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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答辯稿(2)
各個國家都在探索保護小股東權益的途徑,其中獨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美國許多投資基金的失敗,因關聯(lián)交易、投資基金公司的自我監(jiān)督不足,公司和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使小股東失去了他們的投資。鑒于管理者、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利益存在的沖突,為確保小股東權益得到保護,美國國會于1940年通過《投資公司法》,要求投資公司董事會至少有40%的成員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作為一項制度開始正式出現(xiàn)。在此后多年的發(fā)展中,獨立董事制度在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上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獨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由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保護小股東利益為宗旨,正式引入我國。引入的這幾年來,獨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東的權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礎、理論界對獨立董事的作用認識不清定位不準、沒給予足夠的重視等問題,使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沒有發(fā)揮好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應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與咨詢方面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理論界如何從獨立董事制度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該制度,并以應有的重視程度去研究完善該制度的措施,以促進立法界將該制度法定化,提升該制度的法階效力,使該制度能在保護小股東權益上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從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產生的目的)、獨立董事的本質特征“獨立性”的內涵、及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來闡述獨立董事制度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基石,明確獨立董事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其監(jiān)督功能,監(jiān)督內部董事和管理層來發(fā)揮保護小股東權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從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特點及我國特色的“內部人控制”來闡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小股東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從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監(jiān)事會具體規(guī)定中存在的缺陷來闡明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對受損害的小股東權益無從救濟;從而推論出我國上市公司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來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必要性。同時,在這部分也敘述了獨立董事在我國的發(fā)展,指出我國獨立董事在實踐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闡述了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雖然在規(guī)范上市公司運作、使決策民主化及加強上市公司監(jiān)督方面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東的權益,但由于存在對獨立董事的作用認識不清定位不準、缺少法源基礎、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沒發(fā)揮企業(yè)的自身作用和市場力量、獨立董事和監(jiān)事會等機構的關系有待理順、獨立董事的責任和回報不相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知情權和工作時間得不到保證等問題,使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沒有發(fā)揮好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應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與咨詢方面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筆者從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以保護小股東權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議。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機制、采用“累積投票制”、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增加獨立董事人數(shù)以加強小股東的代言力度等措施從程序規(guī)制上確保獨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東權益;通過加強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保證獨立董事的知情權、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等措施從實體規(guī)制上明確獨立董事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權利義務;通過整合獨立董事與監(jiān)事會的功能定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格局、培育獨立董事的人才市場等措施為獨立董事保護小股東權益創(chuàng)造環(huán)境條件。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畢業(yè)論文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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