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的自律與他律的初探論文
[摘要]音樂的情感是獨立存在的。音樂自身(指音響實體)并沒有情感內容,可是它卻可以喚起我們的情感,并且這種情感與生活中的情感并非是一回事。我們最初聽到某首樂曲時所產(chǎn)生的那種特定的感覺感受,是在生活中從未體驗過的,是全新的感受。
[關鍵詞]音樂 自然屬性 自律 他律
首先,我們從最基本的層面即物質意識關系的層面來看,世上任何事物都是客觀物質存在,盡管萬事萬物之間有著普遍的甚而是密切的聯(lián)系,但是矛盾的特殊性早就告訴我們,世上任何事物由于其結構、構成元素及存在方式等的不同,無一不首先是一種不依賴于它者的獨立的存在,音樂盡管是人類的創(chuàng)造物,但在自然屬性上它是音響實體,不過是聲音的運動 一種獨立存在的物質運動,就此而言它是自律的。我們不應忘記這樣一個常識,即世界上除了人具有情感和精神內涵外,其它任何事物都是沒有情感和精神內涵的,因此,音響實體當然也是既沒有情感也無任何內容的。前蘇聯(lián)音樂哲學家瑪雷舍夫以符號學的角度考察音樂,認為“音樂符號客體與其藝術意義之間的關系,本質上不同于形式與內容之間的關系。符號客體,作為物質構成物,本身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精神意義,而在解釋的結果中表達精神意義。音樂表象不寓于聲音之中,而是在聲音的影響作用之下,形成于解釋者的意識之中。即使音樂符號結構體自身,如果避開聽眾的心理活動,也不可能進入音樂作品的體系。人們之所以會認為音樂具有情感內容,是人對不同事物具有通感或者說是格式塔理論中所謂“異質同構”的原因所致。如果說音樂是他律的或者說具有他律性的話,那是因為人的本性或者說是音樂的社會屬性使然,也就是審美主體將審美對象人格化的這樣一種本能而造成的。
其次,音樂的情感是獨立存在的。音樂自身并沒有情感內容,可是它卻可以喚起我們的情感,并且這種情感與生活中的情感并非是一回事。我們最初聽到某首樂曲時所產(chǎn)生的那種特定的感覺感受,是在生活中從未體驗過的,是全新的感受。這種由音樂喚起的人的情感我稱之為“音樂情感”。請問有誰在生活中體驗過與門德爾松《e 小調小提琴協(xié)奏曲》一樣的感受的呢?貝爾就認為藝術中所喚起的審美情感是一種特殊情感,與生活中的情感毫不相干,在藝術世界里“沒有生活情感的位置”。音樂所引發(fā)出的人的情感同人在生活中的種種情感確是不一樣的,如果沒有音樂的話,那么我們至今都不可能體驗到這種只有音樂才能帶來的異樣的情感。盡管音樂有時能夠引發(fā)或誘發(fā)起我們在生活中曾有過的相類似的某種感覺感受,并使我們聯(lián)想到生活中某些經(jīng)歷體驗,但這種共振是不具體不確定的,很寬泛的和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心境而異的。音樂給我們的只是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人們認為貝多芬《命運交響樂》第一樂章一開始的動機是命運在敲門,這不過是一個形象的比喻和表述,我們也完全可以認為它是神的震怒,或是火山的爆發(fā)等等生活中一切與此相關聯(lián)的事物。而在客觀事實上,在自然屬性的層面上它卻什么都不是,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力度較強的,能夠使人振奮的聲音而已,這才是音樂的最基礎的最根本的本質。
