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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

時間:2023-05-07 08:36:16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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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

學術論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

  

學術論文范文:宋代的民田典賣與“一田兩主制”

  作者/戴建國

  

  摘要:宋代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能普遍分離。在典田情形下,同一塊土地出現(xiàn)了擁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典主,形成了事實上的“一田兩主制”。當一塊民田存在多個典買入時,典買人購買土地所有權的順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典買人除了轉(zhuǎn)典之外,還可斷賣已典土地,其斷賣的,除了土地的使用權,還連帶著田根的優(yōu)先購買權。業(yè)主如將田根出賣給第三方,原先的典賣關系并不因業(yè)主的更換而失效。宋代國家賦稅和戶口登記制度視田產(chǎn)的出典為財產(chǎn)轉(zhuǎn)移,剝離了使用權權能后所剩田根在“業(yè)”的觀念上被虛化了,并不作為財產(chǎn)來登記。國家的戶口制度實行的是一田一主制。這種“一元制”的產(chǎn)權形態(tài)與流通領域存在的“一田兩主制”形態(tài)不同,它的產(chǎn)生乃是國家從降低社會管理成本出發(fā),行使財稅和行政管理職能的結果。典賣方式及其典賣機制的成熟完善促進了土地和商品經(jīng)濟的流通,對后世社會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

  

  關鍵詞:宋代民田典賣一田兩主田根主客戶

  

  唐中葉以降,中國傳統(tǒng)社會發(fā)生了諸多重要變遷。自實施兩稅法以來,土地所有者負責向國家交納土地稅,租種地主土地的佃客向地主交納地租,這是通常的慣例。然而這一慣例逐漸發(fā)生變化。進入宋代以后,田制不立,土地交易日趨頻繁,土地產(chǎn)權權能進一步分離,呈多元化態(tài)勢,出現(xiàn)了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普遍分離的現(xiàn)象。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典給他人,原本由自己交納的土地稅也改由享用土地使用權的典買人交納,自己保留田根(又稱“田骨”)。 (范文網(wǎng) www.fwsir.com) 典買人取得使用出典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謂之典權。典權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特有的一種物權關系,涉及財產(chǎn)所有權之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權能。典買人支付典價,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對出典人的土地加以使用和收益,而不必支付租金;在約定的使用期滿后,出典人以原典價贖回土地,而不必支付利息。出典人也可不贖回土地,而典買人可以將土地轉(zhuǎn)典給他人。這樣在同一塊土地上就出現(xiàn)了擁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典主,形成了事實上的“一田兩主制”。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歷史變化。不少學者對此作了探討,諸如典賣方式下的產(chǎn)權關系、出典人和典買人的權利義務、出典后的找貼、過割賦稅、投契印稅、典賣契約的時限等問題,取得了不少成果,其中以日本學者貢獻最大。然而學者們的觀點不盡相同,周藤吉之否認宋代存在一田兩主制,而朱瑞熙、草野靖、高橋芳郎的觀點則與之相反。高橋氏指出,出典人有土地所有權,承典人有使用獲益權,“出典人的所有權以贖回權的形式存在”。他認為,處于出典狀態(tài)的土地,出典人分管絕業(yè)即“田骨”,典買人分管典業(yè),由此“一塊土地并存著兩種物權(即地權)”。

  

  宋代因典賣而衍生的產(chǎn)權權能分離問題,是一個很有學術價值的研究課題,它對明清時期土地法中的田面、田底慣例以及“找價回贖”問題的產(chǎn)生有著重要影響。然而此課題目前仍有一些未搞清的問題。當一塊田地轉(zhuǎn)典多次,存在多個典買人時,典買人依據(jù)何種方式公平地購買土地所有權?典買人除了轉(zhuǎn)典土地之外,能否出賣其所承典的土地?如果能的話,其與轉(zhuǎn)典田地又有何不同?宋代戶口制度依據(jù)有無田宅等財產(chǎn)將全國人口分為主戶和客戶,當業(yè)主向他人出典土地后,所剩田根的物質(zhì)形態(tài)是虛的,不能用來出租,政府不將其作為財產(chǎn)來登記,那么在國家戶口制度中,還存在“一田兩主制”么?這些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以期進一步認識均田制瓦解之后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土地流通、交易形態(tài)和土地管理制度等問題。

