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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騙來母親房 抵押貸款成被告
母親已經是80多歲的老人了,女兒本應該給母親多盡點孝道讓老母親頤養(yǎng)天年,可是女兒居然冒用母親的名義和自己簽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母親的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5月12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母親狀告女兒的案件。2003年2月左右,張某做生意需要一筆資金,但是手頭很緊張,當時她聽人講,拿房產證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聽到這些,張某腦子就猛然一動。2003年3月初,張某來到母親吳老太處,對母親講單位有政策,凡是退休老工人,從2003年4月起每人可以補助170元,一直領到去世。張某還講,為辦理這個補助費手續(xù),需要母親的房產證、戶口本和身份證。吳老太太將這些證件就全部交給了張某。拿到這些證件后,張某并沒有為母親辦理什么補助費,而是用母親的名義與自己簽訂了一個房地產買賣合同。張某在自己起草的合同中明確寫到自己購買母親的房屋,支付房款155000元。利用這份合同和拿到的母親的各種證件,張某到房產中心將母親的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更為自己的名字。
2003年3月6日至10日,張某以母親的房屋作抵押,與上海市光大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向銀行借款10萬元,合同約定還款截止日為2018年3月。同年3月15日,張某拿到了10萬元借款。而這一切,吳老太太都蒙在鼓里。2003年9月,吳老太太家中突然有人來看房子,她感覺有點事情不對,她馬上向張某催要被拿走的房地產權證,可此時她才發(fā)現房屋的權利人已經變?yōu)閺埬场?004年2月12日,吳老太太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被告冒名簽訂的合同無效。
在法庭上,張某對自己的行為全部承認,表示愿意承擔母親所付出的律師費用,希望和母親調解,但是老太太被自己女兒的行為深深傷害了,她堅持訴訟請求,不愿意調解。法院認為,張某冒用其母親名義與自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房屋應當返還給母親,但是銀行是基于對該房屋在房產交易中心進行了不動產登記才與張某簽訂了抵押合同,是善意第三人,現在銀行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并取得了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房屋在抵押權的注銷后才能予以返還。此外,張某自己表示愿承擔其母親為解決糾紛所花費的律師代理費用6000元,法院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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