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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全文(2)
(二)裁判結果經(jīng)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lián)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結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故判決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就何培祥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例4
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
(一)基本案情
宏達豪紡織公司系經(jīng)依法核準登記設立的企業(yè)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轄區(qū)內(nèi)。鄧尚艷與宏達豪紡織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6年4月24日鄧尚艷在宏達豪紡織公司擅自增設的經(jīng)營場所內(nèi),操作機器時左手中指被機器壓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中指中節(jié)閉合性骨折、軟組織挫傷、仲腱斷裂”。 7月28日鄧尚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時,列“宏達豪紡織廠”為用人單位。被告以“宏達豪紡織廠”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鄧尚艷后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最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宏達豪紡織公司。2008年1月16日,鄧尚艷以宏達豪紡織公司為用人單位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于1月2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鄧尚艷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08年3月24日,宏達豪紡織公司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銷。鄒政賢作為原宏達豪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后不服,向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該工傷認定決定。鄒政賢仍不服,向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宣判后,鄒政賢不服,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宏達豪紡織公司未經(jīng)依法登記即擅自增設營業(yè)點從事經(jīng)營活動,故2006年7月28日鄧尚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禪城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時,錯列“宏達豪紡織廠”為用人單位并不存在主觀過錯。另外,鄧尚艷在禪城勞動局以“宏達豪紡織廠”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建議鄧尚艷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后,才由生效民事判決最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宏達豪紡織公司。故禪城勞動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鄧尚艷以宏達豪紡織公司為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從《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認定鄧尚艷已在1年的法定申請時效內(nèi)提出過工傷認定申請,是因存在不能歸責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導致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時間被拖長,受理其申請并作出是工傷的認定決定,程序并無不當。被告根據(jù)其認定的事實,適用法規(guī)正確。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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