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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理性法內(nèi)涵及其形成條件
形式理性法是指具有高度預測性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可以用于任何調(diào)整目的.官僚型的政治統(tǒng)治類型、主體權利不斷擴大、三權分立及相互制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形成以及法學思維的更新是其形成的政治條件.中國法治需處理好傳統(tǒng)、現(xiàn)代、后現(xiàn)代三種思潮關系,只有在公權力受到制約,人民權利得到保障,法律職業(yè)家團體成熟的背景下才可能實現(xiàn).
作 者: 賀利云 任映綺 HE Li-yun REN Qi-ying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8 刊 名: 安慶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007 26(6) 分類號: B811 關鍵詞: 形式理性法律 形成條件 官僚制 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形式理性法內(nèi)涵及其形成條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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