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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核管理規(guī)定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核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開展經營困難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理審批工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一、單位經營困難,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二、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1.經營虧損,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連續(xù)6個月以上低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0%的;
2.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降低繳存比例后單位和職工各自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3%。
(二)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應提交的材料:
1.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審批表;
2.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及文件,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的,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證明材料;
3.單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4.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提供經稅務部門蓋章的單位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其他單位應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單位上年度審計報告;
5.單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職工工資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其中第1、2項需提供原件,第4項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第3、5項可提供復印件。
(三)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期限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1年。單位在降低繳存比例期限屆滿時,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的,應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
(四)受理、審批
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單位,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五)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在經濟效益好轉或規(guī)定期限屆滿時,應恢復到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范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補繳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
1.經營嚴重虧損,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連續(xù)6個月以上低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2.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的;
3.其他確有嚴重困難的情形。
(二)申請緩繳應提交的材料:
1.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
2.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及文件,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的,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證明材料;
3.單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4. 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提供經稅務部門蓋章的單位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其他單位應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單位上年度審計報告;
5.單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職工工資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其中第1、2項需提供原件,第4項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第3、5項可提供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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