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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架者無端被起訴 法官明察駁回原告訴求
本網(wǎng)訊(葉青華) 看見兩鄰居打架,本想一心勸和,沒想到好心當作驢肝肺,自己反被咬一口,遭無端起訴,要求與參與打架的人一起承擔醫(yī)藥費等共計5275.2元。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張美琴賠償原告劉華連醫(yī)藥費等共計3654.8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肖英秀(勸架者)、任金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下午18時左右,被告張美琴與丈夫任金華某因妻子說閑話中傷原告劉華連一事先后來到原告家門口,不久被告張美琴隨即與原告發(fā)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被告張美琴打了原告的嘴巴致原告鼻子出血,原告隨即還手,繼而雙方互相扭打在一起。被告肖英秀想把兩人勸開,但被被告任金華阻止。雙方扭打一陣后,互相松手,并各自回家。事發(fā)后,連源村委會和萬安縣公安局窯頭派出所均先后主持了調解,但均未調解成功。原告受傷后在萬安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2441.2元,診斷為右第5前肋骨骨折。原告?zhèn)麆萁浫f安縣陽光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甲級,誤工休息時間為40天,F(xiàn)原告認為因調解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醫(yī)療費、交通費、驗傷及鑒定費、誤工費以及本案訴訟費共計5221.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張美琴與原告劉華連因小事發(fā)生口角,并將原告造成損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應對其這種采取不冷靜,且上門與原告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肢體沖突并致傷原告的行為承擔主要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其承擔醫(yī)療費、交通費、驗傷及鑒定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在雙方發(fā)生口角后沒有理性處理而是與被告相互廝打,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的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任金華、肖英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以上兩被告對自身人身存在傷害的行為,同時法院從萬安縣公安局窯頭派出所的四份調查筆錄可以推斷,被告肖英秀只是想勸架,被被告任金華阻止,該兩被告并未參與打斗,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任金華、肖英秀與被告張美琴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為此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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