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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nèi)傷害:俊俊抓傷臉,緣在自閉癥
【案例】
某幼兒園大(2)班的幼兒王俊,性情孤僻,少言寡語,整天悶悶不樂,回避與其他小朋友接觸。盡管老師積極引導他與其他小朋友交往,但是收效甚微。有一天,老師正在上課。王俊突然大叫起來,用手抓破了自己的臉,弄得鮮血直流。老師急忙跑過去制止他,并馬上將其送到醫(yī)院治療。事后,老師建議家長帶孩子到醫(yī)院心理醫(yī)生處就診,結果醫(yī)生診斷為自閉癥。
但家長對此根本不相信,堅持說孩子是在幼兒園出了事,就必須由幼兒園負所有責任,要求幼兒園支付全部的醫(yī)療費用。幼兒園則認為幼兒患有自閉癥,才出現(xiàn)自傷行為,幼兒園沒有過錯,不同意家長的賠償要求。
幼兒在幼兒園里因為自身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原因弄傷了自己,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昵?
【評析】
本案是一起完全因幼兒患有自閉癥而引起的自傷傷害事故,涉及幼兒同法律責任的免除問題。
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因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難于知道而造成幼兒傷害,學校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無法律責任。而本案中,教師正在正常地教學,幼兒突然發(fā)生自傷行為,教師當然無法預見,事后教師立刻將他送到醫(yī)院治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幼兒園已經(jīng)盡了管理、保護之責,而且在事后及時向家長提出積極建議,整個處理過程并無不當,應當屬于免除責任的情形。
真正需要負責任的是家長自己。由于本案完全是個人原因導致傷害結果的發(fā)生,對于幼兒有不良的心理狀態(tài),家長作為監(jiān)護人負有管教和幫助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的責任應由幼兒家長自行承擔。
【建議】
(1)家長發(fā)現(xiàn)幼兒行為異常,應及時與幼兒園溝通,送孩子到醫(yī)院檢查,盡早得到治療和采取預防于段,并增加與幼兒的接觸時間,增強與幼兒的感情交流,進行干預教育等。
(2)幼兒園為預防此類事件的發(fā)生,對患自閉癥的幼兒應給予更多的關愛,不要抱怨、責備,更不能歧視、孤立,應積極配合家長進行治療,使幼兒盡快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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