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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委托的指令下達人能否代替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案情」鄭某與H期貨經紀公司于1995年4月簽訂<<期貨代理合同>>,另有<<客戶申請表>>、<<風險揭示書>>、<<印簽卡>>等文件,但沒有<<授權委托書>>.在<<期貨代理合同>>中,鄭某指定H公司的經紀人何某為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何某是鄭某的朋友在進入H公司當經紀人之前,一直在另一家期貨公司作為鄭的合伙人一起從事期貨交易。在H公司進行交易時,一般都是由鄭某通過電話向何某下達指令,由何某填寫交易指令單。到1995年7月底結算,鄭某的帳戶一直盈利。而到了8月底,鄭某拿到H公司向其發(fā)出的月報表,發(fā)現其帳戶虧損 110,000元,立該 向H 公司提出質疑,自己整個8月出差在外,未下過指令,怎么會出現大筆虧損 .H公司查詢后答復鄭某,8月份的單子是何某所下,因行情驟然變化 ,何某匆忙平倉所致。何某否認是自己下的指令,而是H公司另一經紀人張某擅自下達指令所致。張某承認這些單子是自己所下,但說后來告知何某,何某批評了他后,在這些交易單上補簽了自己的名字,追認了張某所做的交易。鄭某要求H公司賠償由于其經經人張某私自下單給自己造成的全部損失,H公司表示不 同意,于是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H 公司賠償因其經紀人擅自下單而給其造成的全部損失110,000元。
「爭議」
客戶鄭某認為:
我只委托何某為指令下達人,沒有再授權他人,而H公司的經經人張某擅自下單并造成我的虧損,對此H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H期貨經紀公司認為:
經紀人張某的行為已被鄭某的經紀人何某所追認,因此上述交易單的指令應視同何某的指令,其損失應由鄭某自己承擔,我公司已經對張某進行了內部處罰,不應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評析」
①客戶鄭某委托的指令下達人何某只能接受鄭某的指令填寫交易指令單,并向盤房傳達。
由于在我國的期貨交易中禁止全權委托的行為,因此,代理合同中約定的指令下達人能接受并執(zhí)行客戶的指令,不能自己根據行情進行決策,并代替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否則即構成全權委托,而全權委托行為是無效的,除經紀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應受處罰外,如果給客戶造成損失,經紀機構還須進行賠償。本案中,經紀人何某一直是通過電話接受客戶鄭某的指令,再填寫交易單進行交易的,這屬于按指令操作,而非全權委托。客戶通過電話下達指令是允許的,經 紀機構應當進行同步錄音,而且事后客戶還應在指令單上簽字。
②客戶的指令下達人何某事后追認另一經紀人張某擅自做單的結果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如上所述,客戶鄭某對指令下達人何某的授權是一種有限的授權,何某只能按指令做單,而不能自行判斷行情下單。也就是說,判斷行情、做出決策并發(fā)出指令,這都是客戶的權利,何某無權行使,他所進行的上述行為無效,不能視同客戶的行為,經紀人張某下單進行交易,事先未得到客戶的允許,事后也未得到客戶的追認,顯然是一種擅自做單的侵權行為。對此,何某予以單方面的追認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因為其本身就不具有做出這種追認的主體資格 ,只有客戶鄭某才可以做出這種意思表示。H公司單方面認為何某對張某的行為予以追認,即說明戶鄭某已認可張某的行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只能是H公司的一種誤解。
③客戶鄭某遭受110,000元損失應由H公司和何某承擔。
經紀機構與經紀人的職責和義務就是為客戶提供快速、高效、優(yōu)質的服務,而非代替客戶下單交易。經紀機構或經紀人沒有客戶指令就下單進行交易,不僅是嚴重的違規(guī)行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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