要區(qū)別,就是法治能創(chuàng)造可預期性,就是說規(guī)范先于行為存在,人們可以根據(jù)規(guī)范來行為,從而把危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nèi)。所以,“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受罰”是一項基本的原則。從這個角度看,雖然審判四人幫被看作新中國法治的起點,但在實質(zhì)上違反了這一基本的法治原則;因為當時審判的法律依據(jù)是1979年頒布的《刑法》,而在四人幫橫行的時代,中國是沒有法律的,從而也不存在“犯罪”。還有,現(xiàn)在對存款利息征稅的做法也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如果人們在存款時就知道日后要對利息征稅,那么,可能一部人就會選擇消費而不是儲蓄;對起征日時現(xiàn)有的存款利息征稅,這種做法在表面上看沒有“溯及既往”,但我認為,真正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對起征日起方才存入的存款利息才能征稅?深A期性有內(nèi)在的緊張關系,就是: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社會生活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長大了的人仍穿小孩子的衣服是讓人感到別扭的,而變化太多的東西就會沒有權威,《德國民法典》在一百多年里,《美國聯(lián)邦憲法》自誕生兩百多年來就很少被修改。因此,我對新中國修憲的頻率是有意見的。從來沒有人想過刪減《圣經(jīng)》內(nèi)容,而《圣經(jīng)》在基督教的經(jīng)書中無疑具有最權威的地位。法律的權威性基本上依賴于法律的穩(wěn)定性;如何處理這一內(nèi)在的緊張關系,是任何法治國都面臨的嚴肅問題。其次,法治的第二個代價就是:規(guī)則的平等適用往往忽視對象個體的差異性。有些同學指出,現(xiàn)在的法律是不維護道德的,甚至是反道德的;但嚴格地講,我認為,有些法律是維護道德的,比如對第三者的懲罰就維護了家庭關系和婚姻道德。但是,我這個主張一再“遭打”,而實踐中這種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也被視為一種倒退。關于道德,當前的最大問題,是個體道德理念的差距越來越大,越來越多元化;對這些道德準則,法律無法進行整齊劃一地規(guī)范!叭松降,但無所不在枷鎖之中”,同時,“人生而不平等,且無所不在枷鎖之中”,比如說,北京與陜西的高考錄取分數(shù)線相差很大,這對陜西考生來說,就是不公平的,我同意全國統(tǒng)一錄取的分數(shù)線。去年最高法院面向社會招考10名法官,報名條件之一就是“
具有北京戶口“,對此,報刊上登載了一篇名為《北京是誰們的首都》的文章,寫得很好。最高法院是全國性機構,要求有北京戶口,意味著在權利資源分配上歧視外地人口。其三,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內(nèi)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會利益。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問的是:存在一個明確的社會公共利益嗎?國家重點扶持北大清華,投入18億元的資金,其他高校的利益是否因此受到損傷?增加工人的工資,那農(nóng)民的利益呢?利益愈多元化,就愈難找到這個公共利益。法律家也是一個利益集團,他們宣揚法治的目的可能也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增加。比如公檢法三家爭奪對贓款贓物的處置權,原因就是,上繳國家后能得到相應的回報。法學家常在電視上露面宣傳法治,比如過去的我,而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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