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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法加班規(guī)定
我國最新《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的規(guī)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 企業(yè)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 企業(yè)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yè)的職工;
三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問題解答》(勞部發(fā)〔1995〕187號)
哪些企業(yè)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對于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yè)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fā)?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yè)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yè)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fā)。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jié);
(三)國際勞動節(jié);
(四)中秋節(jié)
(五)國慶節(ji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限制:
(一)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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