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
(八)執(zhí)法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結(jié)束。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由主持人、記錄人簽字。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主持人應當注明情況并簽字。[NextPage]
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全面履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五十三條 依法取消企業(yè)或者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yè)務資格的,原發(fā)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煙草專賣許可注銷手續(xù);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fā)證機關應當注明情況,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停止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張貼通告、發(fā)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jīng)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五十九條 依法查獲的霉壞變質(zhì)的煙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銷毀等處理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經(jīng)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六十一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案卷評查。對評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
第六十二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本規(guī)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變更、撤銷該決定,或者責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對于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照執(zhí)行并及時上報執(zhí)行情況。
第六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可以對本部門專賣執(zhí)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jù)的;
(二)擅自變更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六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變賣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煙草專賣品的,理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的罰款據(jù)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實施檢查等執(zhí)法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chǎn)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違法運輸?shù)臒煵輰Yu品等行政執(zhí)法措施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定中的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nèi)。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七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內(nèi)”、“前”均包括本數(shù)或本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