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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時間出意外算不算工傷?
中午12時20分,是屬于休息時間還是工作時間?如果有人在此間意外身亡,是屬于工傷范圍還是不屬于工傷,圍繞這一問題,日前,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圍繞著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在庭審中,上訴人潘某稱,因蛛網膜下腔出血意外身亡的丈夫姚某死亡時間是在12時20分,按照公司7時45分至下午4時的上班時間,姚某肯定是在上班時間死亡的。
而這一點也得到了醫(yī)院的證明,因為在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是“死者系在勞動中發(fā)病死亡”,對丈夫的死亡,被上訴人閔行區(qū)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卻作出了非工傷的認定。
對潘某的說法,閔行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表示,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認定為工傷。
被上訴人稱死者發(fā)病時間是中午12時20分左右,而此時正是公司的午餐休息時間,與此同時,發(fā)病地點也是公司的休息區(qū)域,因此,對姚某的意外身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而在庭審中,姚某所在公司表示,“上班時間”屬公司自行制定的作息時間,與《辦法》中的“工作時間”并非同一概念。
對該案,上海市一中院沒有當庭宣判。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今年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與《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均已在條文中明確了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賠償原則,該原則將工傷認定范圍延伸至“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并明確不論傷害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只要在相應時間和相應地點受傷均可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立法精神是為保障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時,能夠得到及時醫(yī)治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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