有一句著名的藝術定律叫做“藝術源于生活”,從音樂上講則是“音樂源于生活”。此觀點只能說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正確性,而并非是絕對的。若將其絕對化便會全然排斥和從根本上否定掉音樂的自律性。對此定律我們一般可以作兩種理解,其一,若是作最寬泛的理解的話,那豈止是音樂源于生活,人類社會中一切的一切都應是源于生活的,因為若沒有生活,人類社會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存在,這樣看來“音樂源于生活”的表述也就顯得毫無意義,其二,若是將“音樂源于生活”理解成是音樂的素材或音調、節(jié)奏等源于生活中的事物的話,這便大可值得懷疑。因為沒有生活素材的純音樂只能是源于它自身,比如莫扎特的許多作品,包括 《C 大調長笛奏鳴曲》、《C 大調鋼琴奏鳴曲》等便是如此,至于音調節(jié)奏方面,生活中原本就不存在音階、和弦、音型、旋律、節(jié)奏等,也沒有對位與賦格,列維。 斯特勞斯的結構人類學認為,在藝術作品中并不一定存在著它同現(xiàn)實之間的某種對應關系。藝術作品并不單純地去“反映”現(xiàn)實或“記錄”現(xiàn)實。作為一種結構、形式,它本身就是一種具有塑造力量的“現(xiàn)實”。不可否認生活中也確實存在著律動、高低起伏、強弱變化對比、明暗交替等與音樂諸要素相通的因素,但我們顯然不可以將“音樂源于生活”理解成音樂依賴于生活,從屬于生活,沒有生活原型音樂就一定不存在。音樂絕對不是,也決不應該完全成為生活的奴仆。音樂情感不但不依賴從屬于日常生活,而且還開拓和豐富了人類相對貧乏的情感生活。
再次,音樂的自律性還表現(xiàn)在現(xiàn)實生活并不能為音樂全面提供素材或源泉,即使有那也只是對生活只鱗片爪的意向性的模仿,如鳥叫、教堂鐘聲、奔騰的河流等。我們的藝術理論總是近乎本能的習慣于將藝術與生活生拉硬扯在一起,這在某些時候確實是行之有效的,典型的`如浪漫派音樂與社會人生等就有較多的聯(lián)系。這樣的聯(lián)系也確有其心理學上的根據(jù)。與馬克思所謂“自然的人化”一樣,音樂與生活的聯(lián)系也是“音樂的人化”。盡管音樂與自然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由人創(chuàng)造出來的,后者是客觀存在的。但究其本質不過是樂音有規(guī)律的振動,仍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本質上它與大自然是一樣的。兩者的區(qū)別只是“人化”的程度不同而已。因為音樂是由人創(chuàng)造,深深的鑄上了人的烙印,所以,其人化的程度要遠遠高于大自然“人化”的程度。
音樂的自律性還體現(xiàn)在審美主體對音樂的表層欣賞上。欣賞至少應被分為自律欣賞和他律欣賞兩個層次,自律欣賞又叫表層欣賞,它是純感覺的、純情感的,僅感受音樂的形式美,它不與生活內容發(fā)生任何聯(lián)系,主體并不思考、聯(lián)想與回味,屬于生理性的物質性的。表層欣賞主要用于娛樂休閑和身心的放松。表層欣賞與我們品嘗美味佳肴與身體按摩是屬于同一個層面的,在這個層面上我們僅以獲得生理快感為主要目的。李斯特在《柏遼茲和他的“哈羅爾德”交響曲》中指出:“情感在音樂中獨立存在,放射光芒,既不憑借‘比喻’的外殼,也不依靠情節(jié)和思想的媒介。”此話若是就表層欣賞而言是非常正確的。至于他律欣賞,將在下文論述。
另一方面,音樂也應當被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足以引發(fā)主體思考回味的僅有形式的音樂,也就是所謂的純音樂,這種音樂是沒有內容內涵的。審美主體只能從中獲得形式美的感受,莫扎特的《C大調長笛協(xié)奏曲》等就屬于這一類作品。聽這樣的音樂恰如品嘗食物,沒有人在品嘗了美味佳肴之后會提出“食物的內涵是什么?”這樣一個荒唐而又愚蠢的問題,那么我們又為什么偏偏總是熱衷于對僅有形式美的音樂這種精神佳肴頻頻發(fā)問呢?我之所以用食物作為例子,是因為兩者都是人的感覺事物,只不過是前者作用于人的味覺,后者作用于人的聽覺而已。
參考文獻:
[1]中外音樂名著賞析。
[2]外國名音樂家傳。
[3]和聲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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