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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幼兒教師走上法庭討要保證金
教師在幼兒園任教期間交納了保證金,離開時,幼兒園卻拒絕退還保證金,無奈,教師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1月16日,記者從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目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分別退還給兩原告2000元保證金。
法院審理查明,小郭和小王在幼兒園應聘時,和幼兒園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兩人分別交納了2000元保證金,并約定,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無故曠課、事假每月超過3天、考試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后在工作期間,這家幼兒園以小郭多請了一天假為由將其解聘,而小王也因病假被解聘。兩人要求幼兒園退還保證金,但遭到拒絕。后經(jīng)勞動監(jiān)察部門調解,幼兒園同意退還保證金,但過后幼兒園卻反悔,仍然不給退。
法院認為,幼兒園在招聘工作人員時,違反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的相關規(guī)定,因而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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