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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身份意識釋論
摘要:公民意識的核心源于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認識。因為缺乏對公民身份的認識,就不會產生相應的公民意識;模糊了公民身份與其他身份,就會迷失公民意識。一個國家的國民只有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才能成為合格的公民。只有國民普遍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會才能建立。關鍵詞:公民;市民;百姓;國民;人民;群眾;身份意識
公民意識,包括獨立的人格意識,更包括公民對參與國家政權管理以及監(jiān)督國家權力運行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公民意識源于公民對獨立個體的意識,更源于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認識。公民不但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作為一個與國家相對應的一方權利義務關系主體,它還包括豐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涵。如果缺乏對公民身份的認識,人們難以產生相應的公民意識。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對自我身份的第一反應就會是,“我是一個老百姓”、“我是一介平民”、“我不過是草民一個”等等,模糊了公民身份與其他非公民身份,迷失了公民意識。本文嘗試討論公民身份與非公民身份,以便明確在社會主義法治目標下每個人的角色定位,唯如此,我們的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自由的法治,我們的社會才可能是一個健康的公民社會。
一、何謂身份
“身份”是一個古老而熟悉的詞語,它在漢語里有多種不同的表述,例如《現(xiàn)代漢語詞典》解釋為“人在社會或法律上的地位”。《辭!穭t表述為“人的出身、地位或資格”。
《牛津法律大辭典》(第855頁)解釋說:“身份特指一個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該種地位決定其在特定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
《布萊克法律辭典》(第1264頁)除指“社會地位”外,還指個人與團體或國家及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聯(lián)系。
身份是人在組成社會后出現(xiàn)的特殊現(xiàn)象,是人與人在社會中的相互關系的必然反映。有社會存在,就必然存在身份。身份有時體現(xiàn)為一種分配原則,不同身份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分配不一樣;身份也是一種不可相互跨越的界限,不同的身份其地位存在差異。除此之外,身份在法律領域內的運用也具有特定的含義,如依傳統(tǒng)民法的觀點,民法上的身份限于親屬關系范圍之內。
當我們反對某種身份劃分時,或許另一種身份又會出現(xiàn)。人類主觀必然反映這些差別,并構成身份的最初意識。因此,可以斷定,只要我們生活在一定的社會共同體下,我們就必然擁有某種身份。但是在社會意識形態(tài)領域中,究竟是何種身份意識占據支配地位,則往往影響主體的具體行為,并進而影響部分社會秩序。
特別是在有著悠久封建社會歷史的中國,身份幾乎是無處不在。在近現(xiàn)代以前,一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往往取決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換言之,法律根據不同的身份確定人們相應的權利或義務。如果這種情形極為普遍,構成社會的常態(tài),這種社會就可稱之為身份社會。[1]
二、公民身份
。ㄒ唬┕裆矸菔且粋人屬于某一國家的成員的法定身份的延伸
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種法律身份,它基于法律的確認才產生,或者說這種身份是基于“契約” 而形成的身份,不同于訂立契約前的身份。既然是一種法定身份,就意味著這種身份不得被隨意剝奪,除非法律另有所規(guī)定。
其次,公民身份也將契約的另一方-國家作為身份存在的前提,公民身份與國家的存在息息相關。沒有國家,也就無所謂公民,而沒有公民的參與或監(jiān)督,國家也就沒有合法的公權力。因為公權力來源于人們的認可和讓渡。公民并不因為成為一個國家的成員而在人身和精神上隸屬于國家,他始終是國家的能動的管理者。公民身份是公民社會中人作為參與或監(jiān)督國家公權力運行的獨立主體的一種身份。
第三,由于公民是社會成員普遍的法定身份,由此也延伸出另一觀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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