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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后可以獲得工傷賠償(2)
被告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辯稱,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2009年7月20日彬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彬民初字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責任人全部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原告已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則不應要求被告再次承擔由第三人已承擔過的責任。由于(2009)彬民初字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已對原告的誤工費予以判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資及其25%的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另外(2009)彬民初字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已對原告的殘疾生活補助費予以判處,殘疾問題已經(jīng)解決,況且原告還得到了一定的殘疾輔助器具補助費,不但生活自理能力不成問題,而且還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至今被告也未收到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口頭或書面通知。故原告因第三人傷害產(chǎn)生的各項賠償,已由第三人承擔,被告只對第三人造成的傷害承擔未賠部分的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陜西省彬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原、被告約定原告在被告處勞動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說明原、被告之間已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且構成工傷,其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減除另一方的賠償責任。因此此案應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原告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即雙份賠償。故被告認為其只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未賠部分的補償責任之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工作中遭受交通事故,被評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因原告原月工資為710元,且于2010年4月19日被評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伍級,故被告應依法支付原告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5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5%補償金,因被告不是在原告正常工作期間,故意克扣、拖欠原告工資,而是發(fā)生交通事故,正在處理期間,故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由于咸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伍級,故被告應依法支付原告16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360元。原告因工傷第二次住院,住院期間醫(yī)療費1563.30元,應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1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計300元,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故被告應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的70%,即210元;由于原、被告簽訂的原告勞動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該期限屆滿后,原、被告雙方再未續(xù)簽勞動合同,原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無需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因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伍級,被告應依法按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24.42元分別支付原告24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各60586元。由于原告停工留薪期為1年,故該期間的護理費由被告按每天3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計10950元;由于原告被評定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故應由被告從2010年3月1日起按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逐月支付原告。根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連勝強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520元;
二、被告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連勝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360元;
三、被告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連勝強第二次住院期間醫(yī)療費1563.30元及住院生活補助費210 元共計1773.30元;
四、被告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連勝強停工留薪期護理費10950元,并從2010年3月1日起按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逐月支付原告連勝強生活護理費(判決生效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護理費7573.30元,以后逐月支付);
五、被告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058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0586元;
六、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關于原告是否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一、在法律法規(guī)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此前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fā)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后,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該辦法已經(jīng)廢止。)說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職工是因工、非因工,均有權享受一定的勞動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說明兩種索賠方法均可行,只是受理的單位及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2006)行他字第12號《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明確肯定了當事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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