  

  一、宋代土地產(chǎn)權權能的分離和交易方式的衍化

  

  如果說唐中葉以降,租佃制逐漸發(fā)展起來,成為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主要的生產(chǎn)關系,那么土地出典是伴隨著土地自由買賣而產(chǎn)生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土地交易形式的衍生態(tài)。在土地頻繁的流通過程中,宋代土地產(chǎn)權權能進一步分離。在民田典田情形下,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分離的,由此產(chǎn)生了使用權的回贖權和所有權的出賣權。所有權的轉(zhuǎn)移通常是指土地絕賣,而土地出典由于若干年后土地可以贖回,因此常被視作使用權的轉(zhuǎn)讓。宋代土地出典現(xiàn)象十分普遍,出典通常稱“典賣”,是被政府認可的“正行交易”。通過訂立契約關系,與業(yè)主相對應的典買人也就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和連接著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所有權在宋代被稱作“田根”,而已典就賣者,稱“并根”。如《清明集》卷6《偽批誣賴》案,吳五三父親于嘉泰二年(1202)先典田與陳稅院父,此后吳五三“將上項田根于嘉定八年并賣于陳稅院之父”。從此案可看出,吳氏父子所賣土地產(chǎn)權實際上是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兩部分組成。吳氏先將土地使用權以出典方式轉(zhuǎn)與陳稅院之父,繼之再將土地所有權賣與陳稅院之父!肚迕骷分羞有一案,載孫斗南將園屋先典與其侄子孫蘭,“乃紹定五年作林知府名交易”,本當“隨即改正印契,自合典至賣,就孫蘭并根為正”,但其卻違法與他人重疊交易!安⒏鶠檎保f的就是已典就賣。

  

  因典賣方式產(chǎn)生的一田兩主,其中出典人在土地交易中始終占有主動權,這反映在對田地的回贖和田骨的出賣上。典買人不能強求或阻止出典人出賣田骨和回贖田地。我們看《清明集》中的一條材料:

  

  曾沂元典胡元珪田,年限已滿,遂將轉(zhuǎn)典與陳增。既典之后,胡元硅卻就陳增名下倒祖,曾沂難以收贖。雖是比元錢差減,然鄉(xiāng)原體例,各有時價,前后不同。曾沂父存日典田,與今價往往相遠,況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難于反悔。若令陳增還足元價,則不愿收買,再令曾沂收贖,無祖可憑,且目今入務已久,不應施行。仍乞使府照會。此案說的是曾沂原承典胡元珪田,承典期滿后,胡元珪未贖回。于是曾沂把田以低于原典價的價格轉(zhuǎn)典給陳增。事后原業(yè)主胡元珪卻從陳增手里直接贖回了田地,致使曾沂的利益受損。從此案可知,出典人有最終贖田權,可以越過第一典買人,直接向第二典買人回贖,而無須按出典順序逐級進行回贖。

  

  《清明集》有一范鄜贖田案,云范鄜父范優(yōu)以192貫錢將園屋出典給丁逸,丁逸家人若干年后又以182貫轉(zhuǎn)典給丁伯威。后來范鄜想要贖回園屋,但因范優(yōu)又名范庚,立契時的名稱與戶主登記的名稱有出入,典買人據(jù)此設置障礙,不肯贖還。最后法官判云:“如丁元珍(按:丁元珍當是丁逸后人)愿與斷骨,合仰依時價。如丁元珍不與斷骨,即合聽范鄜備元典錢,就丁伯威取贖。如范鄜無錢可贖,仰從條別召人交易!贝税敢脖砻髟瓨I(yè)主可以直接向第二典買人收贖田宅財產(chǎn),典買人阻止出典人出賣田骨和回贖田地則屬違法之舉。

  

  接下來的問題是,因宋代的土地買賣實施親鄰優(yōu)先法,當業(yè)主先已出典土地,或者有多個典買人存在時,業(yè)主欲出賣田根是如何進行的?

