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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人連帶責任研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崇尚明星、講究fans的明星時代,明星的號召力得到了極大地釋放,消費者對明星行為的追風、模仿有時顯得近乎癡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業(yè)擴大產(chǎn)品影響力,爭取市場份額的首選手段.明星代言的產(chǎn)品非常廣泛,從日用品到耐消費品,從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藥品等等,幾乎涵蓋了老百姓消費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為我國廣告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廣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個人行為,儼然已成一個產(chǎn)業(yè).當然,明星代言出現(xiàn)問題也是屢見不鮮,從肯德基的蘇丹紅事件、郭德綱的藏密減肥茶到去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人們已經(jīng)喪失了對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人們在對不法廠商聲討的同時,也在譴責給這些產(chǎn)品進行的代言的明星,最終上升到這次的對食品安全代言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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