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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不披露對劉曉慶的不起訴論文
著名演員劉曉慶已收到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下達的不起訴通知書。據悉,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通知書是于本月10日、11日分別下達給劉曉慶及其妹妹劉曉紅的。這就意味著取消了劉曉慶“取保候審”的身份。由于對劉曉慶不起訴與檢察院有約,雙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記者去電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求證時,答復是“無可奉告”。(《深圳商報》5月20日)
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或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以及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作為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對于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國家、社會的利益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必須體現(xiàn)公開的精神!缎淌略V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讓被害人及時選擇是否對于不起訴的決定進行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當然,公眾也可基于刑事案件也侵犯了國家、社會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不起訴的決定。那么,對于主要是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無被害人的不起訴的刑事案件,公眾更有充分的知情權,了解檢察機關何時、用何理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作為一種檢察機關行使公訴裁量權的訴訟決定,從監(jiān)督檢察機關正確地行使權力的角度出發(fā),也必須體現(xiàn)公開的精神。有權力的存在就有濫用的可能,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行使權力也應當受到監(jiān)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推行的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就是要讓人民群眾來監(jiān)督檢察機關對于包括不起訴決定等訴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提高檢察監(jiān)督的公信力。
因此,除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考慮),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及其理由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以體現(xiàn)訴訟民主、公開、公正及對司法權的監(jiān)督!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劉曉慶所涉嫌的是偷稅罪,這種犯罪無特定的被害人,損害的主要是國家利益,公眾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況且劉曉慶作為公眾人物,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人們對于其涉嫌犯罪極為關心,有理由追問對其到底作出如何處理,因為公眾人物的是否公正處理將更加關乎公眾對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此外,這種對于涉嫌偷稅罪的不起訴決定,既非劉曉慶個人隱私又非國家秘密,檢察機關無保密的必要及義務。因此,檢察機關理應向公眾宣布(通過媒體)對劉曉慶不起訴決定,以及為什么對劉曉慶不起訴的理由作個交待(是不構成犯罪還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抑或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讓不同意該不起訴決定的人有可能知曉并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提出意見,自覺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真正讓公眾信服。而因為“對劉曉慶不起訴與檢察院有約,雙方都不要披露此事”,從而對媒體“無可奉告”,給人的印象是似乎對劉曉慶不起訴的處理這種司法權力的行使是一種檢察機關與劉個人的一種交易,操作是在秘密中進行,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檢察機關接受監(jiān)督的精神,不利于不起訴的正確行使,必將引起公眾的質疑。
不過,筆者還是希望所謂“對劉曉慶不起訴與檢察院有約,雙方都不要披露此事”的說法是記者的道聽途說,檢察機關要敢于站出來,用正式的公告來代替“無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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