  

  宋代親鄰優(yōu)先買賣土地法規(guī)定:“凡典賣物業(yè),先問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其鄰以東、南為上,西、北次之,上鄰不買,遞問次鄰。四鄰俱不售,乃外召錢主!庇H鄰如不愿買,必須在相關文書上畫押聲明,宋人謂之“批退”。這時業(yè)主可以另找他人交易。土地買賣,親鄰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是就業(yè)主初次典賣土地而言。如果業(yè)主第二次就已典土地作出絕賣處分時,親鄰法便不再適用,典買人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雍熙四年(987)權判大理寺、殿中侍御史李范奏言:

  

  今詳敕文,止為業(yè)主初典賣與人之時立此條約。其有先已典與人為主,后業(yè)主就賣者,即未見敕條……望今后應有已經(jīng)正典物業(yè),其業(yè)主欲賣者,先須問見典之人……更不須問親鄰。如見典人不要,或雖欲收買,著價未至者,即須畫時批退。宋太宗采納了李范的建言,凡土地出典后,業(yè)主如欲進一步出賣所有權,典買人有權優(yōu)先購買。自此,典買人優(yōu)先購買已典之田遂成定制。這一制度促進了田宅交易市場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進一步分離,使得宋代典賣活動更趨活躍。

  

  通常情況下,當一塊田地轉(zhuǎn)典多次,存在多個典買人時,典買人購買土地所有權的順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這同土地買賣親鄰法以東南西北依次排序購買的規(guī)定相似。如典買人不愿買,依親鄰法,也須畫押批退!肚迕骷酚幸话,說的是許國有一塊田地,先典與張志通、楊之才,后來許國將田根賣給了第三方朱昌,而不是賣給先前的典買人張志通、楊之才。對許、朱之間的買賣行為,先典買人張志通和楊之才沒有提出訴訟。案件審判官員認為契約等文書“皆有連押可證”,也沒有異議。可見買賣符合程序。其中緣由,我以為依據(jù)上述制度,張志通和楊之才事先當有“批退”,聲明不愿買田根,故許國得賣與第三方朱昌。如有兩個以上典買人,先問第一典買人,第一典買人不要,再問第二典買人,第二典買人以下依次排序。我們再看前述范鄜贖田案,法官判詞云:“范鄜貧窘,欲斷屋骨,則不為之斷骨,欲取贖,則不與之還贖,欲召人交易,又不與之賣與他人!庇捎谔镎龅浜,業(yè)主如欲就典出賣田根、宅根,典買人(包括轉(zhuǎn)典買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業(yè)主須征求他們意見,典買人不愿買,然后業(yè)主才能與他人交易。范鄜欲出賣其父范優(yōu)已典園屋,第一典買人丁元珍借故刁難,不肯辦理相關批退聲明手續(xù),致使范鄜欲賣不能;第二典買人丁伯威既不肯退贖,也不予辦理批退手續(xù),企圖賴占所典園屋,使得范鄜欲贖不得,又因取不到第二典買人的批退聲明,也無法另找第三方交易。

  

  值得指出的是,范優(yōu)的田宅已經(jīng)出典與他人,所以其子范鄜不可能將這份田宅再做出典處理,否則就犯了重疊交易同一田宅罪。唯一的處置權就是出賣這份田宅的田根,即出賣他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此案,法官判定第一典買人優(yōu)先買斷園屋,如第一典買人放棄的話,另召人交易,并沒有依承典次序?qū)①I斷權判給第二典買人丁伯威。這是何因呢?我的解釋是:由于丁伯威“持訟官府”,“不仁之甚者也”,故剝奪了其作為第二順序人買斷園屋的資格。同時,案件訴訟人范鄜的訴狀可能原本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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