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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合同雙倍工資
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合同給了員工,結果員工在職7個月都沒有簽。離職后,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討要欠薪,并要求對方承擔未簽合同應支付的二倍工資。這是否合理?近日,南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南靖一家科技公司支付員工小莊二倍工資的不足部分,并支付欠薪。
【案件】
上班7個月 工資未足額發(fā)放
去年7月18日,小莊到南靖一家科技公司任財務人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職7個月,公司每月均未足額發(fā)放工資,也沒有為小莊繳納社保。今年2月1日,小莊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因公司遲遲未支付所欠工資,小莊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很快,南靖縣勞動部門做出仲裁裁決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小莊的勞動報酬7307.34元,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2977.1元,還有伙食補貼100元;另外,公司應為小莊補繳7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小莊對仲裁結果不滿,認為公司應當支付更多,向南靖法院提起訴訟。
【說法】
未簽勞動合同 責任在誰?
法庭上,小莊提出,公司應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7556元。
公司辯稱,小莊到公司后,公司已發(fā)放勞動合同,但小莊拖延至離開公司仍未簽,此責任應由小莊承擔。公司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本案中,小莊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二倍工資起算時間為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共計5個半月,合計金額為15664.96元。
所欠工資爭議 以何為證?
除了討要二倍工資,小莊還向公司索要欠薪。
小莊提出,扣除已發(fā)工資7432元,公司還應給付所欠工資10804.09元,而不是仲裁的7307.34元。庭上,小莊向法官提供了考勤信息、公司部分管理人員工資條為證。
而公司則提供員工工資情況表為證,稱扣除請假、調休時間,小莊7個月的工資合計為12012.56元,扣除已發(fā),實際未發(fā)工資是4580元。公司還辯稱,小莊所提供的考勤信息、工資條造假。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其他證據及公司所承認的考勤信息、工資條中公司印章真實等情況,可以認定小莊提供的工資條真實。公司雖然提供了員工工資情況表,但該表只是對原告?zhèn)人工資的統(tǒng)計,沒有全面反映每月工資發(fā)放情況。指稱小莊提供的考勤信息、工資條造假,也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認定。
故法院認定,公司應發(fā)給小莊工資18236.09元,已發(fā)工資7432元,尚欠10804.09元未支付。
要求補繳社保 該怎么做?
小莊稱,自己在公司工作超過6個月,公司應支付其經濟補償一個月工資3150元。并補繳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2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辯稱,小莊所提補繳社保費,不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圍,應當駁回。公司由于經營資金發(fā)生困難,也積極籌措資金,并非拖欠。
法院審理認為,小莊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經勞動仲裁后才能提起訴訟。因小莊該項請求未經仲裁,故法院不予審理。
另外,小莊請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因該訴訟請求屬于行政爭議,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且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此已作出仲裁,本案不予審理。
[未簽訂合同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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