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183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問題一:183條規(guī)定不服判決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而182條規(guī)定必須在5日內提出抗訴,由于兩者的起算點都是自收到判決之后的第二天(期間開始之時、日不算在期間之內),實際上182條就限縮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抗訴的期限。與183條自相矛盾。
在法理學上,同一部法律的規(guī)則之間不應該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如果出現矛盾,也應該通過法律解釋使矛盾消除。但是如果法律解釋也無法解決,那就是立法的問題了。
問題二:第182條及《刑事訴訟法》其他法條中無法看出對人民檢察院裁定抗訴答復時間的規(guī)定。
如果要勉強進行解釋,則可以將182條拆成兩段,將后段于前段獨立出來,則后段的答復期限就不僅僅是對于判決抗訴的答復期限,而且可以看做是對于裁定抗訴的答復期限。如此,結合183條,就可以的得出提起抗訴的期限是5天,而檢察院答復的時間也是5天。
[刑法182條]